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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立下兩份遺囑,把房子分給不同子女,遺產怎麼分配?

2023-01-03由 法火監理網 發表于 農業

組合家庭的財產怎麼分配給小孩

老人生前立下兩份遺囑,把房子分給不同子女,遺產怎麼分配?

在多子女家庭中,經常因為遺產繼承引發矛盾。所以法律鼓勵大家透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財產分割情況,這樣可以有效避免糾紛。但凡事過猶不及,在今天我們分享的這個案例中,羅大爺就因為立下兩份遺囑,反而惹來更多麻煩。在第一份遺囑中,他指定要小兒子繼承房產,可在第二份遺囑中,又把房子留給了女兒。沒多久羅大爺去世了,可面對他留下的兩份自相矛盾的遺囑,子女之間的矛盾更升級了。於是無奈之下,一家人起訴至法庭。那麼,法院會認定哪份遺囑的效力呢?咱們這就來看一下本案的詳情。

【案情回顧】

羅大爺有4個子女,大羅是羅大爺和前妻所生,羅二、羅小妹和小羅,是他和老伴王某所生。兩位老人在南寧有一套房產,雖然登記在羅大爺名下,但實際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02年2月初,羅大爺和老伴共同立下自書遺囑一份,主要內容包括:該套房產給小兒子小羅,以後集資建房增大面積均由小羅出資辦理。今後,小羅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

當日,兩位老人還立下列印文字版本遺囑,內容與自書遺囑基本一致。

2013年8月7日,老伴王某過世。此後,羅大爺便一直與女兒羅小妹共同生活。

2013年12月底,羅大爺重新立下一份遺囑,表明房產是他個人所有,並指定在他去世後,由大羅、羅二、羅小妹共同繼承。該遺囑由羅大爺和兩名見證人簽字確認,廣西一律師事務所也出具見證書對見證過程進行說明。

2017年底,羅大爺去世。羅大爺生前曾多次住院,患有“腦梗塞後遺症”“老年性腦萎縮”“血管性痴呆”等病症。不過,經治療後,神志改善。

另外,2018年1月底,大羅死亡,大羅的妻子、女兒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明確表示要求繼承份額,並在繼承後將相應份額直接轉贈給小羅。

而小羅夫婦於2018年10月在南寧市另購買了一套房產,那麼按照遺囑約定,小羅還享有繼承權嗎?

【法院審理】

一家人鬧上法院,小羅認為,羅大爺訂立第二份遺囑的時候,已經患有“老年性腦萎縮”、“血管性痴呆”等病症,不應該認定這份遺囑的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大爺在訂立後一份遺囑時雖患有血管性痴呆,但在相關的病情描述中又記載其“語言清晰”“神志清楚”,因此,不能認定羅大爺完全喪失認知和判斷能力,不能自主決定財產歸屬。該份遺囑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真實有效。

此外,由於本案訴爭房產是羅大爺與妻子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兩位老人各享有一半的產權份額。第一份遺囑由兩位老人共同設立,因此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小羅在已購買房產後,是否仍具有繼承權?對此,法院認為,雖然第一份遺囑中約定“小羅另行買有房屋,此房另行處理”,但該約定未明確時間點和另行處置方案,應以立遺囑人死亡時的情況判斷上述約定是否成就。當時,兩位老人設立遺囑的初衷應當是將訴爭房產指定給小羅繼承。王某死亡時,小羅尚未另購房屋,王某也未變更其遺囑,因此,小羅有權依照該遺囑,繼承訴爭房產一半的產權份額。

此外,屬於羅大爺名下的一半房產,因為羅大爺生前曾訂立兩份遺囑,與前一份遺囑內容相互牴觸,應以新立的遺囑內容為準。結合現實情況,羅大爺生前與羅小妹共同生活,由羅小妹照顧居多,所以羅小妹應多分遺產。

最終,法院判決,該訴爭房產,由小羅繼承一半產權份額,羅小妹繼承20%,大羅、羅二各繼承15%,大羅份額由其妻子和女兒繼承。

【律師分析】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兩類繼承方式,分別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其中,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死者生前立有有效遺囑情況下,應按照遺囑分配遺產。只有當死者生前未訂立遺囑或遺囑無效時,方適用法定繼承。而在遺囑繼承中,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優先於其他未經公證的遺囑;多份遺囑均未經公證的,成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於成立在前的遺囑。

因此在本案中,在羅大爺生前立的兩份遺囑都有效力的情況下,應該以後立的遺囑為準。

但本案還有一個特殊指出在於,羅大爺先立的第一份遺囑,是他和老伴王某一起訂立的共同遺囑,因此關於王某名下的財產繼承,應該以這份遺囑為準。所以,本案最終判決,兩份遺囑均生效,並且作出了以上判決,這種財產分割方式,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