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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牆施工企業材料採購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二)

2022-12-03由 李雪森律師 發表于 農業

採購合同能包含施工嗎

材料供應延遲

很有可能會造成

幕牆工程工期

延誤

進而給幕牆施工企業造成損失。從理論上講,材料供應商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

幕牆公司

如果在

材料採購合同

的履行方面

做得不嚴謹,就有可能無法要求材料供應商承擔責任。所以幕牆公司

應當

認真瞭解材料採購合同的約定,按照合同約定程式行使權利,妥善儲存各種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石材排版圖》應視為涉案石材下單尺寸的書面材料,石材廠不存在供貨延遲

幕牆公司(甲方)與石材廠(乙方)於

2018年5月15日簽訂《石材購銷合同》約定石材廠向幕牆公司供應石材,合同內容為:“第一條:甲方向乙方訂貨381,238元(按實際供貨量計算)……4。石材下單尺寸由甲方書面知會乙方,並按甲方規定時間加工(甲方下單後十五天開始送貨)到貨……”2019年1月18日,經幕牆公司與石材廠結算,確認幕牆公司尚欠石材廠不含稅貨款為163,474。07元(含稅為238,923。34元)。石材廠至今未開具發票,稅費未實際發生。有爭議事實:一、石材廠是否遲延供貨,是否構成違約的問題。幕牆公司主張於2018年7月28日向石材廠支付定金20,000元,石材廠按照合同約定應於2018年8月11日起開始供貨,但石材廠第一批供貨時間為2018年9月7日,明顯超期供貨,構成違約。石材廠認為雖然幕牆公司支付定金的時間為2018年7月28日,但是幕牆公司向石材廠提供石材排版圖的時間為2018年8月27日,根據雙方簽訂合同的第九條第二款第四項“4。石材下單尺寸由甲方書面知會乙方,並按甲方規定時間加工(甲方下單後十五天開始送貨)到貨”的約定,石材廠應自幕牆公司向其提供下單尺寸後十五天開始送貨,石材廠並未延期供貨。

一審法院認為,石材廠與幕牆公司簽訂的《石材購銷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石材廠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幕牆公司供貨完畢,幕牆公司應向石材廠支付相應貨款。雙方結算確認幕牆公司尚欠石材廠不含稅貨款為

163,474。07元,一審法院予以認可。由於石材廠至今未開具發票,稅費並未實際產生,故一審法院對其主張的稅費不予支援。雙方簽訂合同的第九條第二款第三項明確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及維權律師費的承擔,石材廠主張幕牆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貨款總額381,238元的10%支付違約金及幕牆公司承擔17,315元維權律師費一審法院予以支援。石材廠未違約延期供貨,幕牆公司主張石材廠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一審法院對幕牆公司的反訴主張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認為,石材廠與幕牆公司簽訂的《石材購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石材廠是否存在逾期供貨的情形。該合同第九條第二款第四項約定

“石材下單尺寸由甲方書面知會乙方,並按甲方規定時間加工(甲方下單後十五天開始送貨)到貨”。本案中,幕牆公司主張合同簽訂日期為2018年5月15日,合同簽訂當天雙方已就石材的數量和尺寸進行了確認,並將石材廠於2018年5月15日出具的《石材報價單》作為合同附件。但《石材報價單》並無具體尺寸,且幕牆公司後期向石材廠出具了《石材排版圖》,故《石材排版圖》才應視為涉案石材下單尺寸的書面材料。鑑於幕牆公司驗收人員卜鉅鴻繫於2018年8月27日在《石材排版圖》上簽名確認,故涉案石材的下單時間應認定為2018年8月27日。根據合同約定,石材廠應於下單後十五天即2018年9月11日開始供貨,而石材廠第一批送貨時間為2018年9月7日,因此石材廠並不存在逾期供貨的情形。

2、幕牆公司不能證明何時向石材公司提交過書面下料單,因此無法認定石材公司供貨延遲

幕牆公司因濟南中潤世紀城三期專案施工所需,向石材公司採購石材。後形成訴訟。案件審理中雙方還對石材公司是否有違約行為存在爭議。幕牆公司主張石材公司存在以下違約行為:

