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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百科:票據貿易背景真實性與無因性

2022-06-28由 貼票寶平臺 發表于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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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百科:票據貿易背景真實性與無因性

前言

長久以來,關於票據貿易背景真實性與無因性的衝突爭論不休,貿易背景真實性限定了票據的使用場景有利於降低風險,無因性保障了票據的流通性,現行制度是兩者權衡下的結果。本文將對這兩個概念進行簡要概述,並談談個人看法。

一、票據貿易背景真實性

票據貿易背景真實性的法律依據來源於《票據法》第十條和第二十一條。

第十條:

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第二十一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注意《票據法》提的是“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目前各方理解有所差異。按一般理解,“真實的貿易背景”應該是“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的子集。

“真實的貿易背景”表述源於金融監管部門的規章制度,例如《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承兌、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商業匯票,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這些制度的出臺目的是為了規範金融機構票據業務行為,主要要求金融機構在銀票承兌業務和票據貼現業務上需進行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

二、票據無因性

票據的無因性,是指票據關係一經成立,就與其基礎關係相分離。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基礎行為效力的影響,不因基礎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受牽連。

目前體現票據無因性的法律法規依據有《票據法》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票據法》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對業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與國際上通行的堅持票據絕對無因性不同,我國採取的是票據的相對無因性,即票據關係與其基礎關係的分離是相對的,票據關係在某些情形下受基礎關係的影響,二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

三、兩點個人看法

1、票據買賣行為

涉及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主要有出票、背書轉讓、貼現和轉貼現四種行為。出票必須具有真實貿易背景;貼現和轉貼現本質上是票據買賣行為,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貼現環節要求的貿易背景是貼現企業與前一手的貿易背景);企業背書支付有真實貿易背景,企業間票據買賣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

我傾向於認為《票據法》第十條中的“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包含票據買賣關係,不然貼現和轉貼現也違反這一條。即使《九民紀要》將民間票據買賣認定為無效也是基於違反規章制度(票據貼現屬於國家特許經營業務),而不是基於違反《票據法》第十條。

2、票據無因性

在《票據法》立法的那個年代,社會商業體系尚未完整建立起來,金融機構管理較為混亂,犯罪分子利用票據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資金的案件層出不窮。為保護市場經濟所必須的誠實信用原則,以及防止利用票據騙取資金的犯罪行為的發生,才將票據無因性的相對性規定寫入《票據法》中。

現實中,票據貿易背景真實性與無因性就像天平的兩端,一邊是安全性,一邊是流通性,過於強調貿易背景真實性會降低票據的流通性,而堅持票據的絕對無因性又會引發風險,這導致這個問題陷入兩難。

那能不能實現安全性與無因性的統一呢,能不能透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在不影響票據無因性的情況下,降低票據業務的潛在風險呢?肯定有,比如商業承兌匯票資訊披露制度。與其維持原狀,不如動手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