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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錢銷售人員離職 青島蘇寧易購不給貨了

2022-05-01由 青島信網 發表于 林業

膠州蘇寧幾點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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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5日,於先生到膠州市蘇寧易購蘇州路店購買美的凡帝羅冰川銀520型號冰箱一臺,向該店工作人員尚女士支付價款6300元,尚女士出具了相應的收款收據。當時雙方約定暫時不送貨,等搬家時再送貨。

(記者 嶽祥)於先生在膠州市蘇寧易購蘇州路店購買一臺冰箱,要求發貨時發現銷售人員尚女士已經離職。在這種情況下,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拒絕發貨,稱從未收到過於先生的貨款,並否認尚女士為店內工作人員,而是廠家駐派的導購,兩人之間的經濟糾紛與店方無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於先生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判決膠州市蘇寧易購蘇州路店向於先生交付冰箱。

銷售人員離職拒絕交付冰箱

當年12月6日,於先生再次來到該店要求發貨時,發現尚女士不在店內,店長稱其已經離職。於先生認為,他是到蘇寧易購蘇州路店購買冰箱,尚女士系在該店工作,且期間該店店長也曾接待過自己,故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應當履行交貨義務。

然而,這一訴求遭到商家拒絕,蘇寧易購蘇州路店並不認可尚女士是店內工作人員,認為其應當是美的公司的導購,並稱該店的部分導購是廠家駐派的。

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於先生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尚女士、蘇寧易購蘇州路店交付美的凡帝羅冰川銀520型號冰箱一臺。

蘇寧易購稱從未收到於先生貨款

在庭審過程中,膠州市蘇寧易購蘇州路店辯稱,於先生起訴蘇寧易購蘇州路店主體不適格。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是青島蘇寧易購商貿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僅為該公司的分支機構,並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並且,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係,蘇寧易購作為全國性的大型連鎖企業,線下門店均有專門的收銀系統,並不存在授權任何個人賬戶收款的情況。

於先生並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與蘇寧易購建立有買賣合同關係的證據,店方從未收到於先生的貨款,雙方也並未訂立買賣合同。於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因自己的過失輕信他人造成自己的財產損失,其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於先生與尚女士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與蘇寧易購蘇州路店無關,其可透過法律途徑追究尚女士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於先生請求蘇寧易購蘇州路店給付商品,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法院判決蘇寧易購交付冰箱

膠州市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是尚女士個人還是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應由誰履行合同義務?

本案中,雖然貨款的實際收款人是尚女士,但於先生是到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挑選的貨物,尚女士是在該店內部出售貨物,而且期間該店店長也對於先生進行接待,上述事實足以使一般理性人有理由相信尚女士是蘇寧易購蘇州路店的工作人員,有權代理該店進行貨物出售。

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抗辯尚女士不是該店工作人員,而是品牌廠家的導購,且無權代為收款,但其並未在店內設定任何提示資訊,對該店與品牌廠家之間的關係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於先生也無從知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故本案買賣合同的相對方應認定為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應由該店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至於該店與尚女士之間的糾紛,蘇寧易購蘇州路店可以另案起訴。

關於蘇寧易購蘇州路店抗辯其主體不適格的問題,雖然該店只是青島蘇寧易購商貿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但系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且本案所涉糾紛屬於其日常經營範圍,該店有能力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其抗辯主體不適格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綜合上述情況,膠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青島蘇寧易購商貿有限公司膠州蘇州路店向於先生交付美的凡帝羅冰川銀520型號冰箱一臺至於先生指定地點。

[來源:信網編輯: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