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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一老宅裡翻出銀圓,新老房主爭奪引發官司,結局怎樣

2022-03-02由 品點歷史 發表于 林業

袁大頭頭像是誰

一座百年老屋幾度易手,最後一任房主拆屋重建,竟意外在房樑上發現大量民國時期的銀元。圍繞這批銀元的歸屬,新老房主引發爭奪大戰,並鬧上公堂。

新房主提出他購買了房屋,房屋歸他所有,那麼房屋中的銀元就應該歸他所有。老房主則說他賣的是房屋,不包括房屋中隱藏銀元,他才是銀元的所有人。

那麼,這批銀元最終應當歸誰所有?

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於2015年9月15日對該起百年老屋中的銀元歸屬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然而,答案令新老房主都十分意外。

2015年,浙江一老宅裡翻出銀圓,新老房主爭奪引發官司,結局怎樣

01 百年老屋翻出大量銀元

2015年1月8日上午,天氣不錯,是個大晴天。

這天,浙江省開化縣何田鄉田畈村的農民詹明華早早起床,吃過早飯後,請來了他哥哥詹明喜,以及本家的三個村民做幫工,準備把自家的一棟老房子拆除。

這棟老宅子已經有百年曆史,是村裡當之無愧的“古建築”,到底是誰修建的這棟老宅,現在已沒人能說得清。

2009年時,詹明華從當時的房屋主汪明友手裡買下了這棟老宅。

如今,兒子大了,眼瞅著要結婚了,而村裡的宅基地又不好批,於是,詹明華準備將這棟老宅子拆了,在上面建一個新房給兒子當婚房。

臨近中午,詹明華看著快到飯點了,便回家去張羅午飯了。

他哥哥詹明喜和其他三個幫工,則繼續留在工地上,把剩下的幾根房梁拆除。

就在哥哥詹明喜拆除房梁的時候,突然發現房樑上有一段鐵管,這根鐵管幾經鏽跡斑斑,兩頭的蓋子都鏽死了。

但是鐵管裡面好像有什麼東西,分量還不清,詹明喜搖了搖,聽到裡面清脆的金屬撞擊聲,應該是一些金屬類的物品。

會是什麼呢?難不成是現大洋?因為在老宅子裡找到古錢幣的事,以前也發生過。

詹明喜按捺住自己的好奇心,連忙喊來了詹明華,畢竟詹明華才是這棟老宅子的主人。

詹明華趕來後,和幫工一起,當場就打開了鐵管一端的蓋子,從鐵管裡倒出的東西讓在場所有人都驚呆了。

這是一堆白花花的銀元,有刻著袁世凱頭像的,有刻著孫中山頭像的,還有刻著一隻鷹的頭像的,詹明華數了數,一共有128塊之多。

事後,根據專家鑑定,這批銀元是民國時期的銀元。

刻孫中山頭像的,俗稱“小頭”銀元;

刻袁世凱頭像的,俗稱“大頭”銀元,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袁大頭”;

刻鷹的頭像的,則是墨西哥的銀元,俗稱“鷹洋”,在當時也能流通。

在古錢幣收藏市場,這些民國銀元都屬於稀缺品,價值不菲,拿到市場上能賣不少錢。

突然獲得這麼筆意外之財,詹明華心裡已經樂開了花。

本著見者有份的原則,詹明華當場就分了5塊銀元給他哥哥詹明喜,另外在場的三個本家幫工,每人也分了兩塊,然後他拿著剩下的銀元高興的回到了家中。

2015年,浙江一老宅裡翻出銀圓,新老房主爭奪引發官司,結局怎樣

02 新老房主都來爭

很快,詹明華從老宅翻出銀元的訊息不脛而走,傳遍了整個村子。

就在村民們都感嘆詹明華撞了大運時,有個人卻不高興了,這個人就是老宅子的上任房主汪明友。

自己以前住的老房子被別人翻出了銀元,這讓汪明友心裡很不痛快。

汪明友認為,自己原先是老宅的主人,現在翻出了銀元,自己也應該分一份。

於是,當天晚上,汪明友就和他老婆一起來到詹明華家,理直氣壯的表示,這棟老宅子原先是他的,現在翻出了銀元,自己也要拿一些。

對於汪明友的行為,詹明華心裡當然不高興,畢竟誰願意把到手的錢給出去呢?

