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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採礦權延續登記法定職責的相關內容

2022-04-29由 北京馮凱律師 發表于 林業

發採礦證屬於行政什麼

業務領域

:提供礦產資源領域全方位法律服務。包括礦山、礦企開辦、經營、關停過程中的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行政強制糾紛;因探礦權、採礦權引發的民商事爭議;礦企內部改制、重組以及合夥人、股東權益糾紛。

金牌律師

:馮凱律師,北京礦業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新中國70華誕暨中國律師制度恢復重建40週年《中國法律年鑑》年鑑人物;《一線》欄目、《律師來了》欄目、《法律與生活》欄目特邀嘉賓。

某國土資源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撤銷某縣國土資源局縣政國土發“非煤礦山企業採礦許可證到期不予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決定”。該行政複議決定生效後,某公司再次向某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延續登記的採礦許可證,並請求賠償。

關於採礦權延續登記法定職責的相關內容

而後,某縣國土資源局一直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某縣國土資源局履行法定職責,向某公司頒發已依法延續登記的採礦許可證。

以上內容主要涉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履行採礦權延續登記法定職責的問題。

所謂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履行的某種義務明確拒絕履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行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本質上體現為一種實體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不僅違反公法上應履行法定職責的作為義務,還有悖於公權不可處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