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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不是萬能的,已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這些權利

2022-09-16由 阿宇勞動知識庫 發表于 農業

豆維家是不是商標

商標不是萬能的,已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這些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字號權、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及應予保護的其他合法在先權益。“現有”是指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享有併合法存續。係爭商標核准註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係爭商標的註冊。

1。字號權。

將與他人在先登記、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註冊為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字號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在先字號權的損害,係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具體適用要件包括: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記或使用其字號;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該字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係爭商標的註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來自於字號權利人,或者與字號權利人有某種特定聯絡,致使在先字號權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並綜合考慮係爭商標與字號的近似程度以及係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字號權利人實際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

2。著作權。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註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係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其中,“作品”是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在先著作權是指係爭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作品已經創作完成的。具體適用要件包括:在係爭商標申請註冊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權;係爭商標與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係爭商標註冊申請人接觸過或者有可能接觸到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係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3。姓名權。

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的,係爭商標應當不予核准註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他人的姓名包括本名、筆名、藝名、譯名、別名等。具體適用要件包括: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指向該姓名權人;係爭商標的註冊給他人姓名權可能造成損害;係爭商標的註冊申請未經姓名權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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