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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全文)

2022-03-04由 狄城普法驛站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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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於印發《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發【2020】1號

各市人民政府: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農業農村廳山東省畜牧獸醫局2020年5月6日

山東省設施農業用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設施農業用地,是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作物設施種植(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場內通道等設施用地。

輔助設施用地是指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業灌溉、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乾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儲存、積肥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養殖中畜禽舍、養殖池、飼料配製場所、活動訓練場所、產品收集場所、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

輔助設施用地是指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廢棄物處理、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冷藏儲存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設施用地。

第三條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管理。

市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縣級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設施農業建設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農業發展規劃。

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對本區域範圍內的設施農業用地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合理佈局設施農業用地,確定設施農業用地的數量和規模。

第五條設施農業屬於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業建設佔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於結束使用後1年內恢復原土地用途,相關恢復要求在用地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六條設施農業建設應當按照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儘量少佔或不佔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儘量佔用劣質耕地,同時透過工程、技術等措施減少對耕地耕作層的破壞。

作物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養殖設施用地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可以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數量不得超過專案總用地面積的30%。

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應做到數量不減、質量不降、佈局穩定。

第七條直接利用耕地進行作物種植、畜禽養殖,地面不硬化、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不屬於破壞耕地耕作層;硬化、挖損地面等破壞種植條件、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屬於破壞耕地耕作層。

對專案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有異議的,由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第八條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按照節約資源、規模經營的原則,確定設施用地規模。

直接用於種植、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生產需要,按照設施農業用地標準合理確定。

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其中,看護房單層,用地面積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內;

(二)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三)畜禽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按養殖型別予以區分。其中,畜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總用地面積的20%以內,最多不超過50畝;禽類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專案總用地面積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

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築,但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有關規定;實施多層養殖的畜類養殖設施,輔助設施用地面積可適當放寬,最多不超過60畝。

第九條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備案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農業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用地單位、建設地點、設施型別、生產數量、用地規模、預估建設工期、擬經營年限、土地復墾措施及專案建設簡易平面圖、勘測定界圖(含向量座標);

(二)用地協議和土地流轉經營合同;

(三)市、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經審查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條件的,鄉鎮政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備案結果應於10個工作日內在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欄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鄉鎮政府在完成用地備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資訊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鄉鎮政府應當將擬建設施農業用地的情況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踏勘,並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以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可行性進行認定,出具意見。未經同意的,專案不得動工建設。

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原則上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儲備區中補劃。補劃完成後,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及時上報補劃資料,更新永久基本農田資料庫。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對補劃的永久基本農田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各市、縣(市、區)政府是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的責任主體,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政府要建立制度、明確職責、各司其職,同時加強資訊共享與協調配合,形成聯動機制,共同做好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政策宣傳,科學引導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和節約集約用地,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工作,做好設施農業用地資訊上圖入庫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

縣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主動公開農業發展規劃、農業環境保護和疫病防控等相關規定,負責對設施農業佈局選址、用地標準、建設方案的指導。

鄉鎮政府做好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監督實施及資訊匯交等工作,定期對設施農業專案建設、經營和用地協議履行等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對專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設施農業經營者必須按照用地協議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範圍。有下列行為的,必須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手續。

(一)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閒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和經營性住宅;

(二)各類農業大棚、農業園區中建設的餐飲、住宅、會議、交易市場、倉儲等非農業設施;

(三)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場所;

(四)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

(五)其他型別的永久性建築。

第十四條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透過資訊化手段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監管。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綜合執法部門會同農業農村、畜牧獸醫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執法動態巡查,對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擅自或變相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的行為及時制止、責令限期糾正、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東省國土資源廳 山東省農業廳 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 山東省畜牧獸醫局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魯國土資發〔2012〕3號)同時廢止。

(2020年5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