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施行在即,這四大核心內容你搞懂沒?

2021-07-05由 中國政府採購 發表于 林業

三類調查設計如何做

作者:蔣莉蓉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施行在即,這四大核心內容你搞懂沒?

“《政府採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以下簡稱《辦法》)有四大核心內容,弄清楚就知道該怎麼做。”距《辦法》施行還剩一個月,易採通APP已有一些網友諮詢相關問題,為此,業內資深專家曹石林近日對該《辦法》進行解讀。

核心內容一

採購需求如何定義?

何謂採購需求?《辦法》第六條有明確定義,採購需求是指採購人為實現專案目標,擬採購的標的及其需要滿足的技術、商務要求。

“以往檔案關於採購需求的定義比較多,但財庫22號檔案關於採購需求的定義簡單、明瞭且規範,對於採購人編制和確定採購需求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曹石林介紹。

如何確定採購需求?曹石林認為,有三個原則。

一是合規。

《辦法》第七條明確,採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政府採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的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符合採購專案特點和實際要求。

二是完整。

《辦法》第八條提出,編制採購需求應明確專案所有技術、商務要求。也就是說,專案有什麼要求都應當體現在採購需求中。此外,功能和質量指標的設定也要充分考慮到可能影響供應商報價和專案實施的風險因素,比如說電梯的每一個功能要求均有相應報價,當設計的功能指標越多,報價越高,符合條件的供應商也越少,不足三家廢標,因此需要考慮專案實施風險。

三是明確。

《辦法》第九條要求,採購需求應當客觀,量化指標應當明確相應等次,有連續區間的按照區間劃分等次。

核心內容二

採購需求從哪裡來?

《辦法》第十條明確,採購人可以在確定採購需求前,透過諮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瞭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採購專案歷史成交資訊,可能涉及的執行維護、 升級更新、備品備件、耗材等後續採購,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面向市場主體開展調查時,選擇的調查物件一般不少於三個,並具有代表性。不能向某一個供應商或特定供應商諮詢,不足三家廢標或終止採購。”曹石林說,現在推行採購意向公開,一是讓供應商及時獲得採購專案資訊;二是供應商知道專案資訊後,也可以主動與採購人溝通,為其提供相關資訊。

《辦法》第十一條提到採購需求調查的範圍,有四類專案屬於強制性規定,必須進行市場調查。一是1000 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採購專案,3000 萬 元以上的工程採購專案;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採購專案;三是技術複雜、專業性較強的專案;四是主管預算單位或者採購人認為需要開展需求調查的其他採購專案。

“第四類專案是《辦法》的亮點,強調落實採購人的主體責任,什麼專案需要進行市場調查?採購人自己來決定,跟責、權有機結合起來。”曹石林認為。

核心內容三

什麼是採購實施計劃?

《辦法》第三章提到採購實施計劃,包括第十二條到第二十六。其中第十二條明確,採購實施計劃是指採購人圍繞實現採購需求,對合同的訂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合同訂立的安排,實際上就是確定供應商的相關事項,包括到哪裡去採購,跟誰籤合同,或者選擇什麼樣的合同等;合同管理的安排,包括確定供應商以後用什麼合同,怎麼定價合同文字,合同文字怎麼驗收,風險怎麼管理等。”曹石林解釋道。

曹石林說:“通常,採購實施計劃不會把合同訂立和合同管理分開。但《辦法》卻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相關內容,第二階段是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之後的管理。”

如何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曹石林說,首先要看採購需求,分為三類專案,第一類是比較簡單的專案,採用招標或者詢價採購方式,評審以價格為主,一般都是單價合同或者固定總價合同;第二類為採購需求客觀明確、但技術比較複雜的專案,一般採用招標、談判 (磋商)方式採購,透過綜合性評審選擇價效比最優的產品,合同方式同第一類專案;第三類專案採購需求不具有事先確定性,需要供應商來提交解決方案,一般採用談判(磋商)方式採購,採取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單一或者組合定價方式。

“根據採購需求的特點,來確定採購方式,以及與採購方式相應的評審方法,這就是制定採購實施計劃的邏輯關係。”曹石林強調。

核心內容四

採購需求審查什麼?

《辦法》第四章為風險控制,其中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三條提到採購人審查工作機制。其中明確採購人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對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審查不透過的,應修改採購需求和採購實施計劃,再重新進行審查。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

曹石林說,一般審查,一是審查採購需求和採購內容是否符合預算資產財務的管理制度。比如一個單位買什麼車,配置什麼傢俱,資產管理都有明確規定;二是對採購方式、評審規則、合同型別、定價方式的選擇是否說明適當理由。比如採購進口產品是否審批等。

“一般審查通過了,才會有重點審查。”曹石林介紹,重點審查,第一個是非歧視性審查。主要審查是不是指向特定供應商,資質是不是合理,兩個業績是不是具備合理性技術要求;第二個是競爭審查。主要審查應當以公開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是否採取公開競爭方式?是否考慮後續採購競爭性,比如說唯一儀器採購,後面買耗材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權重是否恰當等;第三個是政府採購政策審查,主要審查是否落實政府採購政策要求等;第四個是履約風險審計審查。主要審查合同文字是否按有關規定由法律顧問審定。

那麼,又由誰來審查?《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包括本部門、本單位的採購、財務、業務、監督等內部機構。採購人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相關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參與審查的工作機制。

“採購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審查範圍,不是所有專案都要審查,由採購人自己來作決定。”曹石林說,採購需求的審查內容、審查主體,《辦法》規定的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