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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受害人該如何報案?這些實務經驗,和你學的可能不一樣

2022-06-23由 觀察者網 發表于 農業

採取強制措施是什麼意思

【文/邏格斯】

近日,煙臺高管性侵案鬧得沸沸揚揚,受害人、嫌疑人、公安和媒體均已發聲,令大家氣憤的是,嫌疑人鮑某明依然逍遙法外,沒有被刑事拘留,沒有表露出後悔的意思,甚至還覺得自己非常委屈。

這個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麼樣的?為什麼這個案子,大家都覺得事實很清楚,但煙臺警方這麼不給力,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鮑某明最終會被定罪嗎?性侵案受害人應該如何正確報案?

在正式開始今天的文章之前,我跟大家做兩點說明:

第一,性侵案件立案難,這是客觀存在的現象,比如去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央美教授性侵案、財大教授性侵案,儘管輿論鬧得很大,但最終都沒有立案,因為辦案是講證據的,性侵案件是典型的一對一案件,取證非常困難;

第二,我本人經常辦理刑事和刑偵的控告案件,今年1月份還辦理了一個強制猥褻案,中間也是受到非常大的阻力,但最終還是立案成功,嫌疑人在看守所裡過了新年,又過了清明,接下來馬上就要起訴了。所以在這裡說的很多東西,都是我在辦案的過程中發現、總結的,如果你學過法律,那麼你會發現我說的,和你學的,可能會不一樣,這沒有誰對誰錯,你學的法律是對的,但實務中很多情況就是這樣。

案件事實

鮑某明,1972年出生,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煙臺傑瑞集團副總裁、首席法務官,同時是中興公司的獨立董事,同時通過了美國律師資格。這種人我們通常稱之為大佬,而且對法律還十分熟悉,更加恐怖的是,早在2011年,鮑某明就寫過題為《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可以說他從一開始就把相關罪名給研究透了,這也為後面發生的一系列事情埋下了伏筆。

性侵受害人該如何報案?這些實務經驗,和你學的可能不一樣

鮑律師在《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一文中呼籲重視幼女性侵問題,“儘量避免給有特權的人物以可乘之機”

受害人李星星,2001年出生,2015年4月份,鮑某明認識了李星星的母親。

本案的主要事實如下:

2015年11月,鮑某明帶著受害人李星星來到了北京。

但不能確定的是,鮑某明是如何把李星星從她母親身邊帶走的,到底是透過騙取李星星母親的信任,還是直接給錢,才能讓李星星的母親這麼多年一直不聞不問,也不來探望,這一點可能將永遠不得而知。

2015年12月31日,《南風窗》的報道和有關的影片均稱,鮑某明在這一天第一次跟李星星發生了性關係,隨後給李星星洗澡,沒收了她的手機,並把她從事發地天津,帶回了北京住處,並且開始給她觀看未成年人的色情電影。

幾天之後,李星星報警,警方來進行了一番搜查,但最終並沒有任何的結果,李星星甚至不記得,鮑某明當時是否被警方抓走了,因為報警沒有結果,李星星之後一直沒有報警。

2016年4月開始,鮑某明因為工作原因,來到了煙臺,李星星也被帶到了煙臺。根據媒體報道,在之後的幾年裡,鮑某明持續對李星星進行人身控制、精神控制、羞辱,並繼續與她發生性關係。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煙臺自殺,被他人救下後被送警,這一次報警,最終的結果是警方立案後,又撤銷案件。

根據《南風窗》的報道,鮑某明被採取了“強制措施”,被帶到派出所做筆錄,但從報道可以看出,鮑某明在做完筆錄就被帶出來,坐到李星星旁邊,開始細數自己對李星星的好,這意味著鮑某明應該沒有被採取正式的強制措施,而僅僅是傳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有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傳喚的意思是,警察是沒有傾向的,找你來了解事實;強制措施的意思是,警察傾向於認為你有問題。通常傳喚可以傳喚24小時,一般情況下會用足24小時,而在這個案子裡,估計只傳喚了不到12個小時,那隻能說明,辦案警察從一開始就傾向於他是無罪的。

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她感覺自己受到了二次傷害,一位警察問她,“鮑某明打你了嗎?”李星星說打了,“他先是掐我的脖子……”一隻手突然過來,捏住了李星星的脖子,那是另一位“警察叔叔”。他手上用力,問李星星,“他是怎麼掐你脖子的?”