但是考慮這棟老宅子確實是自己從汪明友手裡買過來的,而且兩人平日關係也還不錯,於是就咬咬牙,拿出了14個銀元給汪明友,希望能讓汪明友不要來糾纏。

但是,沒想到隔了幾天,汪明友又到他家來了。

原來,這幾天汪明友聽說老宅翻出的銀元有一百多個,而自己只拿到了14個,感覺太吃虧,於是又找上了門。

汪明友開門見山說道,房子是他賣給詹明華的,銀元應該是他和詹明華兩人共有的,之前詹明華給他的銀元數量不對,這批銀元他至少要分一半。

眼見汪明友獅子大開口,詹明華當然不幹。

他向汪明友說道,當初買這棟老宅子的時候,汪明友已經把自己的東西全都搬空了,剩下的不論什麼都和汪明友沒有關係了,全部歸他所有。

但是汪明友卻不認同詹明華的觀點,堅決認為自己也應該分享這批“意外橫財”。

就在兩人爭執不下的時候,詹明華突然提出,這棟老宅子根本不是他汪明友的,裡面的錢自然也不能算是他的。

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前文說過,這棟百年老宅由於房屋主幾經更迭,現如今早已不知道當初的修建者是誰了。

但是,根據村委提供的記錄,可以查得到的最早一任房主是汪新佑。

汪新佑去世後,房子過繼給了其子汪觀金。

汪觀金夫婦膝下無兒無女,是村子裡的“五保戶”。

汪觀金夫婦和村委簽了協議,村委負責他們兩夫婦的吃穿用度,以及他們百年後的喪事、殯葬費用,而自己去世後則把名下的房產和田產都轉移給村委。

汪觀金夫婦去世後,村委成了這棟老宅子的所有人,但是拿著這麼一棟空房子也沒用。

於是村委將老宅賣給了汪明友,之後汪明友又將宅子賣給了詹明華。

因此,詹明華這才說房子壓根不是汪明友的。

眼見銀元要不成,汪明友也急了,為了證明自己是老宅子的繼承人,他搬出了自家家譜。

按家譜記載,汪新佑有兩個兒子,一個是汪觀登,另一個就是汪觀金,而汪明友是汪觀登的孫子,這樣算起來,汪新佑是他曾爺爺。

因此,汪明友宣稱這所老宅子裡面的銀元屬於他們汪家的祖產,他自然有繼承權。

不過詹明華卻認為汪明友這番說辭是強詞奪理,汪新佑和他都隔著多少代了,不能這樣算。

就這樣,兩人各執一詞,無法調和。最後村委會出面,讓他們兩人好好協商,協商不好,銀元就收歸村裡。

其實,村委會也只是說說氣話而已,畢竟他們沒有權力沒收銀元。

但是詹明華卻睡不著覺了,原本自己還想悶聲發大財,汪明友這麼一鬧,現在這事搞得沸沸揚揚,沒準到時候銀元還真被公家收了去。

想到這,詹明華趕緊託人去聯絡錢幣販子,最後,以四千元的價錢,偷偷賣掉了十五個銀元,算是落袋為安,至於剩下的,再考慮考慮怎麼處理。

俗話說,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詹明華賣銀元的事很快傳到汪明友耳朵裡了。

汪明友心有不甘,一氣之下也把自己手裡銀元中的十個賣了,賣了兩千塊錢。

雖然得了兩千塊錢,但是汪明友還是覺得自己吃了大虧。

想到詹明華手裡還有九十多塊銀元,能賣幾萬塊錢,心裡越憤憤不平,再次跑到詹明華家索要銀元,當然,詹明華肯定不會給他。

於是,一氣之下的汪明友,找了個律師,將詹明華告上了開化縣人民法院,要求詹明華將其餘的銀元全部返還給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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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告上法庭

法院接到汪明友的申請後,立即展開了調查。

經查明,詹明華在翻修老宅時找到128枚銀元,其中11枚當場分給了自己哥哥和另外三個幫工,後又分給汪明友14枚,除了賣掉的15枚,手裡還剩88枚。

汪明友共分得銀元14枚,除了賣掉的10枚,手裡還剩4枚。

鑑於案情比較特殊,法院立即對詹明華和汪明友手裡剩下的92枚銀元進行保全。

這裡解釋一下什麼是保全。保全是一個法律術語,分為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開化縣人民法院執行的保全屬於財產保全,一般只在民事訴訟中出現。

財產保全是為了避免被告惡意轉移財產,在法院判決以前,對被告財產採取的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執行財產保全之後,詹明華就失去了對銀元的支配資格。

