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與相親物件分手後,被男方甩出消費詳單索要所有花費!
2022-12-05由 周律師答疑 發表于 農業
領結婚多少錢
上海,一女子在與相親物件認識一個月後,感覺不合適便提出了分手,並將男方發給自己的共計1854元轉給了男方,沒想到男方媽媽卻說不止這些,隨後甩出兩張詳細清單,要求女子全部歸還。
據悉,女子和相親物件是經人介紹認識,一開始雙方均覺得對方不錯,所以決定交往。
一個月的相處下來,女子發現對方是“媽寶男”,決定及時止損,便給男方發微信說“我感覺我倆不太合適,就不耽誤彼此了”。
女子表示,這一個月相處下來,男方給她發了共計1854元的紅包,既然決定分開,就將1854元當天轉給了男方。
沒想到的是,男方竟然說“不止這些錢、太少了”,隨後給女子甩出兩張詳細清單。
詳細清單中包含了停車費、油費、茶水、就連女子去男方家中做客都計算了飯錢。總之,將一個月內男方的花費事無鉅細的都寫了出來。
後來女子表示,這張清單其實是男方媽媽列出來的,並且男方媽媽還在微信上向女子要錢。
網友紛紛感慨慶幸女子提出了分手,及時止損,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還有網友道,這家人真的是精於算計,竟然從第一筆消費到最後一筆都能計算得這麼清楚,如果將來結婚,跟這樣一家人過,心豈不是要累死。
那麼在法律上,如何看待戀愛中的贈與行為呢?
根據《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在戀愛期間,雙方都會互贈一些小禮物,用以培養感情,屬於一般性質的贈與,在分手後要求對方返還,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援。
同時,對於特殊節日,如情人節、對方生日等節日,向對方轉賬520元、1314元這些包含特殊意義的轉賬一般也認定為贈與,分手後索要不予支援。
但是,以結婚為目的向對方贈與,比如房、車、彩禮等財物,最後未能結婚,是可以要回的。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贈房、車、彩禮等財產的附條件就是結婚,如果未能結婚,受贈人應當將這些財物歸還。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彩禮,在一些傳統習俗中,未領證就舉辦婚禮或者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就結婚的,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結婚,當對方索要彩禮時,應當予以返還。
最後借用文德琳範德拉安南在《怦然心動》的一段話:有的人淺薄,有的人金玉其表、敗絮其中。終有一天,你會遇到一個彩虹般絢爛的人,當你遇到這個人後,會覺得其他人都只是浮雲而已。
相信每一個女子終將遇見一個彩虹般絢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