這種情況存在嗎?普遍存在。因為警察要查明事實,所以會詢問得非常詳細,如果你有機會看相關案件的筆錄,你會發現就是一本淫穢書刊,比如會問,“他插進去了嗎?”你回答“插進去了”,那麼接下來一定會問,“插了多久?”“插了幾下?”等等。

基本上,報案的過程,受害人等於在精神上受到了二次傷害。更讓李星星難以接受的是,做筆錄做著做著,鮑某明出來了,並且坐到了她旁邊。

幾天後,警方告訴她,找不到電視裡的“兒童色情片”,電腦裡的檔案也沒找到。李星星說自己知道在哪裡,去指給警察看。她和媽媽去了派出所,對方卻告訴她,電腦已經不在派出所裡了。李星星向民警要DNA的檢測結果,對方沒有給她。

2019年4月26日,芝罘區公安分局,正式下達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沒有犯罪事實”,李星星繼續鬧,結果在警方的調解下,鮑某明給李星星寫了一封保證書。保證書中寫道:“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

2019年9月6日,李星星在律師的協助下,透過檢察院提起了監督。

2019年10月9日,在檢察院的監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之後,案件一直都沒有實質進展,直至本次輿論爆發,煙臺警方表示已經成立了專案組,但目前尚無實質進展。

性侵受害人該如何報案?這些實務經驗,和你學的可能不一樣

相關媒體報道(圖/微博)

這個案件大家感覺事實很清楚,但為什麼煙臺警方這麼不給力?

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大家基本上心理已經有數了,這個鮑某明,表面上人模人樣,背地裡就是個衣冠禽獸,50歲的人居然跟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這種人還需要審嗎?槍斃5分鐘都便宜他了,應該直接拖出去餵狗,犬決。

然而很遺憾,現在是法治社會,警察辦案是需要講證據的,特別是刑事案件,需要排除合理懷疑,而目前的證據不足,既無法證明雙方發生了性關係,更無法證明李星星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的。

根據法律規定,性侵案件,主要有兩個要件,第一個是身體接觸,如果證明有性器官的插入,那麼就涉嫌強姦,如果只是摸一摸,那就是涉嫌強制猥褻,第二個要件是證明是強迫,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強制,在非自願的情況下,發生了性關係。

以我1月份辦理的性侵案為例,第一,在我一再要求下,警方採集了受害人私密部位的DNA檢材,這是為了證明,發生了身體接觸;第二,受害人的手機有錄音,並且錄音非常明確地表明瞭受害人拒絕的意願,和嫌疑人強迫的意思。因此這個案件最終可以比較順利地立案。

而在這個案件裡,兩點都很難證明,發生了性關係很難證明,至於非自願,就更加難了。

發生性關係,李星星提供了帶有血液、精液的衛生巾、鮑某明擦拭過的紙巾,但這些能證明什麼呢?精液是在衛生巾上,不是在受害人的身上,而且衛生巾不是當場查到,而是受害人提供,那麼是否有一種可能,李星星找到了鮑某明打手槍之後的精液,然後用自己帶血的衛生巾擦拭了精液。只要有這麼一個可能,那麼對不起,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性侵受害人該如何報案?這些實務經驗,和你學的可能不一樣

圖片來源:《南風窗》

當然,在這個案子裡,我不排除鮑某明大大咧咧承認了雙方發生了性關係,但同時提出雙方是自願的。

鮑某明在派出所寫的保證書,裡面寫到“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這意味著他把雙方的關係定位為戀人,一個年紀50,一個還沒成年,但已滿了14週歲,這就夠了,雙方談戀愛,違法嗎?不違法啊,談戀愛的時候情難自禁,初嘗禁果,沒有強迫,這違法嗎?不違法啊。

鮑某明甚至可以說,對,我們發生了性關係,但不是強迫的,而是他花言巧語之下發生的,他用的不是強,用的是騙,但騙錢違法,騙感情違法嗎?只要不假冒軍人、公務員騙感情,就不違法。

在司法實踐當中,通常是透過驗傷報告、錄音、錄影來證明非自願,而在這個案子裡,驗傷這條路已經堵死了,三年多的時間沒有報案,也強化了警方的判斷,唯一的可能,就是李星星說的裸照和錄影了。

李星星告訴警察,家裡的電視機和鮑某明的電腦上,都有很多“兒童色情片”,還有她被迫拍下的裸照和影片。家裡裝的攝像頭,一定也拍到很多東西。

從處理結果來看,公安機關並沒有提取到這些東西,那麼有兩種可能:第一,鮑某明,非常狡猾,把這些東西存放到了警方難以找到的地方;第二,辦案民警沒有用盡全力去偵查這些證據。

我個人傾向於第二種可能,這就要講到我個人的經歷了。我在辦理1月份的性侵控告案件中,當事人有一份手機錄音證據希望提交,但當時接待報案的民警表示“不要”,後來經過多次交涉,才終於收下了這份錄音證據,最終對於定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受害人主動提供證據尚且如此,那麼煙臺當地警方沒有積極調取相關電子證據,這是非常有可能的。

正是因為缺乏證據,煙臺警方在立案之後,沒有對鮑某明採取逮捕措施,對強姦這種嚴重的暴力性犯罪,沒有采取逮捕措施,這意味著,煙臺警方目前大機率還是認為證據不足。

目前,煙臺警方已經成立了專案組調查該案,應該會把重點放在對電子資料的調取和口供上,我對煙臺警方還是有一定的信心的,因為所有的電子資料都有可能被還原,如果能從鮑某明的電腦、網盤或攝像頭儲存卡上調取到相關的錄影,本案還有一定的希望,如果無法調取,這個案子將和央美教授案、財大教授案一樣,成為又一個讓大家失望的案子。

但很遺憾,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鮑某明逍遙法外,將是大機率的事件。

性侵案受害人應該如何正確報案?

