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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原來如此簡單,6大領域詳解

2022-01-18由 知產檔案館 發表于 林業

授權證書是什麼意思

一、如何讓發明專利具有更高的授權率

發掘問題,一定不要去簡單解決沒有專業門檻的問題,及大家都知道的問題,說明現有的解決方案較多,重複率高,這個技術問題小眾化或者只有本領域技術人員才能發現的,其他行業的根本不可能發現,那麼就排除了很多一批競爭對手。基於這個問題去設計方案,即使你方案很簡單,那也有很大的機率獲得發明專利的授權;

設計方案:比如,一個建築領域的問題被發現以後,找機械的去設計,對建築領域的老師設計機械很難,但學機械的實現一個問題的解決可以設計若干種不同器械,每種實施方式的器械都是可以單獨申請若干專利的,且這個技術問題按照上述篩選以後已經具備一定創造性門檻,故發明專利產出很容易,機械結構設計以後還可以找電學的進行控制系統設計,電學系統又可以申請發明專利,裝置中可能用到影象識別等人工智慧方案、此識別方法的到這個領域的應用又可以申請,裝置設計完事可能還要進行系統聯網,大資料相關,整個統籌的系統又可以進行交叉創新,這一套下來至少能產生四五項發明專利,實用更不用說。

專利申請:很多老師申請專利有個誤區,覺得專利一定要把所有的寫在一個專利中。理論上來說,一個創新點就可以申請一個專利,各個創新點之間的組合又可以是專利,這個即企業裡面用到的專利佈局,一個產品往往佈局若干項,針對高校來說,佈局是能夠有效增加科研產出數量的。另外,以上的控制系統、識別系統、大資料系統除了專利還可以產生軟體著作權。

二、如何做到快速授權(發明3-9個月拿證)

快速預審

發明3-6個月授權

快速預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當地設有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

每個保護中心的領域有所區別,一般是當地的重點扶持產業)

2。單位去保護中心備案(備案所需時間大概一週)

3。代理機構去保護中心備案

4。預審的專利符合保護中心的領域要求(

全國各地的預審中心名單詳見文末

優先審查

發明5-9個月授權

(一)涉及

節能環保、新一代資訊科技、生物、高階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慧製造

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

(二)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三)涉及

網際網路、大資料、雲計算

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

(四)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

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

,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五)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

(六)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優先審查。

普通申請

發明1-4年授權

普通申請的單獨發明也有一年左右授權的;

如果是雙報的發明,目前會被延遲審查,很多3-4年都還沒有審查到。

以上三種,到底應該如何選擇合適呢,我們針對於此做了一種交叉服務的模式,以應對短期內需要幾十上百件發明專利授權的單位,比如科創板上市等企業,比如國企央企指有大量專利指標需求的單位,詳細操作流程如下:

服務流程

1。2服務流程

1。21服務的撰寫流程

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原來如此簡單,6大領域詳解

1。2。2優先審查和快速預審的交叉服務流程

發明專利申請授權原來如此簡單,6大領域詳解

三、材料工藝發明專利注意事項

近期遇到過材料專業的老師自己撰寫的專利,和對比檔案相比有區別,工藝引數,但是答覆時未修改,即和對比檔案存在重複部分,那麼即使答覆說明的區別點足夠創造性審查員也不會給你授權,因為你的權利要求保護了現有技術部分。保護了沒有創造性的部分,審查員是不能給授權的,故各位老師在答覆時一定要根據情況調整權利要求的內容,千萬不要超出原文件記載的範圍。

以金屬熱處理工藝發明為例:金屬熱處理無外乎加熱和冷卻這兩個過程,加熱的方式和溫度區間往往都大同小異,授權往往比較困難。但是去年授權了一件發明金屬熱處理的,其授權原因如下:

對比檔案公開的加熱溫度遞增,且分溫度區和時段;

申請檔案也是溫度遞增、分溫度區和時段;

但是申請檔案公開的每個時段的溫度區間和對比檔案不重疊,且溫度差異較大,同時每個溫度加熱的時段也存在具較大差異,並在說明書中提供了次金屬熱處理後的效果證明,其結構緊密沒有傳統的凹坑結構,最後獲得授權;

