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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無牌電鍍廠非法排汙致土壤受損三被告人犯汙染環境罪被判刑罰並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2022-10-06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農業

非法排汙罪怎麼處理

本文轉自:北青網

本報訊 (記者 張雅慧 通訊員 周思軍 何 帆)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無牌電鍍加工廠非法排汙的案件。王某勝等三人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5000元至2000元不等;支付廢水轉移處置費1。5萬元、生態損害鑑定評估費29。7萬元;將受汙染池塘恢復至基線狀態,逾期未恢復的,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其三人承擔;在省級以上電視臺或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王某軍在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僱請王某勝、肖某、“阿東”“安哥”(後兩人另案處理)等人在廣州市增城區某地一無牌電鍍加工廠非法從事電鍍加工業務。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從加工廠流水槽排出至廠房外邊魚塘。經監測,電鍍加工廠外北面排水溝、池塘重金屬總鉛、總鉻均遠遠超過排放濃度標準三倍(均為一類汙染物)。經鑑定,涉案評估點位不同層位土壤生態環境均受到損害,造成損害的指標為鉛和鉻等兩個指標。2021年1月,王某軍、王某勝、肖某被先後抓獲歸案。

另查明,案發後,廣州市增城區當地政府委託某環保公司將扣押的涉案危險廢物轉移處置,產生廢物處置費1。5萬元、生態損害鑑定評估費用29。7萬元。2021年6月,廣州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報告顯示,土壤恢復費用和底泥恢復費用為21。48萬元,土壤和地下水未恢復到基線水平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42。4萬元。

2021年5月,公訴機關以汙染環境罪對王某軍、王某勝、肖某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秉承“重修復、重教育、重警醒”的原則和思路,充分發揮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作用,注重生態修復性司法措施的適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軍、王某勝、肖某無視國家法律排放汙染物,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應當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

一審宣判後,王某軍、王某勝對判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