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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監理資質大變!取消丙級資質

2022-12-27由 工程監理人才網 發表于 農業

為什麼改革取消質監站

6月24日,交通運輸部印發《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提出取消丙級資質、修訂14條,刪除6條,增加1條。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二、監理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由許可機關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三、甲級監理資質條件

人員、業績和人員結構條件: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關專業高階技術職稱,10年以上從事公路、橋樑、隧道工程工作經歷,5年以上監理或者建設管理工作經歷,已取得

監理工程師資格

重磅!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監理資質大變!取消丙級資質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範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取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範圍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取得的資質等級在下列業務範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一)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專案的監理業務;

(二)取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專案的監理業務;

(三)取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工程的監控、收費、通訊、供配電、照明等機電工程專案的監理業務;

(四)取得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專案的監理業務;

(五)取得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中、小型水運工程專案的監理業務;

(六)取得水運工程專業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範圍內從事水運機電工程專案的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分類標準見本規定附件1。

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

第七條 申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本規定附件2、附件3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公路工程專業甲級和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行政許可工作。

第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資質許可實行網上辦理,申請人申請資質應當透過許可網上辦理系統向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或資訊: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三)企業章程和制度;

(四)監理工程師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名單;

(五)企業、人員從業業績清單;

(六)主要試驗檢測儀器和裝置清單。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人員、業績、儀器裝置等情況,錄入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

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資訊管理系統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許可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許可機關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水運工程專業乙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實行告知承諾

許可機關製作並公佈告知承諾書格式文字,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願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申請人選擇先審查後許可的方式申請的,許可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後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二條 許可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並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

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三條 許可機關應當組建資質評審專家庫,做好專家庫的更新、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許可機關聘請的評審專家應當從其建立的資質評審專家庫中選定。

選擇專家應當符合迴避的要求;參與評審的專家應當履行公正評審、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十四條 許可機關在許可過程中需要核查申請人有關條件的,可以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申請人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許可機關作出的准予許可決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有效期限為四年。

第十七條 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企業擬繼續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透過許可網上辦理系統向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提交《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延續申請表》,並按照資質延續的相關要求提交材料。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對提出資質延續申請企業的各項條件進行審查,自收到企業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續許可的決定。

對符合資質延續條件的企業,許可機關准予資質延續四年。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許可機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監理企業應當依法、依合同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專案實施監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透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網際網路+監管”等方式,強化對監理企業特別是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企業的動態核查。

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企業,由許可機關責令其在六個月內進行整改。

整改期滿仍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由許可機關撤回對其的資質許可。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許可機關交回資質證書,許可機關應當登出其監理資質:

(一)未按照規定期限申請資質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公開媒體和許可機關指定的網站上宣告作廢,併到許可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監理企業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簽註變更。

監理企業發生合併、分立、重組、改制等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後十日內向許可機關申請變更,由許可機關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理企業以及監理現場工作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有權對利害關係人的舉報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應當配合。

第二十七條 監理企業違反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嚴重失職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資質證書由許可機關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部令2018年第7號釋出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7號釋出的《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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