1、供貨遲延;2、提供的石材存在部分破損、規格有誤、立面有誤等質量問題(對於有質量問題的石材的現存放地,幕牆公司不能確認)。石材公司否認違約,並稱其提供的石材已被全部使用。幕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1、部分立面計劃單,每單首頁簽有“陳寶真”及2012年11月19日、2012年12月7日、2012年12月11日、2013年1月26日、2013年3月15日、3月18日等不同日期。幕牆公司技術員梁西凱當庭解釋:其根據工程進度、按照每個立面製作計劃單,並透過QQ或發郵件的方式傳輸給石材公司的陳寶真。2013年4月,其趕到福建,要求陳寶真在計劃單上補簽名並按照計劃單製作日期簽署日期。2、補單一組。記載的日期自2013年3月26日-6月3日。無製作人、製作單位,也沒有任何人簽名。幕牆公司解釋稱這是其公司在接收貨物後發現破損、短缺等問題後製作的統計,以及根據施工進度需要對方補貨的清單。3、落款日期為2013年4月22日的函一份。致函物件石材公司,主題《關於催促中潤三期1至3號樓材料保質保量進場的函》。主要內容:自合同履行以來,石材公司出現不按立面、雜亂無章供貨、供貨速度緩慢等問題,期間雙方多次溝通。為確保其公司如期竣工,請石材公司按照函件所附節點計劃保質保量供貨。否則,如延期交貨,按每日5000元處罰,造成工期延誤或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由石材公司承擔。後附《石材供應順序及時間節點計劃》。函和附件均無落款日期、無製作單位、未加蓋印章。4、落款日期均為2013年6月8日的幕牆公司(濟南中潤)(2013)第001號《關於要求石材及時進場的通知》(複製件)兩份。其中之一的主要內容:告知石材公司已經存在遲延交貨的事實,要求石材公司支付6月8日以前的遲延交貨違約金18萬元,並要求石材公司立即組織貨源進場。其中之二的主要內容:石材公司出現不按立面供貨、雜亂無章供貨、供貨遲延等違約行為,經與石材公司交涉,石材公司張文華承諾按立面補齊供貨,但未兌現,故要求石材公司支付違約金。因石材公司不按立面供貨,造成立面色差較大,建設單位監理要求更換,其要求石材公司承擔該項損失。現通知石材公司,解除雙方訂立的石材供貨合同,同時要求石材公司承擔違約金並賠償損失。5、QQ郵箱列印件一份。顯示在2013年6月8日,透過QQ郵箱傳送給“港龍陳”2號證據中通知之一。6、落款日期為2013年6月14日的幕牆公司的函(複製件)兩份。其中之一是《停止加工事宜通知》,主要內容:從2013年6月14日起,濟南中潤專案下發至石材公司的所有石材加工單終止加工。其中之二系無名函,主要內容:請石材公司在三日內將已加工的石材傳送專案部,並在2013年6月15日8點前提交發貨清單,逾期視為未加工,專案部將不予接收。7、落款日期為2013年7月9日的《工程函》影印件一份,落款石材公司,並蓋有“港龍”字樣的印章。主要內容:幕牆公司發來的有關問題的函告,其已收悉。其公司完全按照通知單的順序和節點加工並供貨,但對方存在不按期支付預付款和貨款的違約行為,且無計劃下單,導致其公司採購荒料、切割備用處於被動地位。8、2013年12月17日《關於石材供應等問題導致我司施工成本增加的費用申請》。濟南七彩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致幕牆公司。其中第一條:因石材供應不及時又未按計劃到場且混亂,致使公司花費了大量人工挑選、切改,小計費用333140元。

原審法院認定,關於幕牆公司是否向石材公司送達下料單,從立面計劃單能看出幕牆公司製作過下料單,其工作人員梁西凱稱由其製作下料單並以

QQ或郵件方式傳送給石材公司的陳寶真,事後要求陳寶真統一在下料單上補簽名。但對於“以QQ或郵件方式傳送”,石材公司不予認可,幕牆公司亦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採信。至於陳寶真簽收行為的效力,因書面買賣合同約定的供貨方負責人和聯絡人均系張文華;石材公司否認陳寶真具有代表公司簽收下料單的職責,幕牆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合同履行過程中陳寶真實際代表供貨方與其聯絡、溝通;又因陳寶真簽名系事後補籤,且幕牆公司提供的僅是部分下料單。故幕牆公司提供的立面計劃單及其工作人員的解釋不能充分證明其向石材公司提供書面下料單的時間。關於石材公司是否遲延交貨的問題,買賣合同第三條約定“接到甲方下料單後,乙方在15天內供第一批貨,以後持續供貨,按照甲方專案部要貨通知單載明的規格、數量在50天內交付產品至濟南中潤世紀城三期南通總承包倉庫”,石材公司的供貨進度應隨幕牆公司的計劃單。因幕牆公司未舉證證明實際何時下達計劃單,故無從推斷石材公司實際是否逾期交貨。幕牆公司主張石材公司有逾期交付違約行為,法院難以認定。

