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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 砍伐自己種的林木,為何構成濫伐林木罪?

2021-12-31由 澎湃線上 發表于 林業

什麼是濫伐林木罪

自己承包林地的樹木能隨意砍伐嗎?法律明確規定:不能!近日,松滋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濫伐林木案件。

案情回顧

2006年9月,被告人張某甲與他人共同承包松滋某村部分溝渠、道路邊土地用於栽植楊樹,並於2010年7月取得松政林證字【2010】第000331號林權證,林地使用期26年,至2036年9月14日終止。2019年以來,因東支渠邊路肩上栽植的楊樹過高形成樹蔭影響了附近農田生產,大量落葉堵塞溝渠,農戶意見較大,聯名請願要求村委會出面協調儘快砍伐,經村委會協調並同意,被告人張某甲欲將部分樹木先行採伐出售。2020年5月1日至5月2日,張某甲僱請了5名伐木工人,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且未事先告知合夥人的情況下,將東支渠邊路肩上的楊樹伐倒。被告人張某甲違法所得1。8萬元。經鑑定,被告人張某甲無證砍伐楊樹76株,共計活立木蓄積35。4175m3;。

另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張某甲在砍伐路段補植桂花苗58株並已全部成活,同年8月3日,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並退繳違法所得1。8萬元。

松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甲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任意採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積達35。4175m3;,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結合其具有自首情節且到案後自願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以案說法 | 砍伐自己種的林木,為何構成濫伐林木罪?

法律釋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法官提醒:近年來,因在承包的林地裡濫伐林木而讓自己身陷囹圄的案件不勝列舉,大部分當事人都是認識存在誤差,認為自己承包的林地就是自己的,所有權、處置權都在自己手上,在未經審批的前提下改變用途,最終只能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採伐林木資源須經林業部門審批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方式等進行採伐,否則將涉及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從而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鄒穎

2021年第62期

總第641期

原標題:《以案說法 | 砍伐自己種的林木,為何構成濫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