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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收到170萬元鉅額罰款,只因……

2022-07-29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案值包括罰款嗎

6月27日,山西省

忻州市市場監管局召開

“用好執法辦案‘五面鏡子’助力安全整治取得實效”交流會,

公佈了一批典型案件,

其中一藥店因無證經營被處罰170萬。

藥店收到170萬元鉅額罰款,只因……

藥品安全整治行動中,

忻州市市場監管局以

“守底線、保安全,追高線、促發展”為目標,

以案件查辦為抓手。

一是用好執法辦案的望遠鏡,遠端協查違法現形。

查處的網路經營者涉嫌租借《藥品經營許可證》違法案件,案值達230餘萬元,攻克了網路違法行為取證難、辦案難課題;

二是用好執法辦案的顯微鏡,細微之處發現線索。

建立了合格中藥飲片供貨企業包裝標籤資訊庫,辦案人員從外包裝入手甄別包裝標籤真偽發現線索,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核查中藥飲片使用單位11家,發現非標示企業的包裝和標籤3家,不合格率達27。27%;

三是用好執法辦案的廣角鏡,懲處威力輻射到村。

立案查處的忻府區樊野村某藥店涉嫌無證經營藥品案件,沒收藥品及非法所得1。09萬元、罰款170萬元;

四是用好執法辦案的透視鏡,電子取證鎖定案件。

購置了取證魔方、食用油品質檢測儀、行動式農藥殘留檢測儀、真菌毒素檢測儀等快檢和電子取證儀器裝置,“靠資料說話,憑技術辦案”,科學打擊違法犯罪;

五是用好執法辦案的穿衣鏡,行為規範效能提升。

忻州市市場監管局把加強隊伍建設、提升執法能力作為正衣冠的鏡子,全力打造一支專業執法隊伍。科學設定執法隊伍,合理建設基礎設施,結合實際建章立制,長效機制培訓學習,執法人員先後榮獲“省執法辦案能手”“省辦案標兵”等榮譽。

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是藥監行政執法中常見的違法行為之一,其不僅嚴重阻礙藥品零售行業的健康發展,更對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造成了威脅,藥品監管部門歷來都按其作為重點物件予以打擊。

那麼,

藥店出現哪些行為涉嫌無證經營?

1、《藥品經營許可證》過期、登出或吊銷,未申請延期或在延期中,從事銷售的行為。

2、已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在申報中,購進藥品的行為,此舉雖然在部分地區允許,藥品經營企業在籌建期間可以購進藥品,但明確僅用於檢查不得發生銷售行為,一旦產生銷售也會涉嫌無證經營。

3、已取得營業執照,有藥品零售的經營範圍,未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

4、超範圍購進,因經營範圍屬於許可事項,可能也會被判定無證經營。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也會遇到一些多樣、複雜的無證經營的情形:個別位置偏僻村鎮的便利店,在夏季銷售部分防暑降溫藥品,品種也很少,通常也不定時營業,具有季節性,給執法和查處帶來一定難度。

《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銷售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上述藥店違法所得1。09萬,處罰170萬,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照藥品管理法的罰則,不論違法所得是多少,最低處罰是150萬元。違法行為特別嚴重的可能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藥店經營可能會涉及的證照或範圍

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二類醫療器械備案憑證(國家免於備案的品種除外)、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含特殊食品)、網路銷售備案(食品、藥品、醫療器械)。

不需要單獨辦理證照:一類醫療器械、消毒用品、化妝品、日化用品等。

政府不斷在深化“放”“管”“服”、證照改革等一系列利企舉措,但打擊違法法規行為一直在路上,企業合規經營實在必行。

【來源:長江雲-藥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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