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一代的規律
2022-03-20由 蜀漢小皇叔 發表于 林業
一代是指多少年
一、有關“三十年一代”規律
我國古代人民早就對“三十一世”有了基本的認識,甲骨文 “世”字就是由三十轉化而成,可見我國人民對人類自身生育繁衍的一些基本現象有了基本的瞭解。可見我國社會學、人口學等科研工作者經過對我國眾多姓氏家族的長期生育繁衍情況進行深入統計研究分析之後,驗證了“三十一世”這一基本結論,即我國各族氏繁衍一代人的速度大約為三十年。由此揭示了 “三十年一代人”統計規律。因此,三十年則可認為是我國家族繁衍一代人的理論值。
這一結論內容也被《辭海》所收錄。
隨後,這一成果也被廣泛應用於家譜編修,世系研究之中。
二、正確認識“三十年一代”規律
由於“三十年一代人”規律屬於統計性規律,具有統計性、指向性等特性。
1、具有統計性特性
“三十年一代人”規律是根據我國各族氏具體的生育情況,經大量的資料經統計分析整理而得到,因此,這一規律就具有明顯的“統計性”。也就是說,這“三十年一代人”是統計性的結果。所以,實際的家族繁衍一代人的時間並不是絕對等於三十年這一理論值,而是“接近於”三十年。這個“接近於”三十年一代人,實際上是對一個家族長、中、幼等各分支生育一代人時間的“兼高扯矮”和平均處理的結果。
比如,900年內,一個家族長支延續了33代,中支延續了29代,而幼支延續了28代,統計的結果是(32+29+28)÷3=29。67,即這個家族繁衍一代的時間為29。67年,接近於一代人30年。實際上其中長之900年內繁衍了32代人,代均年齡為28。13年。而幼支的代均年齡則為900÷28=32。14,即32。14年。因此,說這家族繁衍一代人的時間約為三十年。這“約為三十年一代人”就是經統計而得到的結論。但對於這一家族具體的分支而言則不同,因為長支和幼支在900年間繁衍的代數則32-28=4,即相差了4代人。
2、具有指向性特性
“三十年一代人”規律正由於是統計規律,因而還具有指向性的特性。即具體的家族分支圍繞30年的理論值具有正偏離和負偏離的現象。
仍以上述家族為例,其中的中支900年內繁衍了29代,代均年齡為29。67年,小於理論值30年,則可認為是中支屬於接近性的負偏離30理論值。長之900年內繁衍了33代,代均年齡為28。13年,更小於理論值30年,則可認為長支是一般性的負偏離30理論值。而幼支900年內延續了28代,代均年齡為32。14年,則可認為幼支是一般性的正偏離了30理論值。
三、“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的應用
1、長世系的正確性理論分析
在明確了長世系前後節點人物的出生年前提情況下,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可用於家族長世系的理論研究。
比如按照夏商周年表確定了伯夷的出生年在公元前2150年,採用呂尚公元前1128出生的資料,就可以理論上判斷伯夷-呂尚間的世系最有可能的代數:
( 2150-1128)÷30=34
即伯夷-呂尚世系最有可能的是34代人。由此,現存家譜中一些記載伯夷-呂尚為30、40代等等的資料從理論上分析就是偏差過大而不準確的。
2、短世系的正確性理論分析
在明確了短世系前後節點人物的出生年前提情況下,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可用於短世系的正確性理論分析。
如據宗親上傳的川滇黔部分呂氏族譜世系中的:
48世溫公——49世鎮公——50世寧公——51世信公——-52世江公——53世學公——54世聖公——55世菽公——56世良公——57世福公——-58世頊公——59世韜公——60世蘿奇
已知呂溫出生於公元771年,夢奇出生於公元887年,呂溫-夢奇之間,計887-771=116年,按30年一代,僅能有4代人,而此世系有12代人,多了8代人。
對比其他家譜,發現其中多出了50世寧公——51世信公——-52世江公——53世學公——54世聖公——55世菽公——56世良公——57世福公。由此,檢查出了此譜世系上存在的問題。
3、短世系比較的正確性理論分析
在明確了短世系前後節點人物的出生年前提情況下,可應用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進行世系比較的正確性理論分析。
如對先秦四大呂氏分支流世之一祁公世系的分析,從各家譜中摘錄兩段不同的祁公世系:
宣公積-祁—光大—敏—不伐
宣公積-慶-(緒)-祁-(岔)-光大—敏—不伐
根據康公出生年公元前455年,推定其父宣公積的出生約在公元前485年;不伐出生年約為公元前357年(取《10代呂祁世系準確性綜合分析及不伐不韋關係辯》一文資料)
前一段世系中,宣公積-不伐間計485-357=128年,有4代人,代均年齡為32年,屬一般性正偏離理論值;後一段世系中128年間有7代人,代均年齡為18。28年,屬嚴重性負偏離理論值,因此,理論上判斷,下面的一段世系就存在比較大的問題。
理論分析,宣公積-不伐間的世系,最可能的代數為:
128÷30=4
即理論上驗證了宣公積-不伐間的最有可能的是4代人。由此說明了前面一段世系是正確的。
4、有關“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的錯誤應用
由於一些宗親對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的本質認識上模糊,因而將三十年一代統計規律錯誤應用擴大到具體個人,提出了“某人世次”的計算公式:
“某人世次=(1134+某人生年+30)÷30”
這個公式給廣大宗親帶來了認識上的極大困惑。因為任何家族的世系中,均不可能 存在嚴格的 30年生兒子的世系。因此,這個個人世次的計算公式不管在理論上還是應用上都是錯誤的。
如上屬家族在900年間,長支繁衍了32代,幼支繁衍了28代,兩支相差了4代人。長支最後一人和幼支最後一人均為同一時期人,按此計算公式,長支最後一人和幼支最後一人就均為同一世次的人了,實際上長支最後一人和幼支最後一人的世次是整整相差了四輩的!由此可見這個公式是多麼的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