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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若干規定》全文公佈

2023-01-10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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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若干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1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1日

(2022年12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七次會議透過)

第一條 為了推動浦東新區“無廢城市”建設,加快形成與城市綠色發展相適應的固體廢物處理模式,率先實現固體廢物從源頭分類到資源化再利用的全過程治理,全面提升資源化再利用的效率和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浦東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浦東新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政府引導、多元共治的原則,打造迴圈暢通、高效利用、生態友好、智慧創新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樣板,在實現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礎上,率先實現固體廢物近零填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領導,深化與國家有關部門的協作,統籌協調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領導,建立分工明確、權責明晰、協同增效的綜合管理體制機制,推進落實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綠化市容、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資訊化、商務、農業農村、交通、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支援和保障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工作。

浦東新區發展改革、綠化市容、規劃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科技經濟、商務、農業農村、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浦東新區應當構建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體系,建立健全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制度,明確政府、企業、個人等各類主體的責任,推動實現生產、流通、消費、處理各環節的綠色低碳迴圈發展。

第七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處置能力調查評估,按照應用盡用、能用盡用的要求,編制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專項規劃,明確發展目標、指標體系、主要任務、重點領域、專案佈局、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資源產出率、資源化再利用率為核心指標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指標體系,並與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相銜接。

第九條 浦東新區應當採取措施,支援企業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提高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效率,推行綠色設計,提高產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結合產業實際情況,確定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成廢棄產品逆向回收體系。

浦東新區支援高階再製造、智慧再製造產業發展。

第十條 浦東新區應當促進主要農業固體廢物全量利用,推動農作物秸稈、蔬菜廢棄物、綠林廢棄物多元化利用,加強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推進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浦東新區應當逐步實現建築垃圾全面資源化再利用,裝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築廢棄混凝土應當全量收集,進入資源化再利用設施進行處置;製成的資源化再利用產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強制使用制度。

浦東新區可以在本市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產品強制使用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使用範圍,提高使用比例。

浦東新區應當在市政建設專案中推廣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產品。

第十二條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暢通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渠道,建立規範有序的回收利用鏈條,培育和支援主體企業集約化發展,鼓勵標準化、規範化、連鎖化經營。

浦東新區推廣回收新技術、新模式,支援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建立線上交易平臺,實現線上交廢與線下回收有機結合。

浦東新區應當探索溼垃圾資源化新工藝,拓展資源化利用方向,打通產品出路,提升利用價值。

第十三條 浦東新區應當加快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體系建設,遵迴圈境友好的原則,按照規劃和標準,設定可回收物交投服務點、中轉站、集散場,建設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資源化再利用設施,並將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分類收集設施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範圍。

第十四條 浦東新區應當鼓勵和支援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建設和企業穩定發展,在土地全生命週期管理中,更加註重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按照本市和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發展需求,在浦東新區建設老港、黎明等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

老港園區應當建設成為固體廢物綜合處置戰略保障基地、資源迴圈利用示範基地、環保科創科普先導基地、智慧綠色生態基地。

市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特定主體負責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的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建設、統一運營排程、統一管理服務。

浦東新區應當充分考慮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的地理位置、目標定位及發展需求,規劃配套園區周邊的公共設施和道路交通設施。

第十六條 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保指標體系,運用先進的工藝設計、汙染防治和低碳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總量和碳排放總量。

鼓勵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透過整合、升級園區內的各類設施、資源、能源,逐步建立覆蓋物質、能源、水等迴圈系統,實現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探索老港、黎明等園區資源化再利用企業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模式創新。

第十七條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標準體系。市綠化市容、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經濟資訊化、農業農村、交通等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各自職責範圍內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相關標準和規範。

浦東新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產品使用制度。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優先使用資源化再利用產品。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使用各類資源化再利用產品。

第十八條 浦東新區應當在規劃產業用地中劃出一定比例用地,專門用於發展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產業。

資源化再利用園區新增的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其建設用地指標和耕地佔補平衡指標由市級統籌安排。

對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可以採用“帶方案”出讓方式或者“帶方案”租賃方式供地。工業用地出讓起始價可以按照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確需整體實施、整體建設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在不突破國家出讓規模底線要求和明確專案開竣工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創新最佳化土地供應方式。

第二十條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加強老港園區國土資源利用計劃統籌,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總體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分配老港園區規劃產業用地指標,保障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實施。

老港園區內的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委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主體進行前期開發。前期開發的費用,應當列入土地收儲成本。

第二十一條 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按照分類管理的規定,報浦東新區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浦東新區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對相同型別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實施一次性受理和集中審批。

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已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且有效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措施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可以按照規定予以簡化。

第二十二條 浦東新區推進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汙許可“兩證合一”辦理,實現兩項行政許可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審批、一次辦結。

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結合區域汙染物減排和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等實際情況,制定浦東新區排汙許可管理細化名錄,在浦東新區先行先試。

第二十三條 鼓勵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按照集約建設、共享治汙的原則,探索由政府投資或者政府組織、多元投資,配套建設可供多個市場主體共享的汙染治理設施或者集中工藝設施,實現汙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浦東新區應當透過碳普惠、碳認證等制度,鼓勵和支援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企業充分發揮碳減排效益,推動企業實現減汙降碳協同增效。

第二十五條 市和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的財政扶持力度,安排相關資金支援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配套專案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資源化再利用專案建設,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透過綠色金融工具、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等,為符合條件的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專案提供融資服務。

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浦東新區應當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置的研發和推廣。

老港園區應當推進固體廢物環保科創中心建設,實現科技研發、中試驗證、研製試製、展示交流等功能,形成自主的核心技術和能力體系。

第二十七條 浦東新區應當推進智慧化建設,拓展智慧化應用場景,運用大資料分析模型,透過資料採集、儲存、應用、查詢,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智慧化管理。

浦東新區應當支援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園區結合產業功能佈局建設完善智慧化設施和系統,推進園區數字化轉型,提升園區生產和運營管理效能。

第二十八條 浦東新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領域的信用管理機制,形成信用評價標準,依法對相關企業予以信用激勵或懲戒。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資訊來源:上海人大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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