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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帶姐妹當街暴打第三者,撕爛衣服並剪掉其頭髮,如何評價?

2022-01-24由 陝西法治網 發表于 林業

掉頭髮嚴重是缺什麼

【簡要案情】一名年輕女孩正在大街上走著,突然幾名中年婦女衝上來便開始打年輕女子。幾名年齡看上去很大的婦女,圍著年輕女子撕扯女孩兒的衣服,還扯著女孩兒的頭髮,用剪刀剪她的頭髮。地上掉了很多頭髮。引來很多人圍觀。

原來,這名年輕女子和這群婦女中一人的丈夫有不正當關係。這名婦女知道後,便叫上她的三個好姐妹去找這名小三。不想在大街上看到了這名年輕女子,於是在大街上攔住小三,便開始打罵。為了更好地證實這名年輕女子與丈夫有染,婦女便奪過女孩兒手機想檢視聊天記錄,但是手機設定了密碼,她打不開手機,便向女孩索要密碼,女孩不願意說,不停的哭著。於是一婦女就威脅說:問你一次不說,就剪掉你一縷頭髮。最終女孩看自己頭髮掉了一地,無奈告訴了密碼,讓婦女打開了她的手機。開啟手機後證實了,該女孩兒確實與丈夫有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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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對這件事討論紛紛,有人說:第三者太可恨,破壞別人的家庭,不值得同情。年紀輕輕的,為什麼不好好找個男朋友,非要找個已婚男子,破壞別人的家庭呢;也有人說:那名婦女做得也不對。既然是丈夫外面有人了,應該找自己丈夫解決此事,不能用打第三者的辦法解決此事,不但不能解決問題,有將自已的婚姻推向死亡的危險;還有人說,小三固然不對,可是作為妻子沒有權利對小三做出如此行為,應試找自已的丈夫解決問題。現場路人們討論紛紛,各自發表著自已的看法,本文認為,當下離婚率居高不下,除了夫妻雙方自身原因外,夫或妻一方婚外情感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這其中,小三就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人們往往將夫或妻對家庭的不忠全部歸罪於小三身上,不從自已及另一方身上找原因,從而做出過份舉動,不適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輕則應受道德譴責,重則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以下結合案例,談談侮辱罪與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關係及對本案的看法。

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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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實踐中常見的侮辱他人的手段有:暴力手段,如

以糞便潑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如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再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文字侮辱,如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等。實踐中侮辱他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只要造成或足以造成他人人格尊嚴和名譽侵犯,情節嚴重的,均涉嫌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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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本罪還要求侮辱他人的行為具有公然性,即當著第三人面或當眾或有被第三人感知或感可能的手段,侮辱他人的,是構成本罪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要系。據此,兩人一對一的情況下,難以構成本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構成本罪還要求情節嚴重。所謂情節嚴重是指

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胯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汙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手淫等猥褻行為;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多次侮辱他人,使他人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等。

強制猥褻侮辱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性的自主權和人格權、名譽權。應注意的是,這裡對他人或婦女的人格權和名譽的侵犯是透過侵犯婦女性自主權方式實現的,即這三項權利同時受到侵犯時,才能評價為本罪,區別於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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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觀點認為,構成本罪的侮辱要求行為人具有尋求刺激或流氓動機,這是本罪與侮辱罪的主要區別。這種觀點有人為新增構成要件要素的嫌疑,《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並沒有此要求,根據該觀點,強制猥褻侮辱罪與侮辱罪將難以區分,如男子在火車站侯車時,因搶佔座位與女子發生爭執,男子強行撕扯女子上衣,致其上體裸露。從本案來看,女子的性自主權,即將自已身體裸視給他人的權利受到了男子的侵犯,同時,女子的人格權和名譽也受到了侵犯,如果人為為強制猥褻侮辱罪新增尋求刺激或流氓動機,本案中,男子只能涉嫌侮辱罪,而對女子性自主權的侵犯得不到評價,而本案恰恰是強制猥褻侮辱罪的適例。

因此,當行為既侵犯了婦女性的自主權,也侵犯了婦女人格權和名譽權時,該行為應定性為強制猥褻侮辱罪,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全面評價,不遺漏案件事實。

評價本案

本案中,妻子與姐妹在公共場所當眾撕掉女子衣服,並強行剪掉女子頭髮的行為,符合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構成,且情節嚴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妻子帶姐妹當街暴打第三者,撕爛衣服並剪掉其頭髮,如何評價?

眾所周知,公民的自主權和人格權、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格,也是公民的憲法性權利,任何人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本案中,女子以小三的身份出現,其性的自主權是否可以被任意侵犯,其人格權和名譽權是否會被降低評價或被隨意侵犯呢?本文認為,作為妻子只有透過正當手段,維護自己的婚姻,從自已及老公自由找原因,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權益,透過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手段,來打婚姻保衛戰,於法無據。您怎麼看呢?

妻子帶姐妹當街暴打第三者,撕爛衣服並剪掉其頭髮,如何評價?

結語:透過對本案例的分析,重點就強制猥褻侮辱罪與侮辱罪的關係,進行了簡要分析,並對本案中,妻子及姐妹的行為進行了評價。本文認為,妻子及姐妹的行為或涉強制猥褻侮辱罪。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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