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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2022-01-15由 藁城普法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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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就是一個人違法犯罪的記錄,嚴格意義上僅指刑事犯罪記錄。經過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和宣告緩刑。

公民犯罪記錄由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負責保管,儲存於內部網路,只有具備一定級別許可權的電腦才可檢視。他知你知,外人不知,一般不寫入個人升學檔案和人事檔案,如果因違法犯罪行為導致黨紀、政紀處分的,檔案中會間接體現,犯罪記錄會伴隨本人一生。

生活中常見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時候會遭受不公平待遇,那麼在法律上嚴格規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哪些工作?

1法官

人民法官應當具備堅定的政治素養、正直的品德素養,掌握審判權的法官是不能由受到刑罰的人擔任的。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按照法律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因此,人民陪審員也是法官,自然是不能由受到刑罰的人擔任的。

相關法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檢察官首先應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其四項基本要求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如果一個公民有過案底,那麼與此職業就無緣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公務員為國家公職人員,代表著國家的形象,有案底的人是不能擔任公務員的。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5律師

律師這個行業需要一定的操守,一般犯過罪的人會被認為是不具備這樣的操守的。於是自然就不能授予律師的資格。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鑑定員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由於對司法工作聯絡緊密,有案底的人被排除在外。

相關法條:《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8公證員

公證員和司法鑑定人員在司法工作中的影響差不多,有案底的人也沒份。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

在人民群眾的眼裡,警察是個神聖的職業,是正義的化身,有案底的人不適合這個職業。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0外交人員

外交人員是一國派往他國辦理外交事務的人員。一般指使館、即常駐外交使團中有外交官級位的人員;也指特別使團、即負有特別使命的臨時性外交使團中具有外交官地位的人員,由於代表國家因此要求較高。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

拍賣師的職業素養及道德素質要求較高,不適合由有案底的人擔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五條: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商業銀行的高階管理人員,如果觸犯過特定的罪名如貪汙、賄賂等,則在一定期限或終生不能擔任此職務。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二)因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14證券從業人員

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由犯過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的人擔任。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汙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15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如果由一個有案底的人來擔任,很多人會害怕不能保證其行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16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

犯過特定罪名的人禁止擔任種子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階管理人員。

17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

因安全原因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在一定時間內或終生禁止擔任企業負責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8食品業特定從業人員

為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保障,因食品安全犯罪的人終生不能從事此行業。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有案底的人不得服兵役;不得在政府行政機關工作;不得從事司法工作;不得在學校和公辦文藝團體工作;不得從事行醫工作,不得擔任企業管理幹部;除之之外,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現實中甚至不能當個普通的服務員或工廠工人。總而言之,除了種地和幹個體戶工作外,想做其他工作都很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