總結,材料的熱處理工藝可以授權,但是相比其他熱門領域授權難度還是較大。要想授權,在申請是,公開一定要細節,效果一定要舉證,還有實施例的撰寫應該在可選區段內儘量選取多的組合方式,並對應試驗資料支撐,以便後期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權利要求能夠得到支撐,不至於超範圍,此處再次提到了我最開始提到的修改重點。

四、機械領域發明的注意事項

機構及構件一般都是能夠在機械教材中找到的,那麼在審查員覺得我們的專利是和慣用技術手段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時我們應該怎麼應對呢;

需要關注第一個問題,本申請和對比檔案的專利是否解決了同一個技術問題,及應用的環境是否完全一致,然後我們的方案基於技術問題出發肯定和對比檔案存在差異。此差異部分包括且不限於機構的有或者沒有,機構之間的配合位置關係及連線關係不同,包括控制方法的不同,朝向的不同,一定要將不同部分結合問題與效果來說明,切勿單獨分割,單獨分割以後審查員肯定能夠找到類似。我舉一個管道系統答覆成果的發明案例:

申請的方案為鋼鐵連鑄領域的冷卻系統,其方案為噴頭朝向設定,以及噴頭採用連鑄方向和寬度方向均直線排列,各個噴頭之間採用遞進式噴射方式;

對比檔案垂直朝向鋼鐵,均勻噴射;

審查員認為噴頭朝向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選擇,能夠很容易從寬度排列拓展到連鑄方向排列,噴射遞進式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的;

答覆思路如下:噴頭朝向的角度在空間方向上是無窮盡的、從無窮盡的選擇中確定本申請的角度是需要創造性勞動的;噴頭的噴射方式不同,且達到了對比檔案1中沒有達到的效果,且此效果在申請檔案中有明確記載。

經過三次答辯此專利最終授權。

無論審查員給定性為什麼結論,我們應該對每一個案子盡全力去爭取授權,柳暗花明又一村等著你。

五、計算機網路科研成果產生的舉例剖解

計算機相關領域大多數的創新分為以下方面:

1。對某種資料的處理流程最佳化從而解決某個技術問題。

2。對某種資料的處理過程種的演算法最佳化。

3。對某種演算法的應用於某場景從而解決了某個技術問題。

4。系統的搭建,比如利用感測器採集資料、控制器控制輸出裝置形成了一個xx系統可以申請專利,已經中間的邏輯控制關係,已經涉及以上123點的均是創新的一部分。

具體舉例來說:

比如比較火的共享經濟

共享單車

共享單車涉及到網路伺服器+單車終端+消費者終端,網路伺服器如何實現對單車終端的開鎖控制,是網路終端直接控制單車鎖開鎖,還是網路終端傳送給消費者開鎖密碼然後消費者自行開鎖。這兩種是兩個技術路線,能夠產生不同的科研成果,中間誕生的單車鎖的形式也是適應性的附帶成果,一個是電子鎖且能夠網路連線,一個是機械密碼鎖。這兩個不同的共享系統是一個發明,每套系統的資料處理過程又是發明,共享單車需要對單車進行定位,這個定位方法又是發明。(相關示例見文末截圖,可發掘角度較多,以上角度僅僅只是冰山一角)

共享充電寶

充電寶相比腳踏車來說,成本較低,可以不需要在充電寶上去安裝定位,故充電寶的共享系統又是一個獨立的發明。

共享打車

共享打車需要司機的參與,故又多了一個派單的方法,和前兩者又有區別,又可以單獨申請專利。如果最佳化派單,實現最優解,這個派單的最佳化又是一個成果。滴滴安全一直被人詬病,那麼如何實現對司機的全程監控,如何對顧客實現快速報警,基於這個又是成果。

以上僅僅是作為舉例,無法涵蓋所有領域。

六、農學領域的可專利方向探討

1、專利的客體問題(什麼可以申請專利?)

