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們被家暴,被轉移財產,被剝奪徵地補償款……難道只能忍氣吞聲?
2022-07-10由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發表于 農業
徵地分配方案怎麼寫
陽春三月,鶯飛草長
伴隨著春天翩翩而來的
還有
婦女節+女法官國際日
小編也整理了一組
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這樣獨特的祝福方式
也是獨一份兒了~
關鍵詞1:
人身保護令、精神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黃某、李某於2019年登記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黃某多次對原告李某實施家庭暴力,且與婚外其他異性存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黃某多次向李某出具承諾書及保證書,卻反覆再犯。為避免再次受到家暴行為,李某向寧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於當天作出人身保護令。其後,李某向寧鄉法院起訴離婚。
【判決結果】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對李某實施家庭暴力,且與婚外異性存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及良好的家庭環境,對於李某訴請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關於李某訴請黃某賠償李某精神撫慰金20萬元,法院認為,黃某對李某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屬於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重大過錯情形,對李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創傷,李某作為夫妻關係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用以彌補自身因被告侵權所造成的損害。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准許李某與黃某離婚;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某支付賠償金5萬元。
法官提醒
2016年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了一項重要制度,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規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隔離牆”作用,切實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維護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2:
外嫁女、徵地補償
【基本案情】
喻某出生於寧鄉市灰湯鎮某組,其婚後戶籍也一直位於該組。2020年,因建設需要,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需要徵收喻某所在地集體土地。同年6月27日,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向該村村民委員會支付了該筆徵收款。2021年4月,該組根據小組成員會議討論的分配方案按每人先分配8萬元的標準向組上48名組員支付了徵地補償款,該方案將喻某排除在外,剝奪了喻某的徵地補償款分配權。
【判決結果】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農村土地被徵收之後的土地補償費,在性質上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本案中,被徵收的土地屬於寧鄉市灰湯鎮某組的集體所有土地,其土地補償費受益主體應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全體成員。喻某自出生時起即具有該組的戶籍,系因出生於該組而原始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喻某戶口並未遷出,且以集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並未喪失該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有權享受與其他村民同樣的待遇。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寧鄉市灰湯鎮某組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向喻某支付土地補償費8萬元。
法官提醒
“外嫁女”只是一種民間通俗的概念,並不具有法律特定內涵。
“外嫁女”是否能獲得徵地補償,需要考量的因素有:當事人生產生活狀況、戶口登記狀況以及農村土地對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認定相關權利主體。
人民法院透過裁判,有效維護了“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3:
婚內夫妻財產分割
【基本案情】
鄧某與姜某於2017年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按揭購買了一處房產。2020年,因感情破裂,鄧某與姜某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雙方一致同意將兩人婚後購買男方名下按揭貸款的房屋以市場價出賣,賣後所得金額雙方各執一半。2021年,購房人將70萬元購房款透過銀行轉賬至鄧某甲(鄧某兄弟)寧鄉農商行賬戶。鄧某與姜某雙方一致認可在還款10萬元後,其餘的60萬元系夫妻共同財產。因雙方產生矛盾,姜某於2021年2月22日提起離婚訴訟,本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姜某在離婚訴訟前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凍結鄧某甲寧鄉農商行賬戶內的存款60萬元。後據保全清單顯示實際控制凍結資金為36萬餘元,鄧某甲將購房款餘額支付了20餘萬元給鄧某。
【判決結果】
寧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鄧某、姜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房屋,雙方商量將房屋出售,剩餘的60萬元購房款各執一半。款項支付至鄧某甲賬戶後,鄧某有從第三人處支取款項的行為。鑑於鄧某與鄧某甲系兄弟關係,無論從凍結餘額不足的現狀還是支取行為分析,雙方的共同財產中屬於姜某的份額存在被轉移的風險。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確認鄧某甲名下的某銀行卡內的60萬元屬於鄧某、姜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鄧某甲將其名下寧鄉農商行賬戶內的30萬元銀行存款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給姜某。
法官提醒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關鍵詞4:
人格權
【基本案情】
2020年底,戴某果聽到戴某元可能與案外人賀某有男女關係的傳聞,在未能證實的情況下即告知顏某(戴某元前男友)說戴某元與賀某有男女關係。2020年12月,戴某元發現顏某的微信朋友圈釋出資訊異常,聯絡顏某得知該謠言。其後,戴某果非但不道歉,反而直接對戴某元進行侮辱,並極力確證謠言為真。
戴某元於2021年到湖南省腦科醫院就診,經測試結論為“可能有嚴重抑鬱症狀”。
【判決結果】
寧鄉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人格權糾紛。戴某果向案外人顏某傳播有關戴某元的謠言,及與案外人戴某龍通話談論該謠言的行為均系侵害戴某元名譽權的行為,在與戴某元的微信聊天中使用侮辱性言辭屬於侵害戴某元人格權的行為,均應當承擔侵害人格權的責任。戴某果直至本案訴訟仍堅持認為戴某元有與他人有染的嫌疑,經本院釋明仍不向戴某元賠禮道歉。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戴某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在寧鄉市道林鎮某村範圍內向戴某元公開賠禮道歉
(內容需由法院審定,在寧鄉市道林鎮某村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公開張貼)
。
法官提醒
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權。
本案中,戴某果擅自臆斷、語言偏激,隨意散播對他人名譽不利的言語,造成了對他人人格的侮辱。公民在社會交往中需謹言慎行,互相尊重對方的生命、名譽和財產,遵守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才能共同維護社會和諧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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