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網

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林業

福建省林業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2-01-20由 八閩務林人 發表于 林業

防護林和林地一樣嗎

福建省林業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資源生態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移植和死亡登出管理等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關於古樹名木移植管理

(一)嚴格核查審批

因《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申請對古樹名木進行移植、實行異地保護的,須按照《福建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提交相應申請材料,並制定移植方案,依法進行審批。移入地應為同一適宜生態區,原則上應就地或就近移植。移植方案應當明確種植養護措施和養護人,並落實移植費用以及移植後不少於5年的養護費用。古樹名木移植審批部門可組織實地核查。

對於專案建設涉及古樹名木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建設專案前期立項、規劃選址時,應提前介入,告知建設專案業主紅線範圍內涉及的古樹名木分佈情況,並積極引導建設單位對古樹名木及其保護範圍儘可能予以避讓。編制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現狀調查表,應按有關規程規定,全面、準確調查擬使用土地範圍內涉及古樹名木及其保護範圍等情況。因國家和省重點基礎設施、民生保障及公共事業專案建設確實無法避讓的,應在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現狀調查表中充分闡述分析無法避讓的理由及有關情況。

(二)加強指導督促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古樹名木移植人嚴格按照採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挖,嚴格按照移植方案進行種植和養護;要指導督促古樹名木移植人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採挖點、種植點上的其他樹木,防止破壞周邊植被,移植後應及時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將對採挖點、種植點的環境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三)規範檔案管理

古樹名木移植後,移出地、移入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更新已移植古樹名木的移出、移入檔案,並錄入“福建省古樹名木資訊管理資料庫”,加強跟蹤管理,做到移植古樹名木的去向明確可查。在本省範圍內跨縣(市、區)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移出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書面通知移入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檔案。

(四)強化跟蹤管理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移植古樹名木的養護巡查機制,定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移植的古樹名木進行巡查,為古樹名木養護人提供技術指導,督促其按照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確保存活。發現樹木生長異常或環境狀況影響樹木生長的,應指導督促及時處理。古樹名木移植後的5年內,移入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批准移植的林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移植後樹木的存活、養護和生長情況。古樹名木移植5年後納入日常養護,並積極爭取長期經費保障。

二、關於古樹名木死亡登出管理

(一)現場核實鑑定人員要求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古樹名木死亡的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核實、鑑定。參與現場核實、鑑定的應至少有2名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應至少有1名在林業、園林、植保或相關專業領域具有副高階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熟悉古樹名木生物學特性,具備較豐富的古樹名木保護經驗。現場核實鑑定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二)古樹名木死亡登出管理部門

名木和一級、二級古樹經鑑定確係已死亡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向省林業局申請登出;死亡的名木和一級、二級古樹是否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由省林業局確認。省林業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實地核查。

三級古樹經鑑定確係已死亡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向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登出,具體規定由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三)名木和一級、二級古樹申請死亡登出應提交的材料

1。古樹名木死亡登出申請報告;

2。古樹名木死亡鑑定書(格式見附件);

3。古樹名木死亡鑑定照片(要求見附件)。

(四)其他有關要求

對經現場核實鑑定或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實地核查,未確定已死亡的古樹名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搶救、復壯。經現場核實鑑定,發現人為破壞古樹名木行為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查處。

古樹名木發生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按《福建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本通知中的古樹名木,指城市規劃區外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和公佈的古樹名木。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福建省古樹名木死亡鑑定書

福建省林業局

2021年12月2

《福建省林業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福建省林業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檔案出臺的背景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福建省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21年6月1日施行,明確了適用範圍、部門職責,規範了認定、養護及管理工作,設定了法律責任,為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據。為做好與《辦法》的工作銜接,有必要對古樹名木移植和死亡登出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規範。

二、主要內容

(一)規範古樹名木移植管理。

規定因《辦法》第三十條情形申請對古樹名木進行移植、實行異地保護的,提交《福建省森林採伐管理辦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條規定的材料。明確了古樹名木移植應當制定移植方案,並對移入地、養護費用和移植技術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通知》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古樹名木移植加強指導督促,規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移植古樹名木的養護巡查機制,強化跟蹤。

(二)加強對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專案審批管理。

對於專案建設涉及古樹名木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在建設專案前期立項、規劃選址時,應提前介入,告知建設專案業主紅線範圍內涉及的古樹名木分佈情況並引導其予以避讓。建設專案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現狀調查表應全面、準確闡述擬使用土地範圍內涉及古樹名木及其保護範圍等情況,確實無法避讓的,需分析無法避讓的理由及有關情況。

(三)規範古樹名木死亡登出管理。

《辦法》規定縣級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在接到古樹名木死亡的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核實鑑定。確係死亡的,按古樹名木等級報相應古樹名木主管部門予以登出。按分級管理原則,《通知》對古樹名木死亡登出的現場核實鑑定人員、名木和一級、二級古樹死亡登出應提交的材料作出規定;三級古樹死亡申請登出,具體規定由各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根據《辦法》分級認定的原則,規定了古樹名木死亡登出管理部門,並明確死亡名木和一級、二級古樹是否具有重要歷史、文化、景觀、科研等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確認部門為省林業局。

(四)關於死亡古樹名木採伐審批。

古樹名木經依法登出後不屬於《辦法》規定的管理物件,死亡的古樹名木經登出後申請採伐的,根據其樹種、起源、所在地(林地或非林地)由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管理。即:按《森林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採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採伐許可證;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採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護路林、護岸護堤林和城鎮林木等的更新採伐,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其中天然起源且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或福建省第一批地方重點保護珍貴樹木名錄的樹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由省林業局核發採伐許可證。

檔案來源: 福建省林業局政府網

福建省林業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