首先引出一個判斷能否專利的基本三要素:1。解決了什麼問題 2。採用什麼技術手段 3。達到了什麼技術效果

符合這三個要素,八九不離十便是可專利的地方。

1。1、方法類只能申請發明

比如工藝流程,製備方法、材料配方、軟體的演算法、影象處理方法、基因編輯技術等都只能申請發明。

1。2、實用和發明都保護實體結構

比如各種裝置、各種工裝、各種實驗裝置、以及各種零部件、小機構、電路結構、管道系統等既可以申請發明專利也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2。針對農學方向的可專利化方向以及對應領域的授權難度分析

2。1農學相關自動化智慧化方向(理論化設計最為方便不需要試驗資料、且授權相對容易)

現有的透過人工作業,如何實現對人工的替代,比如自動化播種裝置、自動化收割裝置、牧草的自動化破碎方向、自動化耕地裝置、自動化施肥裝置、自動化灌溉系統、無人值守裝置等。

基於某種場景下的特殊技術要求下的自動化設計會提高授權率,因為特殊的技術要求是發現了一個無人解決的技術問題,那麼這個對應的裝置即使並不複雜,但是審查員找不到對應的對比檔案,則授權率提高。

自動化方向優點在於解決一個技術問題的可行性方案是變化無窮的,可以是多條路線,那麼專利的數量上就會增多。

2。2農學肥料配方、植物施肥培育方法、菌株培養及應用等方向(需要有新的技術思路,且需要長期的試驗積累,產出專利的速度較慢)

這個方向申請專利的特點在於,在有某一個新的技術方向時,最開始申請的專利能夠具有較高的授權率,當需要基於此的後續變換再申請專利時,難度會越來越大,因為後續申請時改進的點可能很小,或者是基於相同技術思路的其他變種。

對此類專利問題,解決的辦法為:基於科研人員的實際科研成果申請專利,同時在撰寫專利時儘量剖析細節(這個需要科研人員在科研試驗過程中便形成清晰完整的技術邏輯,避免後續再補充試驗資料,增加工作量,或者後期補充試驗可能只能根據經驗來進行補充,但是如果是根據經驗來補充的技術資料,說明其沒有意想不到的技術效果,那麼其創造性便不會高 ),多用對比資料去對比凸出我們所要申請專利的技術效果,從而提高此類發明專利的授權率。

2。3植物檢測方法、食品檢測方法、以及對應檢測系統的設計(此塊的試驗週期較短,相對來說會比培育方法來說能夠提高試驗的頻次,從而得到更多的成果)。

此類發明專利的訣竅無他,技術角度的創新程度,申請專利時的檢索評估需要把握一下,因為檢測這塊技術也是較多也較為成熟,且這塊有可能涉及技術學科的交叉,基本上要作出具有創造性的東西還是比較困難的,可變性較小。

2。4植物基因相關專利(方向技術門檻較高,但是這塊基本有自己的研究內容,就目前客戶統計專利的授權率相對來說較高)

比如分子標記、引物設計,以及基因技術改變植物的某種效能等,比如抗旱效能,抗病蟲害效能等技術

2。5農學相關學科交叉(這塊能夠摩擦一些新的技術方向,從而挖掘出一個空白領域,進而產出大量成果,且初入這個領域,無其他人研究,那麼專利數量,論文數量等各種成果自然很容易)

舉例來說:農學和環境汙染交叉,比如生態浮床水稻(可以是對應的施肥方向、培育方法,也可以是浮床本身的設計,也可以是浮床作物的播種收割裝置、浮床的回收製造等設計,基於此的關聯衍生均是可專利的方向)。比如用不同植物對不同養分的需求對應調配汙染水域的水質等,這些都是有人研究,已經很早就有人申請這塊專利了,此處僅是作為舉例,如果能夠有一個新的場景,那麼便可以開發。

2。6其他方向,只要是透過技術手段解決了某種技術問題,達到某種效果,此技術方案便可專利,以上2。1至2。5並不能窮舉

七、以專利複審案例說明奈米材料方案的專利申報策略

前言

奈米級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奈米微米級的催化材料、奈米微米級的半導體材料,xx老師對某種奈米微光結構的材料進行了結構上的改進,同時其製備方法也是現有技術沒有的。那麼,此時應該申請實用新型專利還是發明專利,如何進行專利成果的申請佈局呢?

