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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和矯治懲罰如何平衡

2022-09-16由 中國青年報 發表于 農業

收容教養的最大年齡是多少歲

“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應該成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傘,建議修改相關的法律,予以嚴懲。保護未成年人很重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樣重要。”10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建議。

近日,一起未成年人殺人案件和一起未成年人毆打老師案件受到廣泛關注,犯罪嫌疑人年齡不夠我國刑法規定的14週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再加上我國現行收容教養制度的相關規定較模糊,有的嚴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甚至被“一放了之”,引發了社會的強烈不滿和擔心憂慮。

建議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嚴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給予矯治和處罰

劉修文委員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未成年人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未成年人網路沉迷、學校及幼兒園虐待未成年人、校園霸凌、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等問題和案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造成了極大負面影響,同時也暴露出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及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諸多突出問題。

李鉞鋒委員說,當前未成年人涉嫌暴力、惡性犯罪案件不斷髮生,犯罪型別更加多樣。未成年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增多,犯罪方法呈現智慧化趨勢。未成年人利用智慧電信技術,實施電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資訊、非法控制計算機資料資訊系統等犯罪案件明顯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團伙化甚至組織化現象日趨明顯,一些犯罪組織、黑惡組織有意識拉攏、控制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一些黑惡組織中,未成年人甚至起主導作用,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性大。低齡未成年人實施重大惡性犯罪應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譚琳建議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給予矯治及處罰,透過收容、教養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如果不對這樣的未成年人作出處罰規定,將導致社會公平正義和正常秩序受到極大挑戰。一方面,不能使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濟和補償;另一方面,也會讓一些未成年人有恃無恐、為所欲為,不利於預防犯罪以及犯罪之後的教育和改造。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物質的極大豐富,青少年發育越來越早,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很多都是身強力壯了。”周敏委員提到了近日大連未成年人殺人案,事實上,近些年不時有14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強姦等事件發生,還有一些其他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這些人中有的還公開揚言說“自己不滿14週歲,不會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殺了人也沒有關係”。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庭長陳海儀,用一組資料,說明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應當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廣州市從今年1月1日到8月31日,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八類嚴重暴力犯罪的有57人,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的有256人。

周敏建議,在修改兩部法律時,應統籌考慮一些問題。“比如,對於屢教不改又實施極端殘忍行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還要與其他未成年人一視同仁地保護?比如,應該怎麼做才能使收容教養取得更好的效果?建議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作出相應規定,既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又要有一定的懲處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

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分級干預和收容教養不能缺少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明確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和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並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不少參與分組審議的人士認為,現實中出現了不少涉及嚴重暴力犯罪,但由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免於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其的矯治及處罰措施。

“分級干預是國際上通行的好辦法,只有對不良行為干預、對嚴重不良行為干預,但後面就沒有相關措施了,對不予刑事處罰的為什麼不能干預?”鮮鐵可委員不同意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刪除“對不予刑事處罰行為的矯治”的做法,他認為,“如果刪除了這章規定,分級處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環,會導致司法機關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兩個極端之間左右為難。”

根據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等八類刑事犯罪放寬到14週歲至16週歲,14週歲以下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群。但刑法第17條和現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同時規定,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成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刪除了這條規定。

於志剛委員說,刑法第17條規定的“必要的時候”,實踐中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同時,對於不滿14週歲或者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政府強制收容教養的年齡下限是多少?實踐中各地在執行時基本是以12歲為下限,但是沒有統一的法律規定。

於志剛進一步分析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有一章規定了對於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預防,對於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執行期間、社群矯正期間、刑罰執行完畢、社群矯正完畢的處理都有一系列規定,但是,恰恰在這部分對不滿14週歲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沒有觸及。

劉修文委員表示,收容教養制度是國際通行做法,與收容遣送、勞動教養等已廢止的制度在物件、法律依據上有著明顯區別。這項制度雖然是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但不是刑罰措施,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予以規定更合適,也有必要。

一些學者認為,收容教養制度對於解決個別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心理行為嚴重偏常、亟需干預和矯治的問題有其價值和意義,並且應當對該制度加以規範和完善,充分發揮這一制度的積極作用。

劉修文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進一步明確收容教養制度,明確規範具體的適用標準、決定程式、執行場所、執行方式等,嚴格加強監督管理,提升這一制度的科學性和透明度,為進一步有效預防、干預和矯治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應有專業部門推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寧願建學校,不要建監獄。”汪鴻雁委員說,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於成年人犯罪的最大特點是,改好的可能性遠遠高於成年人。大家都對現在的未成年人極端個案有一種呼聲,比如降低刑事法律責任年齡,加重對未成年人處罰等等,有一定道理,但是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觀惡性遠遠小於成年人,“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沒有預謀,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團伙犯罪。”

汪鴻雁說,未成年人是一張白紙,出現問題的本質原因是社會關係崩潰。每一個未成年人犯罪都和學校、家庭和社會等三大支撐體系崩潰有關。一個是家庭,要麼是溺愛、放任不管,要麼是沒人管。一個是學校老師放棄對孩子的教育。還有就是推向社會、推向同伴,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就會逐漸發展到嚴重不良、甚至犯罪。

因此,汪鴻雁認為,除了對不良行為進行干預,最主要的是重建未成年人的支援系統,應該延伸修改刑法,設立未成年人專章,建立教育、矯治、懲罰未成年人的專門體系,而不是像現在的刑法參照成年人的處罰體系。

吳月委員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中增加對家庭教育功能缺失或不當的社會干預措施,在監護人失職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空洞的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於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少之又少。”

鮮鐵可建議,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總則部分明確政府的一個部門專門負責統籌推動規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議增加“對於參與未成年人不良行為、違法犯罪行為干預矯治的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國家應當加強支援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規範、工作標準,用此來規範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人民檢察院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進行監督”等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提出,應該將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中新增的“政府保護”的責任列清楚,才能將其落到實處。

孫憲忠表示,兩部法律的修訂草案中,很多地方提到“有關部門”的概念,但是法律條文中“有關部門”沒有明確規定,這是修改中要解決的問題。

本報北京10月2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