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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禁止令保全措施 對生態環境進行預防性、及時性保護

2022-07-10由 中國新聞網 發表于 農業

什麼規定了這個永續性

中新社北京12月28日電 (記者 張素)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具有突發性、瞬時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難以修復性。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範生態環境風險,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8日釋出新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共14條,主要包括法律依據、申請主體和程式、審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間、文書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責任等,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介紹,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保全。申請主體包括直接受到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損害或者損害風險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及民法典第1234條、第1235條規定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

楊臨萍說,禁止令保全措施作為一種預防性的權利救濟,其目的是及時制止生態環境侵權行為,避免對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規定》的出臺是為了更好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將對生態環境保護髮揮重要作用。

“本次出臺的訴前、訴中禁止令保全措施,能夠及時阻止正在實施的損害行為,減少損害的進一步擴大,避免了曠日持久的訴訟結束後才強制執行而可能導致的難以彌補的環境損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肖勝方在受訪時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表示,《規定》對生態環境的預防性、及時性、有效性保護提供了司法依據,將成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綠色盾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