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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刑事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

2021-05-14由 孫久靈 發表于 林業

採伐跡地更新造林是誰的責任

林業刑事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

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

《林業刑事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

1 有人慾把他人的樹木致死後採伐,但樹木尚未死亡時案發,該如何處理?

對於致他人所有的樹木死亡或尚未死亡但已受損,數額較大的,一般應按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量刑。此類案件應委託鑑定,若已經死亡或接近(無法正常生長)的林木,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應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立案標準,可參照(閩高法〔2001〕395 號)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於修改故意毀壞財物(林木)案件數額標準的意見》第一條“故意毀壞財物(林木)立木材積5 立方米以上或幼樹250 株以上或價值3000 元以上的屬數額較大”的規定執行。

致死珍貴樹木的,按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處理。

2砍伐已經死亡的林木,是否構成盜伐、濫伐林木罪或者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根據《森林法》第32 條和國家林業局《關於未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火燒枯死木”行為定性的覆函》規定的精神,採伐林木(含火燒木、枯死木)均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說明國家已把死亡林木的採伐,納入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範疇。所以,無證採伐枯死林木的行為,符合盜伐或濫伐林木罪的特徵,情節嚴重的,構成盜伐或濫伐林木罪。

無證採伐已死亡的國家重點保護珍貴樹木的,無論珍貴樹木是他人所有或是自己所有,均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3砍伐珍貴樹木的枝條,應如何處理?

經委託鑑定,若確因枝條被砍而影響該珍貴樹木生長的,應依照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的規定,以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處罰。

4對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罰?

依照修正後《刑法》第344 條的規定,上述行為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5未經批准採伐人工營造的珍貴樹木,是否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這裡著重強調“天然生長”的“野生植物”。因此,我們意見除古樹名木外,若採伐的珍貴樹木經有關部門鑑定,確屬人工種植的,則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達到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構成數量標準的,可按盜伐、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6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含水生野生動物)製品的,是否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刑法》第341 條規定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行為犯。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加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含水生野生動物)行為的,即構成了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7無證採伐“採伐跡地”上的萌芽林,是否犯罪?

對採伐跡地採用天然更新(封山育林)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的,其跡地上已達幼樹標準的萌芽林不得采伐,無證採伐上述萌芽林,數量較大的,按盜伐或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採用人工造林更新方式的,跡地上的萌芽林在當年或次年造林更新前可以採伐,三年以上未造林更新且萌芽林已達到幼樹標準的,不得采伐。無證採伐上述萌芽林,數量較大的,按盜伐或濫伐林木罪定罪量刑。

注:這裡的“幼樹”,是指採伐跡地上透過天然更新或者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方式,將來能長成大樹的喬木目的樹種,胸徑尚未達到檢尺徑階(即5 釐米),針葉樹樹高30 釐米以上,闊葉樹樹高50 釐米以上的。

8合作營造的林子,其中一方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把林子賣掉,買的人把林子砍掉,應如何處理?

(一)若一方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把共有的林木出賣給他人,而買受人進行了憑證採伐的,這種情況沒有違反林木採伐的管理規定,只是一般的侵權行為,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二)若一方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的林木後,買賣雙方又惡意串通,進行無證採伐的,則行為人既侵犯了!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買賣雙方均構成盜伐和濫伐林木罪。所採伐的林木中屬於本共有人份額的那一部分,構成濫伐林木罪;所採伐的林木中屬於其他共有人份額的那一部分,構成盜伐林木罪。若買受人不知林木是共有的,則買受人只構成濫伐林木罪。

9關於失火燒燬森林案件中“情節較輕”的標準。是執行福建省林業廳、福建省公安廳閩林公(2002)4 號《福建省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還是執行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閩高法(2000)92 號《關於執行〈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座談紀要〉失火罪中“情節較輕”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執行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閩高法(2000)92 號檔案的規定。

林業刑事案件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