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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檢查不完善盲目手術,致腫瘤病人術中死亡賠償82餘萬元

2022-08-09由 梁波律師醫療訴訟團隊 發表于 農業

腹膜外性破裂怎麼辦

一、患方陳述

2019年l0月22日,患者修某華因體檢時發現盆腔包塊就診於被告醫院,入院診斷為盆腔腫物、右側卵巢惡性腫瘤,術前超聲提示10。9X8,9cm、混合回聲,不均質包塊,有血流訊號,盆腔未見積液影像,CT影像診斷報告單顯示盆腔偏右葉可見一軟組織腫塊,病變範圍8。4X8。4X9。6cm,診斷盆腔偏右側囊實性佔位,建議進一步增強檢查,但被告醫院未予患者做增強檢查。

醫療糾紛:檢查不完善盲目手術,致腫瘤病人術中死亡賠償82餘萬元

10月24日,被告醫院予患者行剖腹探查術十單側輸卵管-卵巢切除術,術中始考慮非婦科腫瘤,臨時安排外科上臺手術,腫瘤切除過程中損傷髂總靜脈,造成髂總靜脈裂口長約2。5cm,引發嚴重大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多器官衰竭,於術中死亡。術後病理提示腫物為平滑肌腫瘤。

二、

患方觀點

1、被告醫院診斷錯誤,患者盆腔腫瘤體積較大,不均質包塊,有血流訊號,但盆腔並未見積液影像,且婦科腫瘤標誌物不高,但被告醫院僅考慮為婦科相關腫物,未對腹膜後腫瘤的可能性進行分析,沒有請外科、血管科、泌尿科進行會診討論,盲目開腹,術中臨時組織手術團隊、變更手術方案;

2、被告醫院在術前沒有完善增強CT、MRI等影像學檢查,沒有確定腫物是否位於腹膜外,以及腫物與大血管、輸尿管位置關係,沒有會同外科、血管科、泌尿科共同制定最佳手術方案;

3、被告醫院術前準備不足,患者腫瘤體積大,盆腔血管豐富,在沒有明確診斷的情況下勢必存在出血風險,但被告醫院沒有考慮本患者的特殊性,在術前僅備血400ml,倉促進行手術,患者術中發生大出血,臨時調配血液,延誤患者搶救。

4、綜上所述,被告醫院術前檢查不完善、未充分進行鑑別診斷、術前準備不足,在沒有確定腫物位置以及腫物與大血管、輸尿管位置關係的情況下,倉促手術,造成骼總靜脈大出血,導致患者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醫療糾紛:檢查不完善盲目手術,致腫瘤病人術中死亡賠償82餘萬元

三、

醫方觀點

鑑定意見書針對過錯均

有表述,認可鑑定結論,本案應該按照不超過50%的責任承擔損失。關於醫療費,原告自行承擔的費用醫院承擔不超過50%;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是原告治療原發性疾病的費用,不應該被告承擔;交通費請法院按照比例認定;

死亡賠償金原告是農村戶口,按照農村居民純收入來計算;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包含了被扶養人生活費,不應再繼續主張,如果支付應該按照農村標準支付;精神撫慰金原告主張過高,請法院酌情裁定。

四、鑑定

意見

x法鑑定所鑑定意見為: 醫方醫療過錯行為與被鑑定人修某華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建議醫方佔同等原因。最終的參與度由委託方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綜合判定。五原告預交鑑定費15000元。雙方對鑑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內容均予以認可。

五、

醫療過錯分析

1.告知不充分;

2.在術前對患者的腫瘤侵犯範圍及與周圍組織的關係瞭解不充分:

3.手術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多次剝離出血後未及時終止手術,存在不足;

4.搶救不到位;

5.患者血管破裂修補止血,不排除再次出血的可能,應考慮再次手術的可能性,病歷中未見相關討論,存在不足。

六、

庭審意見

原告主張上述費用按60%責任比例計算,被告主張賠償比例不應超過50%,根據鑑定意見,本院認為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按50%賠償比例計算。

醫療糾紛:檢查不完善盲目手術,致腫瘤病人術中死亡賠償82餘萬元

七、

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賠償五原告姜某晨、姜某佳、姜某芹、修某興、梁某霞醫療費11776。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喪葬費28221。5元;死亡賠償金776933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822030。77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