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招投標和中標通知書中沒有讓利,合同讓利約定不予支援
2022-07-26由 徐振亮律師 發表于 農業
合同讓利是什麼意思
案情簡介
2007年12月1日,華遠公司與中鐵興都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中鐵興都公司中標承建案涉工程,合同中還約定中鐵興都公司向華遠公司讓利結算工程款的2% ,而中標檔案及中標通知中均無工程款讓利的約定。嗣後,中鐵興都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問題提起訴訟,訴訟中就工程款結算應否讓利發生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合同約定的2%工程款讓利是否應從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問題,雖然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於中鐵興都公司向華遠公司讓利結算工程款的2%的約定,但在中標檔案以及中標通知中均沒有關於讓利的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讓利條款實際上改變了中標檔案對工程價款的約定,
構成了對中標檔案內容的實質性改變,
根據《建築法》第十八條以及《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故對此不應從工程款中進行扣除,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正確的。
法律評析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這也就是說,中標合同的簽訂必須與招投標檔案實質性內容一致,否則就是對中標檔案的實質性變更,屬於明顯的“黑白合同”。在上述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認定,在中標檔案以及中標通知中均沒有關於讓利的內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讓利條款實際上改變了中標檔案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構成了對中標檔案內容的實質性改變,該約定應屬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