這個案子,其實最讓我遺憾的,是受害人李星星沒有及時地獲得法律指導,沒有正確地報案。

性侵案件的特點有兩個,第一是證據少,本身就是一對一的案件,如果你沒有錄音,沒有錄影,證據非常少,死無對證,第二是證據容易滅失。

我在1月份辦理的案件為例,案子在半夜十二點發生,馬上報警,報警之後警方一直未提取DNA檢材,之後整整一天,我都在溝通這個事情,到了下午3點多,才給提取了DNA檢材,幸好最終從受害人身上檢出了嫌疑人的DNA,這成了定案非常重要的一環。

什麼叫提取DNA檢材呢?就是警方拿著棉棒,在受害人和嫌疑人的身上、衣服上、指甲縫裡擦拭,然後放到檢驗盒裡,把檢材跟對方的DNA進行比對,比如說從受害人胸部提取的檢材,檢出了嫌疑人的DNA,那就可以判定,嫌疑人襲你胸了,那如果在受害人的陰部檢出了嫌疑人的精液,那更加可以證明,發生了性器官的插入。

提取DNA檢材,一個是要快,基本上也就24小時提取,並且在超過8小時之後,效果就很差了,另一個,跟手法也有關,一個初出茅廬的民警,手法不熟練,隨便擦了幾下,可能這個部位明明有DNA殘留的,但沒有提取到,而換一個人,手法比較熟練,可能就提取到了。

在李星星這個案件裡,這是最大的硬傷,我們不知道李星星在4月8日經歷了什麼,但如果當天鮑某明沒有強迫她發生性關係,那麼警方想要證明雙方發生性關係,就非常困難了。

性侵案的受害人,如果要報案,那麼第一,在案件發生的時候,要注意儲存證據,開啟手機錄音,或者儘量到有攝像頭的地方,或者儘可能大聲地叫出來,明確地表示拒絕,並用你的指甲去摳,去反抗,儘可能留下DNA檢材;第二,要快,要儘快報警,趁著證據沒有滅失,並且一定要找這方面的專業律師,儘快提取DNA檢材,保留相關的證據,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嫌疑人致命一擊。如果當時沒有提取到足夠的證據,之後無論輿論造得有多大,想要再翻案,都非常困難。

性侵受害人該如何報案?這些實務經驗,和你學的可能不一樣

到這裡,有朋友會說,這是不是中國法律的漏洞?我們應該儘快修改法律,填補這個漏洞,把性侵案件的嫌疑人繩之以法。

那麼這裡我們就要思考一個問題了,法律是幹嘛的?刑法是幹嘛的?是懲罰犯罪嗎?刑法有懲罰犯罪的功能,但沒有刑法就不能懲罰犯罪嗎?如果沒有刑法,交給道德去審判,那麼貪汙?死刑,強姦?死刑,猥褻幼女?死刑。嫌疑人只會死得更慘。所以,法律是幹嘛的?刑法是幹嘛的?

我告訴大家,法律不是正義,我們也不是神,我們只是卑微的凡人,我們沒有權力去裁決他人,你以為你很正義,我以為我很正義,但非常對不起,法律正是為了防止像我們這樣自以為正義的人。

美國的辛普森案,經歷了474天的審理,出現了113位證人的1105份證詞,然而最後的結果卻是辛普森無罪!該案的主審法官說:“辛普森沾滿鮮血的手,你可以說你看見了,我可以說我看見了,但法律卻不能說法律看見了。”為什麼?因為我們有法律,我們有證據規則,我們有無罪推定,當證據不足,存在疑點,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時候,我們只有一個選擇,那就是讓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具體到這個案件,有沒有百分之一的可能,鮑某明給了李星星的母親錢,但這筆錢不是買人口的錢,而是彩禮,是聘禮,他跟李星星發生了性關係,但不是強迫的,而是欺騙的,甚至是跟李星星說,你跟我發生一次關係,我就給你買蘋果手機。如果有這個可能,那麼作為個人,我們可以譴責鮑某明,但對於法律,只能做出對他有利的處理。

最後,我還要說,法律不是萬能的,因此我們還有道德,無論法律對鮑某明會作何處理,這個人都將被我們所有人不齒,法律不能判決他肉體死刑,但我們可以把這個事情擴大影響,讓所有人都知道他是一個孌童的變態,以後哪個公司再敢聘用他,就讓這個公司承受輿論的怒火,在全世界的範圍內,宣告他社會死亡。

(本文首發於微信公眾號“青果法律”,作者邏格斯,觀察者網已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