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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中的禁令救濟

2022-05-03由 孕育最辛苦的人 發表于 林業

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什麼救濟

不久前,高通與蘋果共同宣佈,雙方就全球範圍內的所有訴訟達成和解,蘋果同意向高通支付專利授權許可費。隨後不久,英特爾宣佈將退出5G智慧手機調變解調器業務,無法得到蘋果扶持的英特爾只好黯然離場。至此,高通與蘋果的專利糾紛告一段落。高通再次向全球市場證明,基於其擁有的大量標準必要專利,暫無競爭對手可以撼動其商業模式及市場地位。

由於中國是蘋果極為重要的市場,蘋果公司近五分之一的收入來自中國,雙方專利訴訟的戰火自然也蔓延到了中國,高通選擇在福州法院起訴蘋果多項專利侵權。

專利訴訟中的禁令救濟

2018年12月10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蘋果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高通專利的侵權產品,即禁止蘋果相關產品銷售的臨時禁令。被禁售的產品包括了 iPhone 6s/6s Plus、iPhone 7/7 Plus、iPhone 8/8 Plus 和 iPhone X 在內的 7 款裝置。

上述所稱臨時禁令,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應權利人的請求而發出的迫使侵權行為人臨時停止侵權行為,法院釋出的

責令一方當事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國內稱為

行為保全

行為保全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對行為保全做出了相關規定: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專利訴訟中的禁令救濟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行為保全做出了更加詳細具體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況緊急”:

(一)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

(三)訴爭的智慧財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

(四)申請人的智慧財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五)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智慧財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三)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從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申請行為保全的主要條件如下:

(1)

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2)

可能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害

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對於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比較容易理解,如專利糾紛,權利人有穩定的專利權,專利權無明顯瑕疵,有證據證明被告正在實施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且被認定為專利侵權的可能性較大。若法院在案件審理時,認為專利不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則申請行為保全就會難以獲得支援。

可能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害

對於可能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害,則該如何進行考量和認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規定如下:

在智慧財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

(一)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侵害申請人享有的商譽或者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

(三)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將會導致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四)對申請人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

透過該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侵害人身性質的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如侵害著作權人對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於難以彌補的損害。

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通常情況下專利侵權行為是持續的狀態,侵權產品在相關市場的持續銷售與流通,必然會持續增加權利人的損害。至於是否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則屬於比較難以證明的要素。常規情況下,侵權人可透過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來停止專利侵權行為,是屬於可控的侵權行為。想證明侵權行為難以控制,在專利侵權領域則存在有一定的的難度,需要根據不同的侵權型別來具體分析。

專利訴訟中的禁令救濟

對於相關市場份額的明顯減少,對於新的產品形態或在行業初步發展階段,比較容易發生,典型的如來電訴街電案。對於共享充電寶行業,屬於新興的產業,各個企業都會投入大量的人力及資金來搶佔市場份額。而由於使用者的依賴性,前期的市場份額及市場佔有率對企業的後續發展而言至關重要。對來電和街電而言,雙方均生產同類型產品,屬於直接的市場競爭關係。專利侵權人給專利權人所造成的損失,最要的不是產品銷量減少所帶來的直接收益的損失,而是專利權人市場機會的流失。由於專利訴訟的週期較長,而侵權產品持續在市場推廣,若不申請臨時禁令,則對專利權人的市場份額產生極大的侵蝕,直接影響後續專利權人的市場佔有及發展,對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明顯是難以彌補的。

臨時禁令可以在專利訴訟過程中,判決生效前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制止。

對專利權人而言是較為有效的保護方式,避免由於專利侵權訴訟週期較長而使得侵權行為持續存在,給權利人持續帶來不可逆的傷害。根據專利訴訟的具體情節,合理有效申請臨時禁令保護,不失為保護專利權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專利訴訟中的禁令救濟

牛炬欽

專利訴訟中的禁令救濟

律師

教育背景:

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專業。

執業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