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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冠姓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2022-01-13由 王福玲婚姻律師 發表于 林業

冠姓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嗎

Q:

法律上有“冠姓權”這個說法嗎?

A:冠姓權,並不是法律定義上的說法,按照通俗易懂的說法就是夫妻二人的婚生子由誰決定隨誰的姓這個權利。

《婚姻法》第22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戶籍登記條例》第7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並將其姓名登入戶籍登記簿。

公民的姓名一經登記,就成為公民的正式姓名,並開始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

父母雙方對新生兒享有“冠姓平等權”

在中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男女雙方都有給孩子冠姓的權利,雖然法律上沒有 “ 冠姓權 ” 的說法,但是卻有 “ 姓名權 ” 的說法!

Q:

關於姓名與姓名權?

A:《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姓名權

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法律規定,對於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那是不是就意味著未滿 18 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可以隨意更改孩子的姓氏呢?

Q:

父母一方可以擅自給未成年孩子改姓嗎?離婚後呢?

A: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關於“冠姓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因此,離婚後孩子改姓,不經過對方同意,撫養孩子一方是無權單獨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對方也有權利起訴變更,到時候還得改過來。

Q:

一方擅自改變子女姓名,怎麼辦?

A:1:前往公安機關申請恢復子女原姓名。

2: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責令恢復原姓名。

Q:

離婚後孩子改姓,怎麼辦手續?

A: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那麼,如果非要給孩子改姓,簡單來說需要兩個步驟。

首先,需要和孩子父母協商,並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

如果孩子滿10週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徵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

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後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否則,一方是無權給孩子改姓更名的,戶籍辦理機構不會辦理手續的。一方不同意,而

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所要負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控告更名方和戶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