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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三男子透過聊天軟體組織賣淫,一次收1000到1500元獲利9萬

2022-03-28由 熔爐故事 發表于 林業

白銀案兇手為何要洗手

江西三名男子,不務正業,透過聊天軟體組織了一批賣淫女組織賣淫,居然透過這種手段賺到了90000元,最終被查獲。

2022年3月23日,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人民檢察院公佈一則奇書書,對廖某甲等三人提起公訴,罪名為涉嫌組織賣淫罪。

廖某甲,出生於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初中文化,無業。2021年8月25因本案被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批准逮捕,由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執行逮捕。

馮某某,出生於江西省吉安縣,初中文化,無業。

蔡某某,出生於四川省南充市營山縣。

2021年4月底,廖某甲在吉州區某某酒店,透過聊天軟體組織多名賣淫女給客人提供性服務,收取每單人民幣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嫖資。同年5月初開始,根據廖某甲的安排,馮某某負責帶客、打掃、送現金、提供會員卡開房等工作;蔡某某負責接賣淫女、發放計生用品等工作。直至同年5月16日晚,該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有陳某甲、廖某乙(未成年)等六名賣淫女,涉案營業額共計90000餘元。

江西三男子透過聊天軟體組織賣淫,一次收1000到1500元獲利9萬

案發後,廖某甲、馮某某、蔡某某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廖某甲退贓30000元,蔡某某退贓4000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廖某甲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某、蔡某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協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廖某甲、馮某某、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廖某甲、馮某某、蔡某某犯罪後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之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現代聊天軟體方便了很多人的出行或工作,但是三個人在三個不同的城市,可以透過聊天軟體來實施犯罪行為,也是令人覺得不可思議。

萬事萬物都有兩面性,普通人想也想不到的法子,被犯罪分子想法來牟利,但等待他們的漫長的刑期,這樣的後果,他們沒想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