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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三板上市條件是什麼?

2022-09-23由 犀牛之星ipo3 發表于 農業

資產達到多少可以上市

2021年北京證券交易所設立,是我國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援、服務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革新。北交所的成立,引爆了新三板市場,越來越多的企業爭先湧入新三板市場,爭取早點掛牌。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今年政策有什麼新的變化?2022年新三板上市條件是什麼?

犀牛之星

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2022年新三板上市條件是什麼?

第一:新三板的上市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四、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五、掛牌前總股本不低於500萬股;

六、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新三板掛牌要求詳解

一、“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1、公司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已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報掛牌時,要依法存續,經過年檢程式。

(1)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式合法、合規;

(2)公司股東的出資合法、合規,出資方式及比例應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以智慧財產權作為出資在實務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A、出資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問題,是否為職務發明;

B、出資(財產轉移過戶)的程式是否合法有效;

C、出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時《公司法》的規定。2006年新《公司法》修訂後,無形資產的比例可以達到註冊資本的70%;

D、出資資產的評估報告是否適當,評估價值是否真實合理;

E、無形資產與公司業務是否緊密相連,是否後續對公司業績做出貢獻;

F、無形資產的產權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潛在法律糾紛。

2、存續兩年是指存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整體變更不應改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不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應以改制基準日經審計的淨資產額為依據摺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於改制基準日。

二、“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1、公司能夠明確、具體地闡述其經營的業務、產品或服務、用途及其商業模式等資訊。

2、公司可同時經營一種或多種業務,每種業務應具有相應的關鍵資源要素,該要素組成應具有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能夠與商業合同、收入或成本費用等相匹配。

(1)公司業務如需主管部門審批,應取得相應的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等。

(2)公司業務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質量、安全等要求。

3、持續經營能力,是指公司基於報告期內的生產經營狀況,在可預見的將來,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標持續經營下去。

(1)公司業務在報告期內應有持續的營運記錄,不應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營運記錄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2)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附錄1)的規定編制並披露報告期內的財務報表,公司不存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附錄2)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並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應全文披露審計報告正文以及董事會、監事會和註冊會計師對強調事項的詳細說明,並披露董事會和監事會對審計報告涉及事項的處理情況,說明該事項對公司的影響是否重大、影響是否已經消除、違反公允性的事項是否已予糾正。

(3)公司不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三、“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1、公司治理機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規定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以下簡稱“三會一層”)組成的公司治理架構,制定相應的公司治理制度,並能證明有效執行,保護股東權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會一層”,並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章程必備條款》(附錄3)等規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會一層”應按照公司治理制度進行規範運作。在報告期內的有限公司階段應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3)公司董事會應對報告期內公司治理機制執行情況進行討論、評估。

2、合法合規經營,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須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1)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 24 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A、行政處罰是指經濟管理部門對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B、重大違法違規情形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罰款的行為,除主辦券商和律師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外,都視為重大違法違規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