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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論」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及法律風險!

2022-12-27由 股權萍論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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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論」股權轉讓系列篇:

在上一期推文中,我們給大家分享了有關瑕疵出資的責任承擔。在本期推文中中銀廣州律所聯合創始人王萍律師給您講解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糾紛是實踐中最為普遍、最具爭議、疑難問題又特別多的一類案件,也是目前公司法實踐中最具有研究價值的主題之一。

一、股權代持的概念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投資人以他人的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公司的相關法律檔案,對外顯示為他人投資而將自己實際投資者身份隱匿起來的一種投資方式。

隱名股東透過與顯名股東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來確定對雙方實際的投資持股關係予以明確。當雙方未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也可以實際出資人同時具有出資行為,以及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享有股東權益的事實來判斷股權代持事實的存在。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

「萍論」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及法律風險!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

【一般有效,但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股權代持行為除外】

1、【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代持】公務員作為隱名股東的代持糾紛:不導致協議無效。

2、【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股權代持】為規避銀行業、保險業股東資格和股權比例等要求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股權代持行為:一般無效。

因為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

(2)《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

「萍論」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及法律風險!

(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

1、法律和司法解釋:暫無明確規定。並未對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2、司法實踐:一般無效。不得隱名代持股權,是對上市公司監管的基本要求,也是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審查重點。上市公司股東資訊披露不實,會影響證券監管部門對內幕交易、關聯交易審查、高管人員任職迴避等證券市場基本監管要求。因此,上市公司股權必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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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

(一)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隱名股東顯名需要的條件

1、隱名股東系實際出資人

2、代持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顯名主張不違反代持協議的約定

3、該顯名主張經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類似股權轉讓)或其他股東明知代持行為,但未曾提出異議的。實踐中,需要積累多少的“行使權利”的量、該等行為與公司股東權利“有多緊密”、其他股東在“多久時間”內未提出異議方視為預設等這些情況實際無法在規定中一刀切予以詳細規定,實踐中仍要一定的自由裁量。

4、屬於外籍隱名股東的需在訴訟期間徵得外商投資審批機關同意。

(二)隱名股東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名義股東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依法凍結爭議股權後,隱名股東如欲保護自身權益排除執行,則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提出執行異議。在提出的時間方面,根據《執行異議與複議規定》第6條,隱名股東提出異議應當在異議指向的指定標的中執行終結之前提出。由於執行異議程式定位於形式審查,審限非常短且不可延長,在執行異議階段法院根據爭議股權權利外觀駁回案外人異議可能性非常大。因此,隱名股東的維權之路通常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進一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透過正式訴訟程式予以解決。

「萍論」股權代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主張及法律風險!

(三)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後,隱名股東被代持股權利益的追償問題

認購股份的投資款的投資款返還給隱名股東,股權歸名義股東所有。代持產生的投資收益根據雙方投資收益的貢獻程度、投資風險的交易安排等具體情況,依據公平原則合理分配。

四、萍論

1、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肯定了股權代持的效力,並採取以有效為原則,以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為例外的認定思路。

2、但法律、司法解釋對股份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股權隱名代持行為的效力未作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權代持涉及上市公司上市或併購重組過程中的股份權屬,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現行民事法律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以及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相關規定是否觸及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層面進行綜合審慎判斷。股權代持協議認定無效後,涉及代持股份及相關投資收益歸屬應結合公平原則、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