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交易中變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逃避消費稅的行為定性與辯護
2. 裁判意見及結果法院認為:張某成立A公司主要開展“變名開票”業務,沒有實際購進、加工、生產燃料油,卻為他人虛開銷售燃料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每噸50至70元不等的費用,使其他公司逃避繳納消費稅,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獲取鉅額非法利潤,侵害
能源企業變票涉嫌虛開的三大抗辯策略——以一則逃稅罪案為例
2)某石化企業有真實交易行為,不存在簽訂虛假合同的行為,主觀上不具有偷逃、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某石化企業變票行為涉嫌逃稅,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