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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網路侵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2022-04-20由 盤州律師盤縣律師 發表于 林業

網路侵權怎麼報警

資訊時代“網路侵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貴州八辯律師事務所 楊顯光律師

資訊時代“網路侵權”的相關法律問題

案情摘要:

朱某(女)、陳某(男)原繫戀愛關係,分手後,陳某以“在嘉興19樓的淘男淘女版塊”發表題為“千萬當心被這個女人騙,提醒嘉興地區男士,公益貼”的帖子,曝光朱某的手機號、職業等資訊,在帖中稱朱某為“小三”,並且還附有兩張原告臉部被打馬克賽的生活照。之後,陳某又使用該賬號於2015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9日進行了多次回帖,對朱某進行侮辱和謾罵。2015年1月14日的帖子周,陳某更新了上述帖子,補充了一張原告裸照、一份記載墮胎手術的某某婦幼保健院的出院記錄,以及極具攻擊性和侮辱性的文字若干。

為此,朱某多次找陳某溝通,雙方協商過程中兩次報警,但均未果。為維護自身權益朱某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在訴訟中,朱某向法院提交了網路公司提供的發帖賬號註冊人身份資訊、手機號碼、註冊時間、IP等相關的證據,用於支援其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陳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嘉興19樓、嘉興第九區、嘉興人論壇、嘉善生活網首頁上發表向朱某致歉的宣告,賠償朱某公證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5400元。

案件評析: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網際網路已經成為了現代社會生活的一部分,網路侵權也隨之誕生,併為大家所熟知。

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尤其是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出臺以後,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了侵權責任,提供了法律基礎。針對新產生的侵權行為,也逐步配套、完善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增強了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陳某透過網路手段,肆意散播朱某的隱私,並對朱某進行人身攻擊,侵害了朱某的人身權益。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判決陳某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相關法律問題:

一、什麼是網路侵權?

律師解答:

顧名思義,網路侵權就是指透過網際網路手段來侵犯他人的權利,這種行為在原理上與普通的侵權行為相同,只是行為是透過網路形式來表現。這裡所指的權利,無外乎是指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其表現形式常見的如透過在網路貼吧發帖、在朋友圈散佈攻擊、詆譭、侮辱、誹謗他人的資訊,或是未經同意對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進行轉載、發表、複製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根據侵權的程度和造成的後果,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

由於時間關係,今天就簡單的給聽眾朋友們介紹一下公民權益中的人格權的種類。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就規定了: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這幾項權利,在學理上將其歸類為具體人格權。

二、遭受網路侵權後,應該向哪裡的人民法院起訴?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特殊規定外,普通民事案件都適用“原告就被告”的起訴原則。而侵權案件,還適用侵權行為地、結果發生地的管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受侵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住所地,可以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由此可見,當遭受網路侵權時,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法院起訴。律師建議在受害人住所地起訴要便利得多。

三、無法確定侵權人時是,應該如何進行維權?律師解答:

由於網路的匿名性,受害人往往難以知曉加害人的具體身份情況,對訴訟造成一定的困難。不過,根據《最高院網路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資訊系網路使用者釋出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使用者的姓名(名稱)、聯絡方式、網路地址等資訊。

司法解釋在一定的程度上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將提供侵權人的資訊的義務分配給了網路提供商,為確定侵權人提供了便利。

四、遭遇網路侵權,該如何收集證據?律師解答:

網路侵權案件中,舉證確實一直是一個難題。因為侵權的相關證據,往往是處於侵權人的控制之下的,例如網路發帖,侵權人很容易就能夠將其刪除。在本案中,朱某在起訴之前,就先申請公證處對相關的證據進行了保全,這是一個非常好的做法;在之前的節目中我們就講到過,國家機關製作的文書,其證明力相較其他證據而言,是具有非常大的優勢的。

因此,在發現人身權利被人利用網路侵害的話,第一時間截圖留存證據,並申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或是向公安機關報案,都是有利於保護好證據的。

五、遭遇網路侵權後,透過訴訟維權的訴訟成本高嗎?律師解答:

在普通老百姓的思維當中,普遍認為“打官司”的成本很高,不但要支付法院的訴訟費用,還需要支付律師費等費用,維權的成本過高。

《最高院網路侵害人身權益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因此,在網路侵權的案件中,受害人如果委託律師承辦案件或者委託公證機關進行公證,是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相應的律師費和公證費用的。這種做法,對鼓勵受害人積極維權起到了正面的作用。

案件啟示:

“和為貴”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節目的最後,我有二點想提醒聽眾朋友:

1、肆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散播他人隱私並非君子所為,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遇到事情一定要冷靜對待,在網路生活中一定要謹言慎行,共建一個健康、良好的網路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