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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警方:關於敦促“兩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二批)

2022-12-30由 南天一劍 發表于 農業

毒蝦逮住要判幾年

關於敦促“兩卡”違法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第二批)

為加大對我區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等涉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黑灰產業鏈的打擊力度,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以上人員要認清形勢,珍惜機會,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二、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行為人儘快投案自首。凡是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行為人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的,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將從嚴查處。

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構成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購、出租、出售、出借個人銀行賬戶或對公賬戶、手機卡人員情況、資訊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公安機關將對檢舉揭發人員的資訊依法予以保密,並對檢舉揭發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護。凡是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投案方式:自行到防城港市防城區各派出所投案自首。

舉報電話:110

附:防城區“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名單(60人)

防城區打擊治理電信網路新型

違法犯罪工作局際聯席辦

2022年11月4日

附:

防城區“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名單(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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