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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韶關:“驢友”登山被同行者撞傷訴請賠償被駁回

2022-07-13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有什麼平臺可以約驢友

近日,廣東省仁化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因“驢友”組團登山受傷引發的身體權糾紛案生效,判決認定隊友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駁回受傷“驢友”的賠償請求。

廣東韶關:“驢友”登山被同行者撞傷訴請賠償被駁回

2019年10月,野外登山愛好者楊某和高某共同參加了“驢友”組織的攀登丹霞山巴寨山茶壺峰活動,楊某還按照活動的要求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成功登頂後,高某利用繩索從峰頂下山,由於滑降時身體失去重心,摔倒撞上在山腰平臺等候的楊某,導致楊某受傷,構成十級傷殘,住院治療花費2。6萬餘元。楊某認為,由於高某下山時沒有更換繩索,最終不慎在空中滑落砸中自己,造成自己受傷,高某存在過錯,應賠償其醫療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損失共計2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登山屬於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在自發組織的登山活動中,登山活動的參與人應當意識到該活動在現實中存在的危險,並對自己參加登山活動可能出現的危險後果有所預見,參與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其他參與者在登山過程中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楊某在登山活動中被隊友高某撞倒受傷,從事故發生的過程看,被告高某在下山過程中沒有更換繩索,沒有合理評估自身體力狀況和下山的風險,未盡到小心謹慎的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楊某、高某等人登山和下山的環境均十分兇險,下山時僅依靠繩索且在下山過程中亦無人接應,不排除因環境因素致使高某高空墜落的可能,沒有證據證明高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故判決認定高某無需承擔過錯侵權責任,駁回了楊某的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後,楊某提起上訴,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作者:張遠平 董文傑

編輯:常躍旺

【來源: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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