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礦電氣違規收警示函 2人為實控人寧維泉代持177萬股對於上述代持行為,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寧維泉,董事、副總經理寧振兵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規定,寧維泉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2022-06-26寧維泉代持寧振兵太礦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