絕大部分代理人的思路如下:

材料類改進,申請工藝類發明專利即可,故基本上這部分代理人鐵定直接從這個角度出發然後一頭埋進工藝類的申請,也沒去深究此材料是否有結構上的改進。當然這也是很多沒深入研究這個問題的人通用做法,其不會產生任何的意外,也符合保護客體。

我的代理思路

1。材料類的技術。如果材料本身是結構上的設計實現了技術效果,那麼此結構應該進行單獨保護,無論是實用新型專利進行保護佈局,還是發明專利進行保護佈局。

2。發明創造性要求高,何不將結構部分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亦可以實用新型和發明同日申報),將製備方法部分申請發明專利(此發明保護製備方法,當然亦可以將結構部分寫到本發明中進行保護)。

形成如下佈局:

佈局方式一:專利1雙報之實用(結構實用 ) ;專利 2雙報之發明(結構發明 ) ; 專利3單報發明(製備方法部分發明)

佈局方式二:專利1雙報之實用 (結構實用 ) ; 專利 2雙報之發明(結構發明 +製備方法發明 )

問題思考

奈米微米級的材料結構能否保護其結構,申請實用新型時是否符合實用新型只保護形狀結構的保護客體的問題?

案例

客戶為中科院綠色智慧研究所,主要做石墨烯相關的研究,其改進核心在奈米級材料的結構設計,以及製備方法設計,基於類似的思路做了接近十個專利,基於這個資料樣本,產生了一個奈米材料結構的實用新型駁回案例,且駁回後做了複審,然後成功授權的案例。以下僅對實用部分說明,製備方法部分進行了單獨申請(其中河南審查中心審查的同類型的實用新型沒提到時申請客體問題,而北京中心有兩個實用新型均提到客體問題,且在和審查員溝透過程中,專利局內部處長開會討論。最後仍然得出不符合客體,並下方駁回的決定,審查員表示和內部領導討論後就是這個結果,故最後走到了複審委,複審委組成三人合議組,直接引用了我在第一次、第二次、複審陳述的觀點,撤回了原審查員的決定,案件回到原審查部門,並於獲得了專利授權)

實用新型專利名稱:催化劑結構、電池、制氫裝置、淨化裝置(奈米級材料改進,實際使用時作為電池的催化薄膜材料使用)

1。一種催化劑結構,其特徵在於,包括:

核心,所述核心為貴金屬或者貴金屬合金,所述核心用於發生催化反應;

至少一層包覆層,所述包覆層包覆在所述核心上,所述包覆層用於隔離所述核心和催化環境,所述包覆層不和所述催化環境發生化學反應;所述包覆層上設有多個通孔。

由於我在複審過程中進行了詳細的案件回顧,故直接貼上覆審陳述原文。

致複審委:

一、對權利要求的修改

為了避免審查員的誤解,將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核心包括貴金屬或者貴金屬合金修改為所述核心為貴金屬或者貴金屬合金。

其他修改詳見對照頁

二、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符合A2。3的規定

案件回顧:

審查員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指出,本申請屬於奈米級別的微觀結構的限定,不屬於實用新型所保護的產品的構造,

申請人針對第一次審查意見作了如下答覆:

2。1專利法原文規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2專利法實施細則原文規定:

6。1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佔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6。2。1產品的形狀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6。2。2產品的構造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

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係、連線關係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係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線關係。

複合層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複合層結構。

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例如,僅改變焊條藥皮組分的電焊條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2。3本申請的技術方案包括

1。一種催化劑,其特徵在於,包括:

核心,所述核心包括貴金屬或者貴金屬合金,所述核心用於發生催化反應;

至少一層包覆層,所述包覆層包覆在所述核心上,所述包覆層用於隔離所述核心和催化環境,所述包覆層不和所述催化環境發生化學反應;所述包覆層上設有多個通孔。並在權利要求的從許可權定了:核心的直徑在1nm-50 nm之間,包覆層的總厚度範圍在0。2nm-5nm之間。

