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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耿露法官受邀談建設工程糾紛解決

2023-01-05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工程建設程式是什麼

12月18日,歷下法院民事審判一庭員額法官耿露受邀參加山東省法學會工程法學研究會主辦的“新形勢下工程行業高質量發展與法治化論壇”暨山東省法學會工程法學研究會2022年年會,並作題為《審判角度的建設工程糾紛解決》的發言。

我院耿露法官受邀談建設工程糾紛解決

會議採取影片方式召開,會上,耿露法官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專業技術性強、鑑定多、審理週期長、涉及的行業法律法規多等審判實務特點為切入點,詳盡介紹了歷下法院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源治理方面的實務經驗:為切實提升解紛質效,歷下法院多管齊下、多策並施,在訴前完成造價等鑑定程式,以鑑定結論促解紛。聘請建工行業專家作為特邀調解員,引導當事人對專業性問題進行實質性磋商,以專業意見促調解。

我院耿露法官受邀談建設工程糾紛解決

耿露法官在會議上發言

此外,耿露法官針對審判實務中的熱點問題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專業分析:

一是“實際施工人”的認定範圍、內涵實質。

一方面,要嚴格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下稱“《建工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實際施工人”的範圍不能進行擴大解釋,該項規定中的“實際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資質及多層轉包和違法分包關係中的實際施工人;另一方面,“實際施工人”雖能夠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但其不取得合同相對人的地位,實際施工人並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是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調整。

一方面,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息日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但對“應付工程價款之日”的確定實踐中情況複雜,應嚴格按照《建工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邏輯順序逐次適用;另一方面,因拖欠工程款利息與約定違約金性質不同,應當允許當事人同時主張權利,司法實踐中,按照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以及合同有約定、未約排列組合下的不同情形,結合其法律性質、保護上限、是否抗辯等因素進行調整規制。

三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一方面,該類案件因具有時間跨度較大,起訴易突破三年訴訟時效的特點,故訴訟時效起算點經常成為當事人訴爭的焦點;另一方面,《建工解釋(一)》將承包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間由六個月改為十八個月,放寬了承包人的行權時間,有利於維護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工程行業高質量發展與法治化水平息息相關,每個建設工程專案都是一個多環節、立體化的系統工程,關聯主體眾多,法律關係繁複。下一步,歷下法院將一如既往、一以貫之,致力推進建設工程糾紛訴源治理深入開展,不斷提高建設工程類案件審判質效,以期在新形勢下,為工程行業高質量發展及建築企業法律合規與風險管理提供更高水平法治指引,更優服務法治保障。

作者:民一庭

編輯:楊秀敏

稽核:任 軍

歷下法院耿露所撰論文獲得全省法院徵文優秀獎

《中國審判》雜誌刊登歷下法院耿露法官所撰寫文章

【先進典型事蹟】十年法官路,感悟法理情——民一庭法官耿露

【來源: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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