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司機也能開票啦?網路貨運放開代開發票!
2022-05-23由 物流沙龍號 發表于 林業
個人運輸發票怎麼開
近期,隨著2020年元旦到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網際網路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也就是
行業內統稱的國稅579號文正式宣告廢止
。而在579號文基礎上一份新的升級版國稅政策——國稅405號文正式實施了。
根據國家稅務局通知,
國稅局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
網路貨運發票代開全面開放
這份新405號文相比原579號文
更貼近貨執行業
,從技術角度解決了很多之前界定難的問題。
更為重要的是
國稅405號文正式實施意味著此前只有幾個省市,比如江蘇、上海、湖北等省市支援的增值稅發票代開試點,今年全面放開了。
要知道此前江蘇首批試點只有6家、上海首批僅有2家,對物流企業也好、貨車司機也好,選擇範圍太小。
而根據405號文,後續只要經過各個省市、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批准,
只要取得了“網路貨運平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都能自願申請成為試點企業,為平臺上的會員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意味著,物流企業、個體司機選擇範圍變大了,完全能根據平臺的貨源數量、貨車歸屬、平臺代開發票效率等與自己息息相關的要素進行選擇:
入駐哪家平臺、去誰家平臺接單、要不要開票等。
最大改變:解決個體司機開票難
而對於405號文的正式實施,不少物流企業反映最大的改變和有利點是:
解決了個體司機開票難問題。
對此,羅戈網。物流沙龍對比了579號文與405號文。
579號文規定會員必須是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即
開票的應用物件並沒有直接到個體戶或不具有企業身份的司機。
但在405號文中會員包括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並辦理了稅務登記(包括臨時稅務登記)的平臺會員。也就是說
個體戶或者個體司機都能成為代開票的應用物件。
一家物流公司表示:“增值稅進項抵扣太少了,我們需要票。”
“現在貨運市場上絕大部分是夫妻老婆個體車,因為票的問題侷限了很多業務;個體車是便宜,但他解決不了票,然後我們就抵不了成本,只能透過第三方,但成本增加。”
“現在,新405號文是從技術上進一步的規範個體營運車,解決了個體開票難的問題,也進一步方便用車單位成本進項抵扣的問題。”
取消雙證的4。5噸貨車能拿到代開發票麼?
相比579號文,405號文有了很多更落地、詳細的內容。
比如試點內容中明確“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無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這一點在579號文中是完全沒有的,
此次明確規定4.5噸及以下的普通貨車,基本上就是4.2米以內的藍牌貨車,不再要求道路運輸證和運輸許可證,只要一個相對應的駕駛證就能拉貨。
但這帶來了兩方面的疑問:
一方面,
根據405號文內容要求網路貨運平臺“對會員相關資質進行審查,保證提供運輸服務的實際承運車輛具備合法有效的營運證,駕駛員具有合法有效的從業資格證”,那這種藍牌貨車還能取得代開發票麼?
羅戈網。物流沙龍就此請教了一位物流配送公司的負責人,他明確:可以!“首先需要到網路貨運平臺註冊成會員才能代開發票;其次在註冊時平臺會對貨車司機或者物流企業的資質進行稽核,有一個人工稽核的過程。”
他特別提到藍牌貨車的註冊問題:“這類車在註冊時同樣要求上傳行車證、駕駛證,藍牌車只要有這些就算合格合法了。”
另一個方面:
一旦藍牌貨車能合法獲取發票了,在高速ETC改革、高速按車軸收費的時代背景下,是否會對兩軸黃牌貨車甚至三軸的貨車造成衝擊?
一位長期從事物流運輸的管理人員認為:影響不大。
“重點就在這個4。5噸的界限上,現在按軸收費,在2軸的基礎上還分一類車和二類車。藍黃牌是根據核載來定的,超4。5噸都是要掛黃牌。”
也就是說
藍牌貨車要求在4.5噸及以下按照1類收費便宜,黃牌可以超過4.5噸,但按照2類收費更貴。
然而根據交通部在12月17日釋出的
《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國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工作的通知》
中明確表示:在對二軸車進行專項治理前,暫時按照18噸進行認定。也就是說,
目前藍牌輕卡超過4.5噸也可以按照1類貨車的優惠政策進行收費。
那政策完善之前兩軸藍黃牌貨車是否會進入混亂期?
這位負責人表示,問題不太大。因為現在具體到地方落實時,依然是明確細分的。
以他本身接觸的司機案例來講,到了各個地方細分了兩類,藍色輕卡屬於一類,一旦超過4。5噸就屬於超重,會按超重計算高速費,與黃牌貨車過高速收費一致。
羅戈網。物流沙龍也諮詢了一位長期在湖南地區跑貨的藍牌貨車司機,元旦以來他也跑了不少趟訂單了,他表示藍牌貨車載重不超過4。5噸按照1類收費,超過4。5噸後,每公里每噸收費1。13元,總價格和黃牌貨車收費一樣。
關於藍黃牌兩軸車高速收費問題,業內也展開積極討論,普遍認為因為藍黃牌收費標準不同,藍牌如果超重依然按照優惠政策執行,會對黃牌兩軸甚至3軸車造成毀滅性打擊。
上述物流公司負責人也認為,後續政策就會完善,隨著ETC和大資料的管理應用,4。2的車輛最佳行駛範圍會限制在200公里之內,不會再適合長途了,便於進一步規範貨運車輛運力市場。
取得“網路貨運許可”只給撮合業務代開發票?
新的405號文也引發了一部分人的疑惑:
為什麼只給撮合業務代開票?
不應該鼓勵平臺承運業務的發展麼?
根據通知“專用發票開具”內容,其中有這麼兩條:
“僅限於為會員透過本平臺承攬的貨物運輸服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試點企業接受會員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不得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試點企業可以按照《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釋出)的相關規定,代會員向試點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
這兩條意味著什麼?
首先,
僅限撮合業務代開票,假設平臺作為撮合方,業務發生在平臺的客戶(貨主方)和平臺會員(包括個體司機、小規模納稅人)的訂單,平臺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次,
如果平臺作為運輸委託方,會員作為承運方,也即說平臺是無車承運人的身份時,就不能為會員代開專用發票了;根據國稅55號文,必須向稅務機關申請,由平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來代實際承運人開具發票。
不過羅戈網。物流沙龍也發現,就算是想做撮合業務,為撮合業務代開發票,前提也是取得“網路貨運許可”,因為405號文規定了如果想做試點企業,門檻之一是取得經營範圍中註明“網路貨運”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最後,
為了規避漏洞除了再一次強調“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外,相比此前579號文,多了一條“發現試點企業虛構業務、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立即取消其試點資格並依法處理。”看得出來之前無車承運人代開發票試點期間出了不少類似漏洞,這次稅務機關要嚴打“虛構業務、虛開發票”行為了。
對於取得“網路貨運許可”就僅能給撮合業務代開發票,大家不知道怎麼看待?
附《關於開展網路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
作者 | 周豔青
此文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物流沙龍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