二審法院認為,

……關於幕牆公司主張的石材公司遲延交貨是否存在,根據合同約定,幕牆公司應

當向石材公司下達供貨下料單,石材公司根據下料單送貨。但幕牆公司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以何種形式、何時向石材公司下達下料單,其稱向陳寶真郵箱傳送下料單,但其既沒有提供郵件傳送且被收取的確切證據,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陳寶真可以在雙方合同指定以外作為石材公司的合同履行代理人;陳寶真在幕牆公司列印的下料單上簽名是補籤,不能證明幕牆公司下料單下達的真實時間;即使幕牆公司向陳寶真郵箱傳送下料單,也不能當然對石材公司產生合同約束力。而在合同整個送貨、履行過程中,石材公司分批送貨,幕牆公司收料施工,並沒有證據證明幕牆公司向石材公司催貨或因石材公司遲延供貨而停工待料。故幕牆公司主張石材公司供貨遲延不能認定。

3、玻璃公司由於原料問題供貨延遲,承擔賠償責任

玻璃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幕牆公司給付貨款

1535103。55元及違約金1535103。55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幕牆公司在一審中答辯並反訴稱:玻璃公司未依約履行義務,出現了嚴重的違約行為,給幕牆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應就此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首先,玻璃公司無法繼續供應合同項下的耀華玻璃,導致玻璃原片變更,造成幕牆公司工期延誤,遭受業主罰款448972元,幕牆公司另因此產生下列損失,包括被拆除的玻璃材料費用678500元、拆除玻璃的人工費用40萬元、拆除玻璃的吊籃租賃費用87500元、材料費用236000元;其次,玻璃公司未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玻璃,致使玻璃陸續出現自爆現象,幕牆公司指派員工對玻璃進行了修復、更換,玻璃公司的違約行為給幕牆公司造成了1168790元的損失,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故幕牆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玻璃公司承擔幕牆公司因其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失和費用3019762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8年1月17日,幕牆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玻璃公司簽訂《玻璃加工訂貨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定作玻璃產品,數量約16265平方米,總金額為3818050元;最終結算數量按甲方簽收的乙方成品出庫及運輸單數量為準;所加工的玻璃材料採用耀華公司的玻璃原片;乙方向甲方提供各種相關材料的產品合格證、成品的出廠合格證、產品的檢驗報告和十年質量保證書;合同簽訂超過30天,甲方仍未下達加工尺寸單並遇有原材料漲價,應重新核定價格;合同簽訂後,甲方向乙方提供定作產品的技術資料和圖紙;甲方在驗收、核查數量後,應在乙方的成品出庫及運輸單上簽收,乙方收到甲方簽收的成品出庫及運輸單是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產品的證明,並作為最終結算的依據;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準確的玻璃尺寸及加工所需的技術資料、圖紙等,以保證乙方準時並按要求進行開工生產;……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順序分批供貨,3月1日前供貨2000平米,3月10日前供貨4000平米,3月20日前供貨4000平米,3月30日前供貨4000平米,4月10日前所有玻璃全部供齊;甲方未能按期收貨,造成乙方庫存達到送貨批次的積壓,甲方應按第6條約定支付可送貨批次的款項;如果甲方不能按時提供加工所需的技術資料、圖紙和貨款,以及本合同約定內容外增補專案價格的確認,以致乙方無法加工生產,則乙方交貨日期順延;甲方中途變更產品的數量、尺寸、規格、質量及設計要求等,應徵得乙方同意,並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果甲方不能及時領取乙方交運的產品,應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款項,乙方有權收取支付款項每日3‰的逾期違約金並延遲送貨;乙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標準,應在甲方確定的合理期限內修復或重新提供,若仍不能提供,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給甲方每日3‰逾期違約金。

上述合同簽訂後,雙方均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玻璃公司於

2008年10月21日供貨完畢,供貨金額為4185103。55元,幕牆公司已付款2650000元,尚欠定作款為1535103。55元。

2008年4月15日,幕牆公司向玻璃公司出具函件,名為《關於經開科技園玻璃供貨之事宜》,內容為:目前貴司累計供貨約5000平米玻璃,上牆後發現仍有彩虹現象,已通知貴司且來現場勘驗,希望銀晶儘快對此事出具文字回覆。另近日貴司供貨緩慢已遠達不到安裝施工之要求,已下發玻璃料單約10000平米,還有4000平米調節尺寸未下,分格尺寸與下發尺寸類似,望貴司據實備片加工生產,我司要求貴司每日供貨玻璃不少於500平米,以上玻璃均指SNULITE玻璃。

