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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販賣毒品、居間介紹販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種植罌粟……判刑!

2022-04-23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林業

大煙種植二千多棵怎麼判

宿遷中院釋出

1

金某販賣毒品案——毒品累犯、再犯、多次零包販賣 、漏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無業。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分別於2015年、2019年被判處有期徒刑。

被告人金某於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間,先後十次向楊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42。4克。

裁判結果

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金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毒品犯罪,繫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金某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在前一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告人金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規定,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金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被告人金某不僅繫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本案也是零包販賣毒品的典型案例。零包販賣是毒品犯罪的終端環節,使毒品直接流入社會到吸食者手中,社會危害性不容忽視。對於零包販賣行為,必須堅決依法嚴厲打擊。本案中,判處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科處重刑毫不手軟的鮮明態度。此外,被告人金某在之前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公安機關抓獲後,未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犯罪事實,企圖逃避法律追究,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其罪行終被發現且被判處刑罰。這也說明,在法律面前,任何僥倖行為都不會得逞,終將受到法律制裁。

2

翁某販賣毒品案——居間介紹販賣毒品,被判無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翁某,男,1989年2月9日出生,無業,曾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拘役刑。

2018年2月,被告人翁某及劉某1、鄒某某(均另案處理)明知孫某某(另案處理)欲購買大量甲基苯丙胺(冰毒)用於販賣,仍居間介紹、幫助孫某某聯絡毒品賣家,並約定由孫某某前往四川成都購買甲基苯丙胺。2月14日,孫某某夥同劉某(另案處理)駕駛轎車到達四川省成都市,在被告人翁某及劉某1、鄒某某的介紹和幫助下,從他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2包。2月15日,孫某某、劉某駕車途經服務區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在二人駕駛的轎車上查獲白色晶體2包。經稱量和鑑定,2包白色晶體共計1987。69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別為59。8%、57。7%。

裁判結果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明知他人以販賣為目的購買甲基苯丙胺,而居間介紹促成毒品交易,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翁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翁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翁某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居間介紹者在毒品交易中處於中間人地位,發揮介紹聯絡作用,通常與交易一方構成共同犯罪,不以牟利為要件。居間介紹者受販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購毒者的,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受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的,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為目的的購毒者委託,為其介紹聯絡販毒者,毒品數量達到刑法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一般與購毒者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時與販毒者、購毒者共謀,聯絡促成雙方交易的,通常認定與販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間介紹者實施為毒品交易主體提供交易資訊、介紹交易物件等幫助行為,對促成交易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對於以居間介紹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間介紹者的地位,對交易的發起和達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3

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吸毒者在駕駛的“轎車”內容留他人吸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無業。曾五次因吸毒被行政處罰,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泗陽縣某鎮其駕駛的一輛黑色轎車內,容留柏某某、王某、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本人亦參與吸食。

裁判結果

泗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為其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前一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告人朱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實行並罰。被告人朱某某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其有違法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與原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朱某某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義

容留他人吸毒場所由過去的娛樂場所、網咖、賓館、家中發展至出租房、車庫、車內,場所逐漸多元化,同時更具有隱蔽性。被告人朱某某曾因吸毒,受到過五次行政處罰,但仍無悔改之意,不僅自己吸毒,還提供“轎車”作為場所供他人吸毒,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4

唐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種植5252株罌粟被判重刑

基本案情

唐某,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農民。

2019年4月16日,泗陽縣公安局民警在泗陽縣某村被告人唐某家自留地上,查獲被告人唐某非法種植罌粟(俗稱“大煙”)5252株。

審判

泗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明知罌粟系毒品原植物,仍非法種植三千株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認罪認罰,對被告人唐某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六千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有少數群眾特別是中老年人受“罌粟(大煙)做菜能提鮮,罌粟果子能治病,家禽吃了少生病”等傳言的影響,或者作為花卉觀賞,在自家庭院、自留地種植罌粟。但殊不知,罌粟是製造毒品海洛因的主要原料,非法種植罌粟是國家歷來嚴令禁止的行為,未經批准,不論出於什麼目的,私自非法種植罌粟均違法。非法種植罌粟達500株以上,即要以犯罪論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非法種植罌粟3000株以上,更是要被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且,從對人體的危害來看,長期使用罌粟會使身體產生難以擺脫的依賴性,影響血液迴圈,危害心臟功能,破壞呼吸系統,降低人體免疫力,嚴重的會導致心臟功能衰竭及呼吸困難而送命。在禁毒宣傳過程中,應著重對非法種植罌粟的違法性及罌粟的危害性進行宣傳,剷除毒品原植物的同時,也要剷除人們的錯誤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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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典型案例】販賣毒品、居間介紹販毒、容留他人吸毒、非法種植罌粟……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