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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入生產人員數量和企業盈利狀況可以設為評審因素嗎?

2022-07-11由 中國政府採購 發表于 農業

生產成本包含稅金嗎

作者:馬正紅

關鍵詞

評審因素;生產人員;盈利狀況

案例|投入生產人員數量和企業盈利狀況可以設為評審因素嗎?

案例回放

某代理機構受採購人的委託,對某一票務印刷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採購。該採購專案的特點是印製工期要求較緊,由於投入本專案的印刷工人數量,對以上內容能否按時完成起到關鍵作用,因此採購人要求將投入本專案的印刷工人數量作為評審因素。採購檔案的評審辦法設定投入生產人員數量評分項,依據各投標人投入本專案生產人員的數量情況進行比較打分,提供一人的得0。5分,提供二人的得分1分,依次類推,每增加一人加0。5分,最高得分5分,不提供或不按要求提供的得0分。採購公告發布後,有一家供應商對上述評審辦法提出質疑,另外還對評審辦法中將企業盈利狀況作為評審因素提出質疑,要求修改評審辦法。主要理由:我司屬於小微企業,該專案正常情況下,配置印刷人員4-5人就可以完成,招標檔案將投入本專案生產人員的數量情況進行比較打分,屬於對企業人員數量進行評審。企業盈利狀況包含企業的利潤率內容,生產人員和企業盈利狀況屬於規模條件,有違《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七條中不能將六大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的規定,屬於對小微企業的歧視。

問題引出

能否將投入生產人員的數量和企業盈利狀況設定為評審因素?

專家點評

投入生產人員的數量可以設定為評審因素。

投入生產人員數量不屬於投標人的規模條件,在本案例中,招標檔案將投入本專案生產人員的數量情況進行比較打分,此條評分項的設定意在將供應商的技術生產能力及按時完成專案的履約能力考慮在內,確保採購專案高效完成。政府採購相關法規禁止將投標人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和評審因素,但投入本專案生產人員的數量,不屬於企業規模,有別於投標單位的從業人員數量,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範疇。投入本專案生產人員的數量是為保證採購需求按時完工的合理性考慮而配置的人員數量,還比如有些物業服務、運維等服務採購專案,為保證順利完成服務內容,採購檔案也會設定投入本專案的最低配置人員數,並作為實質性響應要求,最低配置人員數不同於投標單位的從業人員數量。因此,投入專案生產人員的數量或專案的最低配置人員數都是對一個具體專案而言的,是有別於87號令第十七條和《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第五條中規定的“從業人員概念”,此處的“從業人員概念”才屬於企業規模。

不宜將企業盈利狀況設定為評審因素。

企業盈利狀況包含企業的利潤率內容,屬於投標人的規模條件。企業盈利狀況與企業的利潤率密切相關,是否盈利、有無利潤、利潤率高低不能作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本案例將企業盈利狀況作為評審因素,有違87號令第十七條和46號文第五條的規定。

“六大規模條件”不能設為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

在招標檔案編制過程中,評分項的設定往往是採購人和代理機構較為頭痛的部分,很多一線採購人員把握得不是很準確,容易導致採購工作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政府採購從業人員應當瞭解相關法規中規定的“六大規模條件”,也即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六大規模條件”。具體含義如下:

1。註冊資本也叫法定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並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

2。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及遞延資產、其他長期資產等,即為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項,其顯示的是企業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有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一般可以認為,某一會計主體的總資產金額等於其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金額,我國資產負債核算中的“資產”指經濟資產。所謂經濟資產,是指資產的所有權已經界定,其所有者由於在一定時期內對它們的有效使用、持有或者處置,可以從中獲得經濟利益的那部分資產。

3。營業收入(Operating revenue) 是從事主營業務或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指在一定時期內,商業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4。從業人員的概念很廣泛,是指在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民辦教師以及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係的職工。從業人員是社會勞動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單位的從業人員反映了各單位實際參加生產或工作的全部勞動力。但在政府採購領域,投標主體普遍是生產經營類單位,一般來講,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包括公司的所有人員,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各項工作的所有人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包括臨時聘用的人員。從業人員和投入專案的生產人員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業人員屬於企業規模範疇,而投入專案的生產人員是為完成某一個具體專案需要配置的人員數量,不屬於企業規模的範疇。

5。利潤是指出收入扣除成本價格和稅金的餘額,本質是企業盈利的表現形式、企業家的經營成果、全體職工的勞動成績、企業經營效果的綜合反映、最終成果的具體體現。盈利狀況和利潤息息相關,是一個概念範疇,企業是否有利潤、企業利潤的高低,是否虧損都屬於盈利狀況。

6。納稅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金數額。

如果用上述“六大規模條件”的大小、高低,來衡量供應商的競爭力大小、服務質量的高低,就會存在歧視新成立的企業、中小微企業現象,甚至將許多中小微企業拒之門外。上述“六大規模條件”相對來說還算可以把握,更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隱含上述“六大規模條件”的一些評分因素,諸如一些單位榮譽證書(守合同單位、重信用單位,信用評級等等)。這些榮譽證書的評選條件涉及參評企業的“六大規模條件”,這些參選規定暗含了對供應商“六大規模條件”的要求,有違87號令第十七條和46號文第五條的規定,所以設定這些榮譽證書特別需要保持謹慎原則。

法規適用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

第十七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透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

第五條

採購人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採購專案的採購需求,不得以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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