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軼峰律師對非法採礦案中《資源儲量估算報告》的質證意見
2022-08-15由 北京刑事律師蘇軼峰 發表于 農業
資源儲量報告可信嗎
蘇軼峰律師近期對自己辦理的跟非法採礦相關的案件,進行總結,並分享一些辦案經驗和教訓。
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
311
地質隊出具的《安徽省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建築石料用石灰岩
2014
年
1
月
-2017
年
6
月開採動用資源儲量估算報告》不用作為證據使用。
一、報告出具主體應是省國土資源廳,而不應該是
311
地質隊
根據《安徽省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程式實施辦法》第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成立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員若干名,其中專家1-3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鑑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鑑定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鑑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鑑定的日常工作。
二、
311
地質隊沒有測繪資質
報告中出具的測繪資質證書是安徽省地礦局安慶測繪
技術院
的,不是311地質隊的,說明311地質隊沒有測繪資質,對其測繪結果真實性不認可。
三、報告中採礦權設定情況有誤
報告中提到礦山最後一次的採礦許可證由某縣國土資源局於2014年9月30日頒發,採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4個月,自2014年9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而實際上透過某礦業有限公司的企業信用公示報告以及國土資源部採礦許可證號查驗,發現採礦許可證的有效期是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9月27日。311地質隊,對某礦業公司基本情況都弄錯,其作出的報告,無法做到真實客觀!
四、某某礦業
2013
年礦山儲量年度報告不能作為計量起始依據
此年報編寫單位是安徽省某某非金屬礦研究發展中心,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查詢,沒有安徽省某某非金屬礦研究發展中心,後查詢發現有安徽省某某非金屬礦研究發展有限公司,但該公司於2008年12月27日吊銷,一個不存在的發展中心,盡然2014年出了一個儲量報告。安徽省某某非金屬礦研究發展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 :非金屬礦產技術研究、開發、諮詢、服務;非金屬礦產品、建材、建築外門窗製造、銷售;工藝品加工、銷售;配套裝飾工程設計、施工。根本就沒有測繪這一塊,也沒有測繪資質,這個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