2。4申請人認為本申請符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具有以下理由:

2。4。1本申請的方案採用工業方法制造具有確定形狀、構造且佔據一定空間,且屬於實體結構。本申請的其中一種製造方法為用貴金屬顆粒放置到鈦鹽中使得貴金屬表面形成鈦的氧化層,然後再採用酸鹼溶液對其進行造孔處理,其具有可重複性,製造出來的催化劑具有確定的形狀,即貴金屬核心以及在貴金屬核心上包覆的氧化鈦或者碳層等,同時包覆層上還設有通孔,其在空間上佔據了體積,且外部感觀上能夠看到核心、包覆層及通孔。

2。4。2同時此處可以參考審查指南的複合層處的規定,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複合層結構,本申請的方案屬於符合層結構的型別,首先核心和包覆層是不同的材質即核心和包覆層形成複合層結構,同時還設定通孔,其也是實體結構上的體現,且本申請的複合層不涉及組分的改變,本申請的核心為現有材料,包覆層為現有材料,申請人的方案是基於現有材料進行的複合,提高了其催化時的穩定性,本方案是透過結構上覆合層的改變以及通孔的設定實現本發明的目的的,其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2。4。3同時本申請不屬於分子結構

本申請的核心為貴金屬,包覆層屬於另外的材質比如碳,貴金屬和碳之間不存在化學鍵的連線,其不是分子結構,同時設定通孔其是宏觀上的通孔,包覆層是宏觀上的層狀結構然後在宏觀的層狀結構上開設的通孔,其也不屬於分子的範疇。

2。4。4同時現有專利資料庫中存在大量的類似本專利的申請,針對此種結構容易被誤判,無論是代理人還是審查員均存在判斷誤區,請審查員仔細甄別,具體證據如下:

2。4。41電池領域

CN204564161U-一種用於色譜填充的核殼顆粒-公開

CN205392464U-核殼式顆粒活性炭-公開

CN205944241U-二氧化鈦奈米纖維核殼結構及電池-公開

2。4。42半導體領域

半導體領域隨著加工工藝的改進,其加工的進度越來越高已經擴充套件到奈米級別,其中申請了大量的奈米級別的複合層的專利,審查員可以自行檢索,申請人僅摘取一個例子進行說明。

CN201280065164。1 具有奈米晶體核和奈米晶體殼的帶絕緣體塗層的半導體結構

再次參照以上描述的塗布的奈米晶體核和奈米晶體殼配對,在實施方式中,奈米晶體核具有大約2至5奈米範圍內的直徑。奈米殼具有長軸和短軸,所述長軸具有大約5至40 奈米範圍內的長度,並且所述短軸具有大約1至5奈米範圍內的直徑,比奈米晶體核的直徑 更長。絕緣體層沿與所述長軸同軸的軸具有大約1至20奈米範圍內的厚度,並且沿與所述短軸同軸的軸具有大約3至30奈米範圍內的厚度。

照明裝置可包括髮光二極體和多個例如用來下轉換從所述發光二極體吸收的光的半導體結構。例如,在一個實施方式中,各半導體結構包括具有由第一半導體材料組成的 奈米晶體核和至少部分包圍所述奈米晶體核的由不同的第二半導體材料組成的奈米晶體殼的量子點。各量子點具有至少90%的光致發光量子產率(PLQY)。絕緣體層封裝各量子點。

CN201821113605。1 半導體結構及晶片

1。一種半導體結構,其特徵在於,包括:襯底、位於所述襯底上的緩衝層、位於所述緩衝層上的第一溝道層、位於所述第一溝道層上的第二溝道層和位於所述第二溝道層上的勢壘層,所述第一溝道層與第二溝道層之間存在第一二維電子氣,所述第二溝道層與所述勢壘層之間存在第二二維電子氣。

…………………………………………。

6。根據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半導體結構,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一溝道層的厚度為2nm-500nm,所述第二溝道層的厚度為2nm-200nm。

審查員下發第二次審查意見其認為:本申請屬於對微觀結構的改進,是對材料本身的改進,而不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及其結合而提出的改進

