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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案訊|撿球掉入井中,場地物業被判賠

2022-02-22由 京法網事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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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上午,周某與孩子在昌平區某廣場玩皮球,在撿球時,周某進入廣場綠化帶內,踩到井蓋上井蓋翻轉後身體掉落,後自行爬出。周某前往醫院治療,診斷為關節骨折。於是,周先生將管理該廣場的物業公司及其分公司告上法庭。

京法案訊|撿球掉入井中,場地物業被判賠

近日,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某物業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周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費用,共計2萬餘元。

案情簡介

周某前往位於北京市昌平區某廣場與孩子玩皮球,尋找皮球過程中進入廣場綠化帶內,踩到井蓋上井蓋翻轉後身體掉落,井蓋砸傷腳部。周某撐住井蓋邊沿自行爬出,其腳部受傷疼痛,自行前往醫院治療,診斷為蹠跗關節骨折。周某在診療及複查過程中共花費醫療費2246元。後周某將涉案井蓋的所有權人及管理人,即某物業公司及其分公司訴至昌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27646元。

京法案訊|撿球掉入井中,場地物業被判賠

庭審中,二被告辯稱周某打球區域是禁止打球的,有明確標識。原告進入的綠化帶屬於封閉場所,並非行人通道。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基本安全意識,在球丟失的情況下未通知物業公司,而是自己前往尋找,因此物業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作為涉案井蓋的管理責任人,

未盡到設定警示標誌、安裝防護設施等管理責任

,應當賠償原告損失。因被告二物業公司分公司無獨立的註冊資本,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被告一物業公司對原告的損失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周某是否對自身損害存在過錯?

原告雖然在禁止踢球區域與孩子玩球,但其損傷並非由打球引起,而是由井蓋不嚴跌落後砸傷,所以原告

自身過錯與損害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

。結合法院現場勘驗情況,原告進入事發綠化帶的第二齣入口外觀寬度,與作為開放出入口的第一入口並無較大差異,且沒有警示標誌或者其他封閉措施,因此不能認定原告存在過錯。

最終,昌平法院一審判決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分公司賠償周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交通費等, 共計21046元。

法官說法

我國民法典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職責,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故發生具有明顯過錯的,要結合受害人的過錯綜合認定管理人責任大小。原告周某不存在過錯,物業公司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供稿:昌平法院

編輯:齊楠 王宇新 汪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