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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妥善溝通調解,多年糾紛一朝解決

2022-05-31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林業

法官如何判定林地糾紛

近日,崇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法官妥善溝通調解,多年糾紛一朝解決

時間回到1983年,原告馬某蘭在崇州市某鎮承包了約30畝的林地一片,後委託被告某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林地流轉給金某章。2004年,流轉合同解除,林地收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該林地收歸集體,並將該林地流轉出租給許某進。該片林地在確權時,該集體經濟組織沒有為馬某蘭辦理林地使用權手續。自2005年以來,馬某蘭透過多種途徑反應問題,未得到解決,故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宗林地的使用權,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返還林地,並賠償其損失206000元。

處理結果

法官妥善溝通調解,多年糾紛一朝解決

崇州法院透過現場調查和開庭審理,確認了馬某蘭所述屬實。鑑於原告馬某蘭的主要訴求是確認林地的使用權,被告村集體經濟組織也予以認可。承辦法官便積極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馬某蘭的林地使用權並支付其應得租金,馬某蘭放棄賠償的訴訟請求。至此,沉積多年的糾紛得到化解,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法官妥善溝通調解,多年糾紛一朝解決

隨著農村土地、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價值升高,圍繞農村土地發生的糾紛越來越多,特別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對於這些糾紛,如果只是簡單一判了之,往往不能實質解決問題。此時,法院需要多利用調解等柔性手段,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供稿 :代建

【來源:崇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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