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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戀愛財產糾紛又該如何處理?

2022-08-08由 名律互動 發表于 農業

銀行對賬單怎麼看借貸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你儂我儂不分你我,吃飯、玩樂、送禮物、轉賬,各種花費毫不心疼。但到了分手時,不少男女卻

因為金錢問題鬧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還錢

那麼戀愛期間轉賬、發紅包法律如何認定,一般法院會如何判決?

如果要得到法院支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戀愛財產糾紛又該如何處理?

(圖片來自網路)

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

通常會被認定為贈與

1、案例

廖某、黃某是初中同學,因同學聚會重新聯絡後,黃某經常向廖某訴說對自己的婚姻生活以及生活的不滿,廖某出於同學之情甘願當傾聽者。

之後廖某對黃某日久生情,廖某透過微信轉賬方式共轉賬42筆共計121831。94元給黃某。且這些轉賬中,多項備註有

“一生一世我愛你”、“我愛你”、“親愛的!生日快樂!”

等字眼,同時黃某亦有向廖某付款,付款的形式與廖某相似。

之後兩人戀愛未果,互生間隙,廖某訴諸法院,要求黃某返款轉賬和紅包金額。

法院認為:

1、廖某與某之間的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及微信

紅包往來相互摻雜且頻繁、緊密

,多筆微信轉賬及微信紅包

款項配有曖昧、祝福等詞語

且多筆款項的

金額蘊含特定的民間寓意

,均反映雙方存在超越一般同學感情的密切關係,

並非正常的民間借貸往來,不存在借貸合意

2、廖某亦

無法提供雙方存在借款合意

及黃某支付給廖某的款項實

為還款的證據

,故無法認定廖某支付給黃某的款項為借款,故廖某要求黃某返還借款共計121831。94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2、分析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為維持感情所產生的一方出錢用於看電影、吃飯、送禮物等日常生活開支通常都屬於贈與行為

《民法典》

第658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根據法律可知,

贈與在財務轉移到受贈人時,合同成立,贈與人不能再撤銷贈與

。如果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則只有在辦理完相應的手續後,財產權利才能轉移給受贈人。

微信轉賬和發紅包一般都是設定即時到賬的,或者選擇定時到賬,且發出不能撤回,因此

從紅包到賬時起,贈與人不能再撤銷贈與,對方領取與否,隻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問題

一旦對方領取了轉賬或者紅包,贈與合同即成立,要想撤銷贈與合同,只能看是否享受

任意撤銷權或者法定撤銷權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享有

任意撤銷權

,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任意撤銷權須符合三個條件:

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

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

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

只有上述條件都具備,贈與人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

《民法典》第663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作為戀人關係的男女雙方之間的贈與關係,不符合任意撤銷權,也不符合法定撤銷權,因此

轉賬和紅包已被領取後,贈與合同已成,無法再撤銷

有借款、還款證據的

通常認定為借貸合同

1、案例

戀愛期間,王先生陸續透過微信、手機銀行等方式向李女士轉賬數次,數額從幾百元到幾萬元不等,共計近8萬元。雙方分手後,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述款項無果,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李女士償還借款,並支付自催告之日起的利息。但李女士僅認可其中6000元轉賬為借款,並

抗辯其他款項都用於雙方戀愛期間共同生活支出

法院認為:

李女士對於共同生活支出未能舉證,因此不能以用以共同生活支出進行抗辯;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表明,分手後,王先生多次催還款項,李女士要求王先生出具明細,且對於王先生微信傳送的對賬明細未提出異議。法院認定借貸關係成立,判決支援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戀愛財產糾紛又該如何處理?

(圖片來自網路)

2、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規定,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

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

。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

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所以,原告方想要認定轉賬為借貸關係,那麼原告應提出借還款聊天記錄、還款交易記錄等,以支援自己的主張。

如果

有雙方轉賬記錄,且在聊天中有要求還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有書面借條,則法院會認定為借款,判決返還

但如果被告人能舉證表明錢款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比如生活開支、購物等,或者舉證表明原告明確為贈與的,比如聊天中明示贈與等(

前面說到的特殊金額、特殊備註,在

這裡不能對抗原告明確的借貸證據

),則不能認定為借貸。

以結婚為目的的

轉賬為附條件贈與

1、案例

陳先生和張女士因相親而結識,很快就開始談婚論嫁,陳先生將張女士作為結婚物件而陸續贈送財物。後雙方分手,陳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張女士退還財物。

法院認為:

男方將女方作為結婚物件而陸續贈送財物,且憑藉男方的經濟實力不可能拿出這麼多錢,後發現錢款是男方父母給予的,男方父母為男方結婚而準備的,可以證明這筆錢是

男方出於結婚目的而贈與女方的

。現在雙方當事人因故終止了戀愛關係,男方的

結婚目的沒有成就,女方繼續佔有該筆錢款於法無據,應當將其返還

2、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0條規定: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戀人

以結婚為目的

向對方傳送的紅包和轉賬,包括送出去的金鐲子、金項鍊等,這裡是一種

附條件贈與。

附條件贈與中,當事人對贈與行為設定一定的條件,把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贈與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前提。

條件成就,贈與合同才能生效

因此,

以結婚為目的的轉賬,未能結婚的,那麼贈與合同不成立,贈與的

財物應當返還

特殊含義的紅包能否要回,戀愛財產糾紛又該如何處理?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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