2008年4月29日,耀華公司向玻璃公司出具函件,內容為:耀華公司的Low-E玻璃生產裝置全部美國進口,近期生產裝置出現故障,備件已向美國供貨商訂購但未到貨;現在系統屬於帶病運轉,有的品種已完全不能生產,有的品種雖然未停產,但是產品質量不穩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我公司出於質量方面的考慮決定對一些重點工程暫時終止供貨,等系統維修完善、產品質量穩定後再供貨。訴訟中,雙方均認可因耀華公司無法繼續供應玻璃原片,玻璃公司改為使用大連AGC品牌的玻璃原片。

2008年4月30日,北京經開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開股份公司)向幕牆公司出具《關於對幕牆公司科技園A區一期外裝幕牆工程工期拖延、嚴重違約的告知函》,提出幕牆公司未按照承諾進行施工,實際工程進度已遠遠不能達到自己所承諾的程度;要求幕牆公司將拖延的工期搶回,以確保後續工程能順利進行及竣工;如幕牆公司在該函件發出之日起七日內,仍不能改變現狀,採取有力措施改變工期拖延的情況,經開股份公司將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及承諾函的約定對幕牆公司予以處罰。

訴訟中,幕牆公司提交

2009年3月13日《北京經開科技園A區一期工程C、D組團幕牆(一標段)工程竣工結算稽核報告》,以證明其因工期延誤遭受罰款。該稽核報告中《北京經開科技園A區一期竣工結算造價稽核彙總表》部分載明:工期延誤罰款為448972。88元。關於幕牆公司主張其因玻璃公司遲延供貨,被業主方罰款,要求玻璃公司承擔罰款損失的反訴請求,根據玻璃公司提交之證據,雖可以確認雙方在簽訂合同後,對供貨的順序、數量進行了變更,但根據幕牆公司提交之往來函件及會議記錄,可以認定延遲供貨的主要原因在於玻璃公司供貨商耀華公司因自身生產問題,無法按時供應玻璃原片。玻璃公司未能協調原材料供應商依據合同約定按時供貨,應對幕牆公司因遲延供貨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幕牆公司的該項反訴請求,該院予以支援。

4、幕牆公司不能證明提交下料單時間,無法證明玻璃供貨延遲

玻璃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

1。幕牆公司支付玻璃公司玻璃貨款1701158。64元,並支付逾期違約金120萬元。幕牆公司提起反訴,請求:1。玻璃公司支付幕牆公司違約金1043343。88元;2。玻璃公司承擔反訴訴訟費。幕牆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1。補充協議,證明幕牆公司與玻璃公司在履行《玻璃供貨合同》過程中籤訂四份補充協議的事實。2。玻璃料單,證明幕牆公司向玻璃公司定購產品日期及明確產品交貨期事實。3。銷售發票對賬單,證明玻璃公司出庫日期的事實。法院對證據3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僅有供貨時間無法直接判斷是否存在供貨逾期。

2017年8月9日,玻璃公司(乙方)與幕牆公司(甲方)簽訂《玻璃供貨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向乙方購買不同規格及型號的玻璃,總價為7520800元。玻璃為常規版面(白玻產品≤2400X3600㎜,有色玻璃基片≤2400X3300㎜)結算時按實際收貨數量計算總價。甲方實際下單及簽收計算數量乘以合同單價即為結算總價。乙方收到甲方不可變更的料單圖紙後,首批夾層中空玻璃(約2500㎡)20天內交貨,其餘批次玻璃應於收到不可變更圖紙後普通中空20-25天開始供貨,彩釉及夾層中空產品供貨時間另外增加15天,過程中的玻璃補片隨下一批玻璃同時到貨。

關於幕牆公司主張的玻璃公司延遲交付貨物問題。幕牆公司以玻璃料單、銷售發票對賬單等證據主張玻璃公司存在延期交付行為。對此,法院認為,幕牆公司提交的玻璃料單,根據合同約定玻璃料單應傳至玻璃公司指定人員,幕牆公司未就其提交的玻璃料單來源進行進一步舉證,無法判定每批次玻璃料單的具體下單時間。幕牆公司主張逾期交貨要求玻璃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

李雪森律師團隊 長期致力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處理的理論與實踐,積累了豐富經驗,尤其對於工期延誤問題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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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牆施工企業材料採購合同應注意的問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