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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認罪卻不認罰 不能依法從寬處理

2022-10-03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農業

沒簽認罪認罰會重判嗎

本文轉自: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王瑩 通訊員陳立烽

福建省龍巖市一男子因涉嫌盜竊罪受審時,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卻針對量刑問題討價還價,是否還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近日,龍巖中級人民法院對這一起案件作出了終審裁定。

2017年6月到12月,陳某某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刑滿釋放後,他仍屢教不改,因多次盜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和有期徒刑9個月。

2021年,陳某某在第3次刑滿釋放後“重操舊業”,盜竊一個價值人民幣7000餘元的名牌包。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如實供述了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對其所盜竊的名牌包的鑑定價格偏高。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自願認罪,但不同意公訴機關對量刑建議。對於只認罪不認罰的,應迴歸標準化量刑,結合其繫累犯和當庭的認罪態度,認為其存在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依法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1個月,罰金4000元。

陳某某不服刑期和罰金,提起上訴。龍巖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庭後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落實寬嚴相濟、促進司法公正,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同時提高司法辦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透過認罪認罰來爭取量刑從寬,而不是就定罪量刑進行討價還價。本案中,陳某某雖然認罪,但因其不認罰,所以並不能依法從寬處理,應按照標準化量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