收到法院的傳票後,詹明華頓時火就衝上來了。

本來自己就一塊銀元也不想分給汪明友,是汪明友三番五次來糾纏,加上自己看在汪明友確實曾經是房屋主人的份上,分給了他14塊銀元。

誰知道汪明友得寸進尺,拿了14塊銀元后還不滿足,多次索要無果後,把詹明華告了,害得自己的銀元還被法院凍結了。

想到這裡,詹明華也氣不打一處來,既然汪明友執意要撕破臉皮,那他也不管了,於是也請了個律師幫自己應訴,絕不讓汪明友拿到這些銀元。

律師經過仔細研究後,分析汪明友不具有主體訴訟資格,真正有主體訴訟資格的是村委會。

因為汪觀金夫婦最後將房產轉給村委會是有白紙黑字證明的,而村委會後來雖然轉賣給了汪明友,卻並沒有什麼證明。

也就是說,這件事裡面其實和汪明友沒有一毛錢關係。

這樣一來,糾紛又牽扯到了村委會那裡。

但是村委會並不想摻和這趟渾水,本著和諧友好、共建美麗鄉村的精神,村委會經過開會討論,最後決定不打這場官司,並向法院提交材料,放棄了主體訴訟人的權力。

那麼現在只是詹明華和汪明友兩人之間的糾紛了,而汪明友不具有主體訴訟人的權力,也就是說,汪明友對詹明華的起訴不成立了。

按理說,這場因一筆“意外橫財”而產生的鬧劇該就此收尾了。

但是,詹明華卻不想善罷甘休。

律師的分析讓他更有了底氣,既然從法律上講,汪明友沒有訴訟人的權力,那之前給他的14塊銀元豈不是也白給了。

於是,詹明華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要求取回之前被汪明友拿走的14塊銀元。

在反訴中,詹明華列出了以下幾點理由:

1、本人拆除的房屋系從汪明友處有償取得,屬於有償獲得老房及宅基地,房屋內的一切連同隱藏的銀元當然都屬本人所有;

2、汪明友亦非該房屋原所有權人,該房屋乃村內“五保戶”汪觀金所有,與汪明友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繼承關係,汪明友不具備發起訴訟的資格;

3、汪觀金和村委會之間才具有事實上的贍養關係,村委會才是繼承人。在村委會明確表示放棄銀元所有權的前提下,那麼這批銀元就是無主物,對於無主物,誰佔有誰就享有所有權。

本人現為房屋所有人,理應獲得銀元的所有權。

根據以上幾點,詹明華請求法院駁回汪明友的上述請求,並且要求汪明友返還之前從自己這裡獲取的14個銀元。

對於詹明華提出的訴訟理由,汪明友也做出了迴應。

他提出,汪觀金生前雖然同意死後房屋歸村委會所有,但是並沒有說明房屋內隱藏的銀元一併歸村委會所有,所以村委會對這批銀元沒有所有權;

此外,汪觀金雖然是村子裡的“五保戶”,但是和村委會並沒有籤相關扶養協議,那麼村委會就不算他的繼承人,現在村裡唯一和汪觀金同屬一脈的只有汪明友,那麼這批銀元理應由汪明友繼承。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件案子該怎麼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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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無主之物,收歸國家所有

最後,開化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這批銀元屬於房屋的隱藏物,其所有權不因房屋的轉移而轉移。

也就是說,詹明華雖然是最後買下了這棟老宅子的人,並且這批隱藏的銀元也是他發掘出來的,但是他對此並沒有所有權。

理論上講,擁有這批銀元的,只有當初埋銀元的人,以及此人的合法繼承人。

因此,法院判定詹明華的反訴不成立。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誰才是這批銀元的合法繼承人,是汪明友嗎?顯然也不是。

從現有證據僅能確認,汪觀金曾經住過這棟老宅子,但是前面說過,這棟老宅的建造者已經無從知曉了。

換句話說,誰又能證明這批銀元是汪觀金或者汪觀金父親汪新佑放的呢?

所以,也就不能證明這批銀元是汪觀金的遺產,也許汪觀金生前也並不知道家裡藏了這麼大筆財寶。

退一步說,即使這筆遺產是汪觀金所有,汪明友所提供之證據也不能證實他對汪觀金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

因此,法院判定汪明友提起的訴訟證據不足,不予支援。

既然詹明華和汪明友都沒有權利得到這批銀元,那麼,這批銀元到底該歸誰呢?

最後,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判定,如果最終查不清這批銀元系何人所藏,也找不到繼承人的話,法院會依法判定該批銀元為無主物,收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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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這起案件將人性的貪婪展現得淋漓盡致。汪明友看到詹明華在老宅子找到銀元,心裡不平衡,找到詹明華索要銀元,在詹明華給了他14塊後,依然不滿足,貪心的想要把所有銀元據為己有,於是一紙狀書將詹明華告上了法庭。

而反觀詹明華,在法院駁回了汪明友的上述請求後,底氣足了,想要把之前給汪明友的14塊銀元也一併拿回來。

結果卻是兩人都沒想到,法院經過審理後,判定詹明華和汪明友對這批銀元都不要具備所有權,如果找不到這批銀元是何人所藏的,那就判定為無主之物,應當收歸國家所有。兩人鬧了這麼一通,最後誰也沒得到。

正是應了那句老話,是你的別人搶也搶不走,不是你的留也留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