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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院老人互毆受傷,誰來擔責?

2023-01-06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養老院適合用什麼樣的床

隨著人口老齡化問題不斷加劇,養老院所發揮的作用逐漸凸顯,它能為空巢老人提供必要的生活起居、身體護理和心理關懷,提升老人生活幸福感。

養老院老人互毆受傷,誰來擔責?

那麼問題來了

老人在養老院裡發生矛盾

互毆受傷

養老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日,李芝(化名)與劉榮(化名)在某養老院一房間內因瑣事發生口角,後李芝用柺杖對劉榮進行毆打,造成劉榮受傷。後劉榮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傷情為:胸椎壓縮性骨折、額頂部頭皮裂傷、頂部頭皮挫傷、額頂部頭皮血腫、左肩部挫傷等。共住院9天,醫囑建休三個月。

經鑑定

劉榮傷情構成輕微傷

公安機關對李芝作出拘留十二日

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

(因年滿七十週歲,不執行行政拘留)

後劉榮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李芝賠償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74519。71元,並要求養老院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劉榮主張:

自己在養老院與李芝發生口角,被對方毆打,造成頭部等身體多處受傷。出院後,其家屬多次找到李芝及其家屬就經濟賠償問題進行溝通協商,但對方拒不配合。同時,質疑養老院未盡到妥善管理及看護義務,應一併承擔責任。

養老院主張:

劉榮與李芝分別與養老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入住養老院,生活均可自理,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在室內打架造成劉榮受傷後,養老院及時報警,並安排劉榮到醫院檢查,還墊付了醫療費用,已盡到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且劉榮與養老院簽訂的服務合同已經約定,因打架受傷養老院不承擔任何責任,故請求駁回劉榮對養老院的訴請。

李芝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

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公民的身體健康權亦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目的是保護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主要內容是作為,即要求義務人必須採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免受侵害。實踐中需要確定義務人應負的具體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進而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可以參考該安全保障義務人所在行業的普遍情況、所在地區的具體條件、所組織活動的規模等因素,從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力度、義務人的保安能力以及發生侵權行為前所採取的防範、制止侵權行為的狀況等方面,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另外,在防止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中,首先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沒有能力全部承擔賠償責任時,才由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已經全部承擔侵權責任,則安全保障義務人不再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對於第三人沒有承擔的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並不需要全部承擔,而是在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範圍內承擔,即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

迴歸到本案,劉榮與李芝的糾紛經公安機關查明,並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結合雙方糾紛發生的起因、過程等因素,應確定李芝就劉榮各項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涉訴糾紛發生於李芝、劉榮居住的養老院房間內,並無證據證實養老院的看護服務存在過失,故養老院無須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李芝應賠償劉榮包含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和交通費共計55065。31元,其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李芝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劉榮各項損失55061。31元,駁回劉榮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面對人口老齡化趨勢

養老院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不可小覷

越來越多的空巢老人

亟需入住養老機構

老人們的教育、工作和生活背景不同

個性也因人而異

共同在養老院居住

難免會有摩擦

建議

養老院老人互毆受傷,誰來擔責?

一、養老機構

要提高管理能力,重視對老人入住前的健康檢查,入住後隨時關注每位老人的身心舒適度,切實保護好養老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子女

將老人送到養老院應是本著為老人提供更好的照料與看護目的,而非“一勞永逸”,要常去看望老人,瞭解老人的身心健康狀況,空閒時多與他們聊天、陪他們解悶,切實履行好監護責任,讓每位老人都能安度晚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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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寧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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