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農業

「案件播報」非法持有槍支……六安一男子被判刑!

2022-06-25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農業

上交槍支還會判刑嗎

「案件播報」非法持有槍支……六安一男子被判刑!

近日,由六安市金寨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該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

案情介紹

被告人李某某的父親(已病故)於1990年擔任某公社大隊幹部時,上級部門配發兩把土槍用於看管林場,後因生病,2012年其將兩把土槍交給李某某保管。李某某一直未將兩把土槍上交,並將槍支存放於其住宅內。後經六安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兩把土槍中有一把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

「案件播報」非法持有槍支……六安一男子被判刑!

法院判決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件播報」非法持有槍支……六安一男子被判刑!

檢察官提醒

六安市人民檢察院提醒廣大群眾,非法持有槍支是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且觸犯刑法,如您家中有祖輩遺留的疑似槍支、彈藥或者火藥,請立即向公安機關備案,申請辦理持槍證,或將該類違禁物品交由公安機關處理。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將依法行使檢察職能,嚴厲打擊非法持有槍支犯罪,為廣大人民群眾營造和諧、安全的社會環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六安檢察】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