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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證明他們的“身份”?是催收行業存在的最大問題

2022-08-18由 壹家媒 發表于 農業

直銷活動是什麼

誰能證明他們的“身份”?是催收行業存在的最大問題

前言

在這幾年裡,我們一直都在關注P2P網貸市場的動態,也讓我們平時接到的這些陌生的電話慢慢的暴露出真正的面目,他們到底是誰?是怎麼獲取的我們的個人隱私,這是目前所有人都關注的焦點,甚至於還有人說,作為中國公民的我們讓P2P網貸平行如此常態化交易我們的個人隱私資訊真的好嗎?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這些P2P平臺委外第三方催收機構本身不存在問題,而問題的是他們委外的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催收機構,到底是具備合法合規資質催收公司還是“涉黑”的非法討債組織,這兩者之間存在的概念可是不一樣的,如果說他們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是一家合規的催收公司,我們覺得就算他們在催收的過程中提供準確的基本公司資訊,這倒不算什麼,因為他們催收的行為和過程是建立在合法的範圍之內,就算受害者想投訴其實介於他們合法的催收過程,受害者投訴的

過程

也是不成立的。

而如果說這些P2P平臺本身就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也是無資質的“涉黑”非法討債團花的話,那麼這個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甚至可以說,他們的存在就是違法的,更別說在催收的過程中他們一而再的利用非法手段逼迫受害者償還法律上規定的無效債務,甚至可以說,在非法獲取到公民的個人隱私資訊以後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

前言

話說回來,如果受害者存在惡意逾期欠債行為的話,這些催收人員完全是可以直接亮明身份並拿出這些受害者惡意逾期的相關證據來證明受害者卻是存在惡意逾期的行為,而這個基礎是建立在這些催收人員合法的身份基礎之上才能完成的。

比如說,小李欠了某網貸平臺3000元,在小李逾期之後受到了網貸平臺委託的催收機構合法催收,而催收的

過程

是在打電話給小李催收的過程中,這些催收人員提供了自己所隸屬公司的基本資訊,也提供了自己隸屬於這家合規催收公司的基本資訊和小李欠這家網貸平臺錢的相關證據,並且合理的要求小李償還這筆3000元的債務。

如果小李在接到這些催債電話之後,核實了這些陌生的催債人員提供的這些相關資訊,也核實了在相應的時間內,自己的銀行卡也確實收到了這家網貸平臺打的3000元的貸款記錄之後,向這家催收公司核實了自己的個人資訊來源合法渠道是這家網貸平臺,而是證明了這家催收公司和這家網貸平臺存在的委託關係。

全部的相關資訊核實完以後,小李證實了這個給他打電話催收人員的身份,如果小李在這個時候仍然拒絕償還這3000元的貸款,這是小李的錯誤,完全可以依託於司法渠道來解決問題,如果小李在核實這些催收人員身份資訊的時候,不僅遭到了拒絕還無法證明小李欠這家網貸平臺錢的證據的話,小李其實是有權拒絕接聽這些人的電話的。

因為他們無法證實他們自己和這家網貸平臺存在的關係,而網貸平臺也不承認他們委外這些“身份不明”人員進行催收,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迴圈的一個過成,而小李認為既然無法核實到對方的身份資訊,也無法核實到這些陌生人為什麼會持有自己的個人隱私,甚至於就連這些陌生人是哪家公司的都核實不到,那麼這就形成了一個尋釁滋事行為的存在,如果長期利用這種非法手段逼迫小李償還不復存在的債務,我們認為這不是在催收,而是在實施敲詐勒索這種刑事犯罪行為。

其實,在我們接到這些陌生的催債電話之後,首先要先想到核實這些給我們打電話的陌生人身份,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這些打電話的催收人員具備合法身份的話,他們也應該履行職責主動向自己撥打電話的受害者亮明身份,但如果就連這些最基本的資訊都無法提供的話,試問一下,他們到底是犯罪分子還是所謂的催收,誰能搞的清楚又搞的明白呢?

受害者的群體性質,決定了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存在的合法性

俗話說,作為中國公民的我們有一項最基本的權益,那就是知情權,對於這些給我們打電話的陌生人的身份我們有知情權,他們為什麼會有我們的個人隱私資訊我們也有知情權,這些陌生人到底是透過什麼渠道非法獲取我們的個人隱私資訊,我們當然有知情權,甚至於,就連他們所隸屬哪家催收公司,我們也有知情權,說白了,別說沒有欠錢了,就算我們欠錢了,他們利用虛擬撥號軟體給我們打電話,我們同樣具備知情的權利。

有些人說,這些陌生人給受害者打催債電話,就說明了受害者欠了網貸平臺的錢,但他們卻不想想,在中國這個社會不管做什麼事講究的是證據,說白了,他們不是“正義使者”,就算說接到催債電話的人都欠了錢,那也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了,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隨便打一個電話,想說誰欠錢誰就得欠錢,這算是哪門子催收,完全就是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在敲詐勒索?

我們舉一個例子,我們透過網際網路購買了一些公民的個人隱私資訊,而在購買以後我使用虛擬撥號軟體給他們打電話說他們欠了我的錢,但是卻提供不了任何的證據,難道他們真的就欠了我的錢嗎?很明顯這樣是不可能的。

但是,現在的信貸催收市場這樣的情況卻普遍的存在,而這種情況存在的根本原因是這些陌生人使用的是虛擬撥號,公民個人資訊來源不明,更是提供不了任何的證據證明接到他們催債電話的受害者欠錢的證據。

而當我們接到他們的催債電話之後,第一反應肯定是要向P2P平臺核實相關的資訊,但是,在這個時候我們卻發現P2P網貸平臺聯絡不上了,這也意味著自己欠錢不欠錢無法找P2P平臺進行核實了,而當我們要求這些給我們打電話的陌生人提供我們欠網貸平臺錢的證據,他們更是拒絕提供,甚至可以說,他們有證據嗎?

說來說去,在最近這幾年,要想證明這些利用虛擬撥號打電話催債的陌生人是不是催收是非常困難的,甚至可以說根本無法證明,但是要想證明這些打電話催債的陌生人是犯罪分子,雖然我們不知道他們到底是誰?但是要想證明他們是犯罪分子的話,很多很多受害者都能提供很多的證據來證明,這難道不就是客觀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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