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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定金後不想要房子了,怎麼辦?

2022-06-21由 武漢尊而光律所 發表于 農業

意向合同可以反悔嗎

買房是很多人的夢想,想要在一座城市安家,就需要房子,但是買房的錢可不是小數目,買一套房子也是要經過千思萬想,前思後想的,還要一個樓盤接一個樓盤的去看,最後好不容易敲定了,交了定金,可是最後還是覺得不合適,怎麼辦呢?

付定金後不想要房子了,怎麼辦?

小球看中了某美食街的一間兩層的商鋪,想要買下來投資,這條美食街的商鋪都是委託給了一家經紀公司代為銷售,所以小球就找到了這家公司,商談購房事宜。

經過幾輪談判,雙方簽訂了《訂購單》,約定:小球認購該處商鋪,以947萬元成交,並自願交付50萬元作為認購定金。同時約定,小球必須在10月30日前到售樓處簽署《購銷合同》,若逾期簽訂的,經紀公司有權沒收定金。

《訂購單》簽訂後,小球如約支付50萬元定金。

但是支付定金後,小球思來想去,覺得這兩層商鋪位置不好,賣來租出去回報率不高。

現在問題來了,小球開始思來想去,不想要這幾間商鋪,但是定金50萬元已經支付,有沒有辦法拿回定金呢?

有人肯定會說,這定金肯定拿不回來了,人家白紙黑字都寫得很清楚了,可惜這50萬打水漂了。

可是事實上真是這樣嗎?

付定金後不想要房子了,怎麼辦?

《訂購單》和定金在法律上有著非常豐富的含義。本案中的《訂購單》與普通的買賣合同有區別,本案中的定金在法律上也不尋常。

《訂購單》對商鋪的位置、面積、價款、帶租出售、訂約定金等內容達成合意,而對付款時間及方式、交付期限、代租事宜等事宜尚未明確,須待雙方協商後簽訂正式的出售合同及委託管理合同予以確定。

所以,《訂購單》不是正式確定買賣關係的合同,只是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預約合同。

付定金後不想要房子了,怎麼辦?

預約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同樣是合同,有什麼區別呢?

根據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預約合同的效力是“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

關鍵詞在於“訂立”

訂立,可以是協商的結果,也可以包括協商的整個過程。預約合同往往對於合同具體內容約定不全面,在正式合同簽訂時,一般都要經過進一步協商。若對於合同主要條款分歧太大,協商不成,法律不能強制雙方必須簽約。

付定金後不想要房子了,怎麼辦?

本案中,《訂購單》及經小球簽名的《承諾書》對涉案商鋪的坐落、面積、付款期限等內容作了約定和明確,但並未就包括涉案商鋪交付時間等相關事宜進行約定,所以不能認定雙方已就涉案商鋪買賣的主要內容達成一致。因此,在《購銷合同》簽訂前,雙方仍有進行磋商談判的權利。

而本案中的50萬元定金,是在預約合同中約定的,在法律上稱為“立約定金”,所表達的是買賣雙方具有購銷房屋的意向。

該定金僅對雙方須為本約的簽訂進行磋商談判而進行擔保,並非擔保雙方最終定能成功簽訂本約。

小球要做的,首先是前往售樓處參加協商,並對價格拆分這種避稅處理提出異議,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未能簽訂《購銷合同》。

透過這種協商,雖然最終沒有達成協議,但小球並未違約。

根據雙方簽署的《訂購單》,認購涉案商鋪的定金所擔保的內容是小球應於指定的日期至經紀處簽訂《購銷合同》,而實際小球已於指定日期為簽約前往經紀處。

在這個過程中,小球如約參加訂立合同參加協商,並未違反“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所以公司無權沒收50萬元定金。

所以大家清楚了嗎?

訂購單只是預約合同,不是購房合同,所以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你已經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後,想要反悔,這就要另說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