申請人針對第二次審查意見作了第二次答覆:

6。2。2產品的構造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係。

產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係、連線關係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係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線關係。

複合層可以認為是產品的構造,產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於複合層結構。

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品的構造。例如,僅改變焊條藥皮組分的電焊條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應當注意的是:

(1) 權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即可以將現有技術中的已知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複合木地板、塑膠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

(2) 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種菱形藥片,其特徵在於,該藥片是由20%的A組分、40%的B組分及40%的C組分構成的。由於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因而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1審查員第一次意見認為本申請的不屬於產品的構造,審查員第二次認為屬於對材料本申請改進,故申請人認為審查員已經接受了本權利要求屬於產品的構造的觀點,關於具體內容,申請人在第一次答覆中已經明確闡述,此處不再贅述。

2對材料本身的改進指代的是對材料配方配比的改變,例如,一種菱形藥片,其特徵在於,該藥片是由20%的A組分、40%的B組分及40%的C組分構成的。由於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改進,因而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即採用了新的配方的材料才能稱為新材料。

3本申請的採用的是將現有技術中的已知的材料(核心包括貴金屬或者貴金屬合金,包覆層包括金屬氧化物,包覆層包括碳材料,貴金屬、貴金屬合金、金屬氧化物、碳材料均為現有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包覆層包覆在核心上,包覆層上設有若干通孔)的產品上,即本申請不是對材料本身的改進。

4同時現有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中有很多奈米級結構的專利,申請人在第一次審查意見中進行了若干舉例

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中提到的觀點此處不再贅述

申請人認為,審查員對產品的定義存在認知的錯誤,審查員認為產品必須是成型的產品,審查員忽略了只要存在確定的形狀、構造就可以稱之為產品,比如一塊複合的木板,其在作為門時其可以稱之為市場上的產品,但是從專利法的角度來說,產品僅應該指代具有確定形狀、構造即可,具體到本申請的方案來說,作為催化劑結構的最小單元,其存在確定的形狀、構造,即核心和包覆層的複合以及對材質的限定以及在包覆層上開設通孔,這些都是確定的構造,雖然其不是日常生活中直接用肉眼就可以很容易觀察到的,但是其並不能否認其是產品的構造,且其主要的技術效果也是由其結構構造及材質的限定來實現的,審查員不能因為其尺寸上的微觀和宏觀的區別,而將本申請認定為對材料本身的改進。

在催化劑的反應中,將實際發生催化反應的材料包裹在一個殼體內,然後對這個殼體進行材質的限定,對這個殼體進行開孔,在催化劑和殼的材料均是現有材料的情況下,審查員能夠因為說這個尺寸申請人做得太小而說這個殼和催化劑的結合屬於對材料本身的改進嗎,很明顯這樣是不合理的。審查員的存在事實認定錯誤。

同時本申請的權利要求1並未限定核心和包覆層的尺寸大小,其並不能以微觀結構來否定權利要求1不符合A2。3的規定。其存在法條適用錯誤的問題。

另外,申請人再次強調,由於審查員技術領域的不同,可能對半導體的發展不瞭解,在半導體領域,奈米級別的加工已經是很多了,申請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的答覆中均有舉例,隨著技術的進步,各種結構的尺寸能夠做得越來越小,精度越來越高,審查員不能夠因為其尺寸小而否定其結構上的本質以及其達到的效果,專利法A2。3保護的是產品的結構,並沒有規定其尺寸大小的範圍,審查員觀點是違背了專利法保護的初衷。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申請符合A2。3的規定,原審查員的審查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及法條適用錯誤的問題,請複審委糾正。如有疑問可以及時電話聯絡代理人。

結尾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有時候也存在死角,在掌握立法基礎的情況下,去理解專利法的規定,然後能夠更深更透徹。此專利在申請時我給客戶這樣佈局,我也是初始在理解法條時就堅信了這是屬於結構上的改進,符合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其在駁回後,我也將我的答覆檔案給前材料處處長秦老師討論過,表示也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屬於模糊地帶。此次複審委的定性,算是給了一個定性,最後也獲得了發明人的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